上清所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8月2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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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2011 年 8 月 23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 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 第二条 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 (发行) 登记服务费、 付息兑付服务费、 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 创设初始登记

2、服务费 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 0.3 收取。 第四条 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服务费 收费对象: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产品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付息兑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计费比例参见下表。 第五条 持有人账户维护费 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持有人账户类型 收费标准 结算代理人(A 类) 2500 元/月/户 其他直接结算成员 (B 类) 1500 元/月/户 间接结算成员(C 类) 500 元/个,开户时一次性收取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

3、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项目项目 产品期限产品期限 费率(万分之)费率(万分之) 最低收费额最低收费额(万元)(万元) 发行额30亿元(含)以下部分 发行额 30 亿元以上部分 发行 登记费 90 天(含)以下 0.3 - 90 天至 180 天(含) 0.4 - 180天至270 天 (含) 0.5 - 270 天至 1 年(含) 0.7 0.6 0.5 1 年至 3 年(含) 1.0 0.9 1.0 3 年至 5 年(含) 1.05 1.

4、0 1.0 5 年至 10 年(含) 1.1 1.05 1.5 10 年以上 1.15 1.1 2.0 付息兑付 服务费 180 天(含)以下 与发行登记费标准相同 - 180 天以上 0.5 - 第六条 结算过户费 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 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 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 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每笔收取 30 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 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 第八条 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 3个工作日内, 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

5、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 上海清算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交易品种交易品种 结算方式结算方式 收费对象收费对象 收费标的收费标的 收费标准 (元)收费标准 (元) 现券 纯券过户 结算双方 笔 100 券款对付、 见券付款、 见款付券 150 质押式回购 券款对付、 见券 付款、 见款付券 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 120 多券种/笔 200 买断式回购 券款对付、 见券 付款、 见款付券 结算双方 笔 200 远期交易 券款对付、 见券 付款、 见款付券 结算双方 笔 170 非交易过户 结算双方 笔 200 质押 出质方 笔 100 回购逾期返售 付券方 次 1000 月

6、的各项应交费用, 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结算成员核对无误后于次月第 10 个工作日前,将费用一次全额汇至上海清算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未缴付的,上海清算所有权直接在结算成员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主动扣收。 第十条 结算成员可每日从客户端查阅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缴费用情况。 第十一条 间接结算成员的费用通过其结算代理人缴纳。间接结算成员变更其结算代理人的, 到变更当日为止的费用由原结算代理人汇总缴纳; 自变更次日开始的各项应交费用由新结算代理人汇总缴纳。 第十二条 账户持有人及结算代理人逾期缴费两个月以内的,上海清算所可于每月下旬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上发布催缴通知; 对于逾期缴费超过两个月的,上海清算所可暂停提供服务,并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上予以通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制定费用优惠措施,并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提供其他服务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并颁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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