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全国律师分所生存现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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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对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 生存与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2前 言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 20 多年以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越来越引起律师业的重视。自 1992 年新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开始,我国目前已有 100 多家律师事务所设立了 240 多家分所。多家注重规模化发展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了4 家以上的分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在美国、欧洲等境外设立了分所。 但是,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遇到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也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密切关注。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将“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

2、”作为 2004 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对此开展了长达半年的调研。调研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历史与现状,总结国内律师所设立分所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分析分所发展的主要困难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促进中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本次调研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并由其成立了专门的调研小组1,指派其在总部、济南分所、北京分所以及海外代表处的律师,联合全国律师协会及其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面向全国设有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以及部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律协展开调研工作。在有限的条件下制作了本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

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二 四年十二月 1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分所调研组成员:栾少湖、胡明、蒋琪、廉恩臣、王中、邱榆霞、刘振方、黄雅君、李倩倩、王丽 3目 录 前言 第一部分 调研工作简述 第二部分 普查:全国律师事务所分所概况 2.1 调研资料依据 2.2 调研普查基本情况 2.2.1 设立分所的地域选择 2.2.2 设立分所的主要意图 2.2.3 设立分所的主要是北京上海规模所 2.2.4 设立分所:北京所一枝独秀 2.2.5 个别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步伐很大 第三部分 问卷调查:主要问题反馈 3.1 分所与总部的关系 3.1.1 分所的独立性 3.1.2 分所设立的目的 3.1.

4、3 分所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3.1.4 分所向总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 3.1.5 分所与总部之间律师业务合作 3.1.6 分所与总部律师业务市场的联系程度 3.1.7 分所希望从总部得到的支持种类 3.2 分所的“外患” 3.2.1 分所在注册地的被认可程度 3.2.2 分所在注册地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3.2.3 分所名称对开拓案源的影响 3.2.4 分所的主要压力 3.2.5 制约分所发展的因素 3.2.6 分所律师与注册地律师所融洽的程度 3.2.7 分所与注册地律师协会的联系 3.2.8 分所律师有否担任注册地律师协会职务 43.2.9 分所能否正常参加注册地律协、司法部门组织的活动 3

5、.3 分所的“内忧” 3.3.1 分所设立的方式 3.3.2 分所的律师来源 3.3.3 分所律师的流动性 3.3.4 总部和分所律师对分所的满意度 3.3.5 对于分所现状的总体评价 3.3.6 对分所名称是否应保留原总部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调查 3.4 其他问题 3.4.1 分所发展的主要优势和困难 3.4.2 对同行在设立分所方面的建议 3.4.3 对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协的建议 第四部分 问题分析与建议 4.1 通过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 4.2 建议:修改完善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律师法 4.2.1 统一各地在异地设立分所的规定,严禁提高设立门槛的做法 4.2.2 各地应该端正对

6、分所的看法,使分所及其律师享受本地待遇 4.2.3 改变单一的分支机构设立方式,鼓励多种形式的组织形式 4.2.4 取消强制名称公式等行政干涉 4.2.5 努力创造有利于总部与分所人员流动的行政服务机制 4.2.6 为总部与分所业务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保障 第五部分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建议 5.1 建议修订的原因 5.2 关于条款架框的修订建议 5.3 关于建议修改的条款主要内容及理由 5.3 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部分 结束语 第七部分 附录 5第一部分 调研工作简述 2004 年 4 月 16 日,全国律协战略发展委员会讨论确定了 12 个年度调研课题。

7、会议上栾少湖委员提出增加“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之生存现状与发展前景”课题,得到了不少委员的认同。会议确定增加该调研课题,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牵头具体承办,负责人为该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之后,按照全国律协的要求,该所专门召开调研会议,对调研人员组成与分工、调研方式、调研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安排。 本次调研采取的调研方式为:网上普查、问卷调查、专题研讨及调研人员拜访调研等多种形式。调研小组设计了分别针对设立分所的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和律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分所)的调查问卷,各 30 个问题,主要涉及分所与总部的关系、分所的外部发展环境以及分所的人财物管理及业务开拓情况。为了及时收集信息和网上

8、互动,调研小组获得全国律协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在中国律师网、德衡商法网上公布了可供下载的调查问卷,开辟了网上留言和论坛。为了更深入、广泛地开展交流,调研小组还组织了各种形式的研讨会,邀请了来自多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负责人座谈。调查资料收集后,调研小组采用了 SPSS、SAS、Excel 等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并据此作了基本的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但是由于问卷调研的问卷回复率不高,反馈效果不理想,所以对于全国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中暴露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意见都还不全面,还需要进一步解决。 6第二部分 普查:全国律师所分所概况 2.1 调研资料依据 2.1.1 数据权威性 调研数据系结合被调查的律

9、师事务所,各地律协的回函及全国律师管理数据中心()和法律 365 网站()记载的数据和我们的调查。 2.1.2 调查数据基准日- 2004 年 11 月 18 日 2.1.3 调查范围 我国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包括境外在华设立的分所或代表处。 2.1.4 调查基本数据 全国律师事务所分所总共 242 家,系由全国 133 家律师事务所所设,平均每所设立约 2家分所。全国律师事务所 11593 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占全国律师所总数的 1%强一点。调研小组选取了总所及其分所共 375 家作为调查对象。 2.2 调研普查基本情况 2.2.1 设立分所的地域选择 (1)全国分所在北京、上海、深

