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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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交易”)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

2、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通过交易所现有询价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仍按照交易所现有业务规则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交易所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下组织黄金询价交易的集中交易、清算和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挂牌黄金询价交易新产品、制定相关市场规则、管理监督询价市场准入与日常运行、核定黄金询价交易参数以及市场交易权限等;交易中心负责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黄金询价交易系统及相应技术支持, 协助交易所进行询价市场日常运行及市场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 2第四条第四条 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准入管理。 具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的机构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后, 可通过交易

3、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非交易中心会员的交易所会员机构的准入管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申请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开办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业务发展计划、已开展黄金自营交易的经营情况、委托交易所清算交割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等) ; (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交易、清算、风控人员配备情况等) ; (三) 具有符合黄金询价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环境的说明材料; (四)机构内部授权从事黄金询价交易业务的有效证明,并书面预留被授权部门的公章样本或有权审批人签字样本; (五)交易所要

4、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第五条 获准从事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只能从事挂牌黄金交易品种的自营交易。 第六条第六条 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承担向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持续买卖双向报价的义务, 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七条第七条 市场参与者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3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同时具有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交易员, 方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 第八条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通过外汇交易系统进行黄金询价交易,应同时遵守与交易所、交易中心签署的会员协议等相关协议。 第九条第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

5、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黄金询价交易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第三章 交易品种与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与交易时间 第十条第十条 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询价交易品种有AUX.CNY、AUY.CNY,分别对应成色不低于99.95和不低于99.99的黄金交易标的。新增其他贵金属询价交易品种的挂牌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根据交易期限的不同,黄金询价交易包括即期、远期、掉期等品种,最长交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即期品种包括交易日当天交割、 交易日下一工作日交割以及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 第十二条第

6、十二条 黄金询价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交易所、交易中心公告休市日除外)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 与交易中心协商一致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调整交易时间(附件1)。 4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涉及黄金询价交易品种的术语释义、一般准则和基本规程等要素,交易各方以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的有关约定为准。 第四章第四章 报价与成交报价与成交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报价规则 (一)即期交易以全价报价,报价以人民币元/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远期和掉期交易以远期/掉期点(浮点数)报价,远期/掉期点以人民币分/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

7、远期交易全价为即期价格加相应期限远期点。掉期交易全价为即期价格加相应期限掉期点, 分为近端掉期全价和远端掉期全价。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涨跌幅限制 黄金询价交易实行基准价上下指定比例的涨跌幅限制, 黄金询价即期交易成交价可在交易所当日公布基准价上下15%的幅度内波动。 AUX.CNY和AUY.CNY交易品种分别采用前一交易日交易所竞价市场Au9995和Au9999合约的收盘价作为当日基准价。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公告涨跌幅度(附件1)。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交易数量 黄金询价交易单位为克,AUX.CNY、AUY.CNY品种的交易数量均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单笔交易最小成交量为60,00

8、0克,最5大成交量为5,000,000克。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公告单笔交易最小与最大成交量标准(附件1)。 掉期交易的近端黄金交易数量与远端黄金交易数量须相等,近端黄金交易数量与远端黄金交易数量不相等的掉期交易为无效交易。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 (一)交易发起方发送询价请求,输入黄金询价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入/卖出数量,等待交易报价方回应价格; (二)交易报价方接到询价请求后,综合考虑交易品种、交割日期、买卖方向信息后输入价格和价格有效时间,发送给交易发起方, 发起方确认成交。 若发起方在有效时间内没有确认价格,该价格作废。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交易确认 (一) 每笔黄金询

9、价交易达成后由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 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中心系统中逐笔确认交易要素,如确认内容与成交单不一致,应根据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交易数据进行调整。 (二)交易双方对当日成交当日交割的交易(包括近端为当日交割的掉期交易)应于当日15:30前完成确认,非当日交割的交易应于下一交易日15:30前完成确认。 (三)未经交易双方确认的黄金询价交易数据,交易中心将6不传输至交易所。 交易所根据交易中心传输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交割。 确认黄金询价交易应遵守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确认规则及相关文件。 第五章第五章 清

10、算与交割清算与交割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委托交易所进行清算与交割。交易所根据委托提供清算与交割服务, 但不承继市场参与者的清算交割风险。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交易所每一交易日日终清算时按照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询价市场交易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即实行资金实物首先满足现货实盘、现货即期、现货延期交易的履约,再满足询价交易的履约。清算顺序在前的交易品种所得资金和实物可用于顺序在后交易品种的清算与交割。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净额原则进行资金和实物的清算交割,对市场参与者同一交割日同一品种的交易进行买卖轧差。对于净买方,按照轧差后的资金净额进行清算;对于净卖方,按

11、照轧差后的实物库存净额进行交割。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询价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在周一到周五每个工作日 15:30 竞价交易停止后进行。询价交易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与竞价交易实行同一资金账户、同一实物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询价交易实行交割日当日资金清算、交割日下一工作日资金结算的清算原则。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7金从买方的资金账户中扣除,划入卖方的资金账户,完成资金清算;在交割日下一工作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申请将资金划入市场参与者在结算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询价交易品种与交割品种对应如下:对于AUX.CNY交易品种,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

12、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对于AUY.CNY交易品种,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 上述品种不能替代交割。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场参与者需在清算前将足额资金和实物存入指定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 如在交易所清算时其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出现资金或实物不足, 导致相关交易在清算交割处理时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违约交易, 交易所对该笔交易将不予清算, 交易双方应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会员查询系统或询价交易系统及时查询获知相关违约信息,并按照本规则附件2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违约处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跨年度的黄金询价交易的交割日如遇交易所规定的

13、休市日, 则实际交割的日期由交易所及交易中心在进入下一年度前根据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产品指引的有关规则进行一次性调整并书面通知市场参与者, 原则上交割日调整为原交割日之前最近的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涉及黄金询价交易清算、交割及实物出入库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清算实施细则、8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修订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若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 交易双方可根据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发起应急交易。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撤销交易请求或

14、当日清算交割的交易(包括近端为当日清算交割的掉期交易)的应急交易请求应于当日14:30前提出;非当日清算交割的应急交易应于当日15:00前提出。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成交的黄金询价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相关部门有效公章,传真至交易中心, 由交易中心场务人员核对双方传真一致后在交易中心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请求原则上仅限于当天成交的交易。 出现特殊情况,由交易中心协商交易所处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将记录应市场参与者要求而撤销的交易,并区分主动与被动撤销关系。交易所将把

15、频繁撤销交易的情况纳入市场参与者日常交易行为管理范围, 作为优秀会员评选时的扣分指标。 对频繁撤销交易情形严重或有交易所、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9异常交易行为的市场参与者,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约谈、通报、暂停交易等多种措施。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应急交易与撤销交易是市场参与者授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委托行为, 市场参与者对达成的应急交易及撤销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及计算机系统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交易中心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及计算机系统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资金清算或实物交割业务无

16、法正常运作或延误,交易所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第七章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对于黄金询价交易相关数据,交易所可通过现有询价系统、会员服务系统以及交易所网站等渠道发布;交易中心可通过外汇交易系统、信息系统以及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发布。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和交易所询价交易系统等系统查询询价交易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市场参与者应保守其在参与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手方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未经对手方事先书面许可, 不得用于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以外目的10或向第三方透露、供其使用(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 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黄金询价交易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交易所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交易收费标准 (交易所另行公布)在交易日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清算手续费。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黄金询价交易的收费标准,公告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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