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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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5757 号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1 月 22 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谢旭人 二一年二月二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

2、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第六条 中国注册

3、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第七条 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第八条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

4、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八)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 第九条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5、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 5 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 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 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或者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以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第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

6、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试卷评阅期间, 经评卷专家组认定, 应考人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 5 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二)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

7、一致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 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 5 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伪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 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组织报名、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8、(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 因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失误, 致使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受到重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命制期间以及试题、 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丢失、泄露、盗窃或者损毁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三)截留、窃取、擅自开拆、外传未开考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考

9、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拆启试题的;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擅自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试用纸或者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七)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八)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九)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

10、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情形而未回避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偷换或者涂改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四)盗窃或者损毁应考人员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泄漏有关考试信息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 并视情节轻

11、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六)销毁、藏匿或者伪造证据的; (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八)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九)干扰或者妨碍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其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由中注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2、。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的,由中注协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负责人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并建议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 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予以撤销: (一)组织或者参与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考试信息的; (三)故意破坏、干扰考场监控设施的; (四)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诬陷、威胁、殴打考试工作

13、人员或应考人员的; (五)组织替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蓄意散布有关考试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 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 2 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证据, 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其中对应考人员违规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 7 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第

14、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考试所在地省级注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省级注协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理。 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给予不得参加以后连续 5 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之前,应当报经中注协核准。 省级注协作出的全部处理决定应当报中注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 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中注协。 中注协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卷专

15、家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作出不得参加以后连续 5 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 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

16、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应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中注协对应考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向受到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决定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8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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