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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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S.00.00.07/CM.02.0002 2010-03-31 印发 封面2010-04-01 实施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制度名称 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制度编号制度编号 S.00.00.07/CM.02.0002 对应文号对应文号 版版 次次 变更概要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修编时间 状态状态 1003 版 1、适用范围扩大至直属各中心机构、各地市供电局以及县级供电子公司,实现全省合同规范统一管理。2、明确合同审批权与签署权相分离,以及合同上报流程。 2010-3-31 在用 角色角色 人员人员 编写 高茜 初审 会签 、 审

2、核 李闻宇 批准 2010-03-31 印发 制度信息2010-04-01 实施S.00.00.07/CM.02.0002 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共 14 页 第 1 页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1 总则 1.1 1.1 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1.2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审批权与签署权相分离”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2.1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各地市供电局及其职能部门、二级机构以及县级供电子公司。 2.2 2.2 公司直属中心机构 2.2.1

3、2.2.1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广东电网公司电力通信设备运维中心、广东电网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广东电网公司物流中心按照大型及以下地市供电局的规定执行。 2.2.2 2.2.2 广东电网公司信息中心、广东电网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合同审查按照公司本部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第 6.3 条),其他管理制度按照大型及以下地市供电局的规定执行。 2.3 2.3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县级供电子公司除外) 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合同管理办法,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定后颁布,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 3 规范引用文件 3.1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2 3.

4、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4 定义 4.1 4.1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除供用电合同、供用电方案协议、公用电房协议及劳动合同以外的各类协议。 S.00.00.07/CM.02.0002 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共 14 页 第 2 页 4.2 4.2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起草、审查、审批、签署和盖章、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编号及档案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流程及相关工作。 4.3 4.3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4.4 4.4 本办法所称“特大型供电局”是指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佛山供电局、东莞供电局。 5 职责 5.1 5.

5、1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公司战略策划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直属各供电局办公室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5.1.1 5.1.1 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规范、监督、检查其执行。 5.1.2 5.1.2 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编号、审核与合同相关的授权委托书。 5.1.3 5.1.3 根据需要,提出增加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建议。 5.1.4 5.1.4 根据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协助招投标文件审查、合同起草和谈判等工作,负责复核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5.1.5 5.1.5 参与合同纠纷的协调,办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等法律工

6、作。 5.1.6 5.1.6 负责合同管理相关信息统计、分析。 5.2 5.2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职责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是指按职责分工确定或由本单位领导指定,负责合同立项、谈判、起草、履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单位)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是公司本部的合同承办部门。直属各地市供电局的职能部门、二级机构(含区县供电局、物流中心) ,是各地市供电局的合同承办部门(单位) 。各县级供电子公司的职能部门,是县级供电子公司的合同承办部门。其职责是: 5.2.1 5.2.1 调查并跟进合同当事人资信情况,对合同当事人资信情况负直接责任。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 5.2.1.1 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法定代表

7、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5.2.1.2 商业信誉及经营业绩情况等。 S.00.00.07/CM.02.0002 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共 14 页 第 3 页5.2.1.3 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他资质条件等。 5.2.2 5.2.2 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归档、履行等工作。 5.2.3 5.2.3 对合同项目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完整性及对合同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5.2.4 5.2.4 处理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合同纠纷。 5.2.5 5.2.5 审查合同涉及的招投标文件,对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负直接责任。 5.3 5.3 合同审查部门职责 合同审查部门,

8、是负责合同会签审核的部门。合同审查部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所有合同均需经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涉及专业技术的合同,应有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审查。合同审查部门应复核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5.3.1 5.3.1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5.3.2 5.3.2 财务部门负责审查合同项目资金、资产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包括:合同项目是否纳入公司预算范围, 是否有相应、 合法的资金来源, 合同的付款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5.3.3 5.3.3 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审查技术及产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以及技术条款的准确性、完备性。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9、6.1 6.1 一般规定 6.1.1 一般规定 6.1.1 除签字、盖章程序外,合同起草、审查、审批和编号等程序,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但物资类合同流程,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 6.1.2 6.1.2 公司本部及地市供电局的职能部门、二级机构必须以公司或地市供电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6.1.3 6.1.3 合同审批及签署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分管领导、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公司本部合同的批准权人及签署权人,具体见本办法第 6.4 和 6.8.1 条。各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特大型供电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各供电局合同的批准权人及签署权

