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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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 II 之 :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20142014 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 II :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内容是其中的重点内容。这 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主要包括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 年 5 月 5 日,蒋介石御用的国民会议开幕,5 月 12 日通过中华民国训政 时期约法,同年 6 月 1 日颁布施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 8 章 89 条。第一章总纲,

2、第二章人民主权义务, 第三章训政纲领,第四章国民计生,第五章国民教育,第六章中央与地方之权 限,第七章政府之组织,第八章附则。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法仿照资产阶级宪法形式,写进了一些民主的条文。第二章人民 主权义务中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论那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享有一系列权利和自由,人民非法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等。但事实上,国民党可以随意制定具体法剥夺人民权利而不受根本大法性质 的约法 的束缚,人民除了履行义务外,根本无任何权利可言。第二,约法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规定“训政

3、”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 大 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 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约法的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 央执行委员 会行使。第三,与训政纲领相比,约法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权,扩大了 政府的权力,为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创造了条件。训政时期约法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寻到之;行政、立法、司法、考 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约法中政府权利的扩大,就使得蒋 介石可能 于必要时摆脱党的控制,以军事实力控制政府,实施个人独裁。第四,就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关系而言,训政时期所执行的仍是中央集权制,地 方并无实权。约法对中央和地方的权限采取均权制,在各地的管辖范围内,按照地方法规执行,但与中央法律相抵触的无效;地方可以征税,但不能够妨 害中央的收入来源。工商业的专利、专卖特许权属于中央;省置省政府,受中央 指挥。总之,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 政的国家制度;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但又 多加限制;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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