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战争之股东会决议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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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战争之“股东会决议战斗”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原则上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纵观解释,主要还是 针对股东权益保障类的解释,因此笔者称之为“股权战争指南” 。股权战争,新解释首先关 注的是股东会决议战斗。股东会决议战斗主要是针对股东会决议而开展的。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同时如果股东认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会决议战斗主要是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以及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 但是新司法 解释还赋予

2、了股东会决议战斗新的类型: 一、确认之战一、确认之战 1、确认决议无效:召开了股东会议,但是如果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或者决议过度分配利润、 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则股东可以据 此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2、确认决议有效:确认决议无效之诉,在于赋予可能受瑕疵决议损害的股东行使法定 的股东救济权利,以保护其合法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是公司自治范畴的内部事务, 没有股东就股东会决议 提出确认无效之诉, 法

3、院则不应通过国家公权力直接干预公司自治范畴内的事务, 因此实践 中,法院往往认定确认决议有效之诉不属于民事案件范畴,法院不应该受理。但是出于因股 东会决议效力未经司法确认而产生的纠纷不断, 而司法具有定纷止争的职能考虑, 新司法解 释正式确立,法院必须受理该类诉讼。 3、确认决议不存在:决议的重要性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因此有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了自身的利益,可能动了造假之心,伪造出股东会决议,实际上并没有召开股东会议,或者 即使召开了股东会议,但对决议的内容未进行过任何表决。针对此情况,新司法解释可以请 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存在。 4、确认未形成有效的决议:虽然召开了股东会议,但是如果出席会

4、议的人数或者股东 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 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 或者决议内容超越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权,则股东可以根据新解释,请求法院确认未形成有效的 决议。 二、撤销之战二、撤销之战 确认之战主要是针对决议实体性战斗,而撤销之战则主要是针对决议程序性战斗。 撤销理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所谓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包括股东会

5、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主持、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 事后追认:股东的程序性权利未得到保障,股东可以主张撤销决议,但是尽管程序上存 在一定的瑕疵,但是股东事后的行为给以追认,尊重认可了决议的内容,则撤销决议显得无 必要,因此如果决议作出后,股东明确表示同意决议内容;或者决议作出后,股东以自己的 行为明确表示接受决议内容;或者作出新的决议,实质认可股东诉讼请求的内容,则根据新 司法解释,法院应该驳回撤销之诉的请求。 撤销时效: 确认之战主要从保障股东的实体性权利出发而设置诉讼时效, 时效应从股东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

6、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 实践中一般以做出决议之日起计算。 而撤 销之战的诉讼时效主要是从保障股东程序性权利出发而设置的, 基于司法不保护 “躺在权利 上睡觉”的股东,撤销之战的诉讼时效为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三、战斗保障三、战斗保障 1、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广泛应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新的司法解释推广适用行为保 全,值得称赞,期待司法上多实践。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实施后不能恢复 原状或者使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形的, 可以依据股东的 申请禁止实施有关决议。 2、诉讼担保:因为行为保全具有不确定性,保全错误可能因此给

7、公司及利害关系方造 成损害,因此采取诉讼保全时,一般均需要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根 据公司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责令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原告提供相应担保的, 应当禁止实施有关 决议。 3、恶意行为:因为股权战争,激烈到一定程度属于你死我活的地步,因为避免不了一 些恶意的行为。对于确认之战或者撤销之战,即便提供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 申请存在恶意干扰或拖延决议实施情形的,也应当驳回保全申请。 四、战斗后果四、战斗后果 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未形成有效决议、决议无效或 者撤销决议的,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 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商场就是利益的角斗场,公司既是资金的 聚合体,也是股东的集合体。各股东因各自利益的算计,可能引致股东矛盾,矛盾达到激化 程度,股东战争不可避免,股东的战争在公司层面上就表现为股权战争。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其形成的决议对公司及各股东影响深远,甚至可以让公司毁于一旦、股东的权利丧 失殆尽。因此股权战争,首先必须确保股东会决议战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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