10、人,具体见本办法第 6.5 条和 6.8.2 条。其他个人不得批准或签署合同。县级供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为县级供电子公司合同的批准权人及签署权人,具体见本办法的第 6.6 条和 6.8.3 条。 S.00.00.07/CM.02.0002 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共 14 页 第 4 页 6.1.4 6.1.4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6.1.5 6.1.5 合同附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技术协议书、项目批准文件、会议纪要、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 6.2 6.2 合同起草 6.2.1 合同起草 6.2.1 合同原则上应由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起草或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为主起草。

11、6.2.2 6.2.2 合同示范文本起草 合同示范文本起草 6.2.2.1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单位)提出是否适用的意见,会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布。 6.2.2.2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 对需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起草示范文本,会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布。 6.2.2.3 合同起草一般应采用公司颁布的示范文本。公司没有颁布示范文本的,由各单位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起草示范文本,会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布,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 6.3 6.3 合同审查 6.3.1 合同审查 6.3.1 合同起草后必须

12、送财务部门审查,根据需要送其他业务部门审查。 6.3.2 6.3.2 合同经其他部门审查后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但若采用示范文本的,无需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 6.3.3 6.3.3 各审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 5.3 条的规定,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原则上应按合同审查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相应的审查部门反馈。 6.4 6.4 公司本部合同审批 6.4.1 公司本部合同审批 6.4.1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权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权限: 以下合同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6.4.1.1 公司兼并、分立、解散的合同。 6.4.1.2 按公司规定属于

13、重大资产处分的合同。 S.00.00.07/CM.02.0002 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共 14 页 第 5 页6.4.1.3 涉外合同,包括与境外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采购合同等。 6.4.1.4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6.4.1.5 公司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合同,长期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合同。 6.4.1.6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数据电文及其他具有担保条款的合同。 6.4.1.7 借贷及融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由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协议

14、。 6.4.1.8 其他未经招投标且标的额为等值人民币 1 亿元以上的合同。 6.4.1.9 未纳入公司预算范围或超过批准的年度预算的合同。 6.4.2 6.4.2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权限: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权限: 除本办法第 6.4.1 和 6.4.3 条规定外的合同,授权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6.4.3 6.4.3 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权限: 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权限: 除本办法第 6.4.1 条规定外的合同,已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授权该合同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6.4.3.1 除一级物资采购框架协议外,其他已经招投标的合同。 6.4.3.2 未经招投标且标

15、的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的合同。 6.5 6.5 地市供电局合同审批 6.5.1 地市供电局合同审批 6.5.1 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审批权限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审批权限 以下合同经地市供电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地市供电局负责人审批。 6.5.1.1 特大型供电局 6.5.1.1 特大型供电局 已列入局年度预算,已经招投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 6.5.1.1.1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主配网基建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框架协议订单、物资专项合同及主配网资产用户迁改补偿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 6.5.1.1.2 工程类、资本性合同:小型基建项目、大修项目、技改项目

16、、信息化项目、科技项目、其他工程类、资本性项目下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的。 S.00.00.07/CM.02.0002 广东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共 14 页 第 6 页 6.5.1.1.3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农电服务合同、VI、一户一表费用性支出、科技开发、物业管理项目,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1.1.4 经营类、费用性合同:租赁、规划类研究开发、营销费用支出、中小修、信息系统维护、生产材料购置、低值易耗品购置、消防维护保养、绿化、保安等其他单项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5.1.1.5 除本办法第 6.5.1.1.1-6.5.1.1.4 条规定外的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且已经招投标的合同的。 已列入局年度预算,未经招投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合同: 6.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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