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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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址:http:/ - 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云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失效云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失效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3-07-26【实施时间】1993-10-01【时 效 性】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接受有偿服务的 个人和单位。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

2、有偿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 服务者。第三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等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赔偿,实行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结合 的原则。第五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 同技术监督、商检、卫生、检疫等部门具体贯彻执行。网址:http:/ - 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司法机关应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新闻机构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安全

3、、卫生等方面真实情况的 权利;(二)自由选购商品和自择服务项目的权利;(三)获得卫生、质量、计量、安全等保障的权利;(四)在财产、人身安全和名誉受到侵害时,依法获得补救或者赔偿的权利 ;(五)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 建议的权利;(六)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二)选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网址:http:/ - 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三)

4、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四)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提起诉讼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 供有关证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经营者的责任第八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从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 经营者的承诺以及双方的约定。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不得经营国家 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不得以伪充真,以劣充优,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强行 出售和搭售商品,不得强行提供服务。第十条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经营 者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质量保证责任的,应当 严格履行承诺或

5、者约定。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并为消费者行 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实施不 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第十三条商品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等级、尚能使用的,应当标明“次 品”或者“处理品”字样。第十四条进口商品应当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加贴认证标志,用中文标明产 地、厂名,并附中文说明书,方能销售。网址:http:/ - 当前页码:4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四章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第十五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建立由有关部门

6、和社会各方代表组成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经营活 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第十六条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和仲裁;(二)支持或者代表消费者,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三)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检测工作,组织评选和推荐消费者 信得过的商品和企业的活动;(四)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知识和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五)对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和查询;(六)运用新闻媒介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揭露和批评,并

7、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网址:http:/ - 当前页码:5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经营者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商品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服务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经营者租赁商店的柜台和展销会的场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侵害消费者

8、 合法权益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 带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宣传后提供商品和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经营者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消费者对其权益受到的损害有部份过错的,应当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全部是消费者的过错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恢复原状;(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四)修理、重作、更换;(五)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履行其他质量保证责任;(六)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网址:http:/ - 当前页码:6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

9、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七)退还多收的货款或者服务费;(八)补齐商品数量或者服务内容;(九)赔偿损失。以上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外,还应当承担受害者治疗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生 活补助等费用。对因受伤害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有抚养和赡养责任的受害者 ,应当支付被抚养和赡养人员的必要的生活费。违反本条例造成消费者死亡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支 付丧葬费、抚血费、死者生产抚养、赡养人员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由于消费者的过错致使经营者合法权益受

10、到侵害的,消费者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商检、卫生、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址:http:/ - 当前页码:7

11、法邦网法律法规, 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http:/第六章时效及处理程序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同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向 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者的投诉 ,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凡是受理 的投诉,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有关部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转交处理的案件,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 理,并通知投诉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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