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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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一一 次次 性性 告告 知知 单单(2009 年第一版)如何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致申请人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 ,敬请留意。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www.BAIC”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印刷时间:2009 年 6 月特别提请注意:特别提请注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

2、员, 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 表。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 www.BAIC 查询“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 ,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选择住所选择住所( (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时应注意时应注意:1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

3、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用的承诺书。(1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物;(2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规划未明确用途

4、的建筑物;(5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房屋所有权证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1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

5、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2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

6、)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商业用房” 、 “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办公用房” 、 “出租商业设出租商业设施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明复印件作为

7、住所使用证明。(6 6)使用宾馆、饭店)使用宾馆、饭店( (酒店酒店) )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8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

8、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9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0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出具房屋使用证明。(11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出具房屋权属证明。(1212)使用军

9、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3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同意经营的意见。(14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3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件:(1 1)已经取得)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复印件;(2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

11、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3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印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

12、用房的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理的意见 ,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

13、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实施(20062006年年 7 7 月月 1111 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 500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复、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 500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

14、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

15、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 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 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 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 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

16、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类登记注册,凡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 并在 5 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 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 、阅读一次性告知单 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办理。 收费标准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 600 元;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 300 元;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 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 100 元。 注册成立外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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