10、圳非常集中 全国分所 242 家,其中设立在北京(40 家) 、上海(79 家) 、深圳(37 家)的分所有 161家,占总数一半以上,非常集中。 (2)在各省会城市、沿海发达城市略为集中 这主要是本省律师所设立分所的主要选择。如广州(10 家) 、南京(3 家)等,同时在大连(8 家) 、青岛(7 家)等沿海发达城市也较为集中。 2.2.2 设立分所的主要意图:趋利性较为明显 拿北京、上海来比较,上海分所有 79 家,几乎是北京分所数量(40)的一倍。拿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和省会相比,大连分所的数量(8 家)远远超过沈阳分所(3 家) ,青岛也比济南的分所多。 2.2.3 设立分所的主要是北京、

11、上海的规模化律师所 这可以通过下表比较: 分所数 设立分所的省份 涉及省份 北京分所 40 家 上海 8 广东 6 辽宁 5 其它14个省份每省2家左右 17 上海分所 79 家 北京 26 广东 5 江苏 9 浙江 8 其他 8 省份 每省 2 家左右 13 深圳分所 37 家 北京 10 广东 7 上海 3 湖南 4 其它 8 省份 每省 1 家左右 12 广州分所 10 家 北京 6 上海 1 湖南 1 河南 1 山西 1 5 2.2.4 设立分所:北京一枝独秀 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在辖区外设立的分所,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在 9 个省份设立 51 家分所远远超过上海、广东等,而上海的律师事务所

12、在北京之外设立的分所不仅非常少而且很零散。但北京设立的触角并没有以前那样覆盖面很宽,并且过去设立的边缘分所很多已经撤销。 782.2.5 个别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步伐很大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设立各地分所 10 家; 个别发达省份的律师事务所在本省内试图设立分所的步伐也在逐步显现,如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在省内主要城市设立 5 家分所。这种群体设立方式固然步伐很大,但在全国只是个别几家。其次,律师集团以另外一种方式集合,如全国性律师所集团国浩律师集团由 6 家组成, 地方性律师集团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由 8 家组成。 由此可见,从目前资料看我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发展,北京律师事务所起到了绝对的龙头作用,一

13、枝独秀。这也反映了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外设立的分所发展滞后,反映了各省份内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发展贫乏,发展分所的力度和空间都有待探索。 2.2.6 分所名称表里不一 由于“分所”两个字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后出现可能给客户带来一些类似于实力不强的印象,很多律师事务所分所对外宣传印制名片,门头,网站和广告资料上显示的并非其在管辖地司法机关经核准登记的名称。 2.2.7 分所管理体制五花八门 分所管理体制虽然在我国法律规定仅有分所一种形式,然而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超越法律框定的直属式,更多的律师事务所选择采用承包、挂靠、松散联合等方式来进行规模化发展。 2.2.8 我国海外分所开始增长 1993 年君合律师事

14、务所在纽约设立分所,成为中国第一家走出国门的律师事务所。1998年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柏林分所是中国第一家在欧洲大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9第三部分 问卷调查:主要问题反馈 调研小组设计了两份问卷,一份调查总部,一份调查分所。问卷各 30 个问题,问题内容大同小异,这样设计目的是通过两者不同侧面真实反映分所发展的问题,调查结果证明两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许多差异很大,说明我们当初的这种设计是正确的。问卷内容涉及分所的外部关系、分所发展的内忧外患等情况。 截止到 2004 年 11 月 18 日,共收到答卷 86 份,其中总部 44 份,占发出问卷的 33.1%;分所 42 份,占发出问卷的 1

15、7.4%。 “已撤销” , “将要撤销,不便协助填写调查问卷”36 家,及“地址不详”被退回的有 12 家。这样低的反馈,是出乎我们意料的。本报告是在收到 86份回卷的基础上做出的,虽然很不全面,但也可以“窥斑见豹” 。 为了便于集中分析出现的问题,对上述回收的问卷根据分类进行综合整理分析如下: 3.1 分所与总部的关系 调查问卷(一)的第 1、2、4、5、6、7、12、13、14 题及调查问卷(二)中第 1、2、4、5、9、10、21 题涉及到分所与总部的关系。具体相应的问题与反馈如下: 3.1.1 分所的独立性 分所与总部的关系: 人财物基本独立, 家 人财物较密切联系, 家 完全依附总部

16、, 家 其他 多数回答基本独立,分所回答独立的占 78.6%,总部回答独立的占 47.2%。两者看法分歧较大。 3.1.2 分所设立的目的 贵所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 进行业务开拓 扩大贵所的知名度 试探性发展 其他 85.2%的律师事务所总部认为其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业务开拓,而 92.3%的分10所也选择了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业务开拓。 上述很多所同时选择了扩大总部的知名度这一选项。36.4%的律师事务所总部和 71.4%的分所选择了这一选项。分所与总部对于该问题认识的差异性,在于大部分分所认为其存在的主要受益者为总部。 试探性发展,在被调查的律师事务所中,18.5%的律师事务所总部和 7.7%的分所赞同这一设立分所的目的。 总的来看,有 88.75%被调查所认为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业务开拓;53.5%认为设立分所的主要目的是扩大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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