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社区居民的空间权利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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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产过渡层研究江苏社会科学 2017/2一、 城中村治理的空间政治学城镇化是解决农业、 农村、 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 伴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快速推进, 由农村向城市转型的不充分、 不均衡在客观上形成了 “城中村” 这一特殊的过渡型社区形态。由此, 从上世纪末开始, 国内学术界对城中村治理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 并就城中村的空间形态和基本性质形成了共识, 即城中村一般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被城市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 没有或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 通常位于城市边缘地带。城中村 “一方面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 也享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 另一方面还保持着乡村的某些景观, 以及小农经济思

2、想和价值观念”1。区别于西方长达数百年的城市化进程, 中国的城镇化建设是在较短的时间内, 由行政主导、 资本参与的 “空间生产” 过程, 而城中村也正是这一 “空间生产” 的产物。从空间的角度说, 有学者注意到城中村的空间生产问题, 它既包括空间的经济生产 (如城中村集体经济赖以生存的生产型物业以及以村城中村社区居民的空间权利及其实现以苏州市城湾村为例叶继红内容提要 “城中村” 现象在城市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已经非常普遍。本文以苏州市城湾村为例, 从空间的视角将城中村视为居民 (包括外来流动人口) 进行生产、 生活的空间和场域。在这片生存空间里存在着复杂的权力博弈, 影响城中村利益分配。在博弈中城

3、中村社区居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和空间权利 (政治、 经济、 社会三个纬度) 的贫乏等问题, 他们通过 “违法占用” 、“利益共谋” 等方式, 展示他们的空间权利诉求和维权行动逻辑。由此, 我们认为, 在城中村治理过程中要尊重社区居民的空间权利, 建立包容性城中村发展空间。关键词空间权利城中村城湾村包容性发展叶继红, 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205123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转居社区转型与社区治理研究”(15BSH071) 、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 “江苏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研究”(2014ZDAXM007) 、

4、江苏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江苏农民集中居住区居民生活质量研究”(14SHA001) 阶段性成果。1张建明:广州城中村研究 ,广州 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第1-2页。35城中村社区居民的空间权利及其实现2017/2 江苏社会科学民为生产主体的房屋出租1) , 也包括空间的社会关系生产 (如城中村村民从 “农民” 到拥有宅基地和住房空间的 “房东” 再到拆迁之后仅拥有住房空间的 “边缘群体”2) 。还有学者注意到城中村的空间权力与反抗问题, 认为在城中村的违法建设行动中, 空间已不仅仅是强者权力运作的工具, 空间也是弱者进行策略性反抗的强有力武器3。这些研究关注到了城中村复杂的空间关系问题。

5、正是受西方学界开启的 “空间转向” 研究的影响引发了人们对中国这一轮城市空间生产和后续治理以颇多启示。其中, 法国著名的 “存在主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列斐伏尔 (Henri Lefebvre) 提出:“有一种空间政治学的存在, 因为空间是政治性的。 ”4“空间里弥漫着社会关系; 它不仅被社会关系支持,也生产社会关系和被社会关系所生产。 ”5按照列斐伏尔的理论, 现代急剧发展的城镇化同样会带来异化和同质的问题, 使 “接近城市的权利” 成为融入这一具有城市和农村双重色彩空间的新社会群体所追逐的目标, 它更贴近于城市生活的权利, 包括对工作状况、 住房条件、 受教育环境等方面的考虑。而美国后现代

6、地理学家索亚 (Edward W. Soja) 则引入以空间为核心的 “社会-历史-空间” 三元互动的分析结构, 提醒人们注意基于空间的纬度和视角来理解和阐释城市社会正义和权利斗争的重要性6。由于西方学界的 “空间转向” 及对城市政治生活的批判, 与中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 “过渡性矛盾” 治理形成了暗合, 因此引发了国内城市政治学研究者们对 “空间政治” 、“空间正义” 、“空间权利” 问题的关切, 这其中 “空间的权利化” 和 “权利的空间性” 是空间政治学的核心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国城镇化建设实施的空间解构、 生产与再生产, 必然伴随着以利益关系为核心的权利关系的解构与重塑。“相对于城市化,

7、 空间权利主要指与城市发展相关的主体是否拥有城市权利” , 它 “是人在城市发展中所具有的主体资格” , 也 “是人的主体性在空间生产、 城市发展这个流动的场域中的具体体现”7。简言之, 居民的空间权利就是他们在一定的空间场域中作为公民的权利。马歇尔 (T.H.Marshall) 曾将公民权概括为市民权利 (civil rights, 如言论自由与法律保障) 、 政治权利 (political rights, 即选举权及通过选举进入政治机构) 、 社会权利 (social rights, 即福利与社会保障) 三位一体的权利体系8。同样, 对于城中村居民来说, 他们也享有所居住空间的权利。根据这

8、些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城中村居民的空间权利大致包括经济权利 (侧重与土地、 房屋有关的财产权) 、 政治权利 (与村民自治、 选举、 信访有关) 、社会权利 (与生活与社会交往有关) 。为了能更真切地探究中国城镇化进程中转型社区的空间的权利化和权利的空间性问题, 展现城中村社区居民空间生存的基本逻辑, 本文以苏州市 “城湾村” 为个案进行深度分析。“城湾村” 地处苏州古城区与工业园区的交界处, 包括外城湾、 里城湾、 高田上、 小桥巷4个自然村, 截至2014年底, 该村户1马学广:城中村空间的社会生产与治理机制研究以广州市海珠区为例 ,福州 城市发展研究 2010年第2期。2张京祥、 胡毅、

9、 孙东琪:空间生产视角下的城中村物质空间与社会变迁南京市江东村的实证研究 ,西安人文地理 2014年第2期。3李志明:空间、 权力与反抗: 城中村违法建设的空间政治解析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128页。4Lefebvre, H. 1977.Spatial planning:Reflections on the politics of space. In: Richard Peet(ed.). Radical Geography: Alternative Viewpoints on Contemporary Social Issues.Chicago: Maaroufa Pre

10、ss, pp.339-352.5亨利 勒菲弗:空间: 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 , 包亚明编 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 ,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第48页。6Soja, E.W. 2010. Seeking Spatial Justic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7陈忠:主体性的微观走向与空间权利的城市实现对城市权利的一种前提性反思 ,北京 哲学动态 2014年第8期。8Tumer, B. 1990. Outline of a Theory of Citizenship.Sociology, 24 (2): 189-217.36中产过

11、渡层研究江苏社会科学 2017/2籍数366户, 户籍人口1323人, 外来租住人口约6000人1。在城湾村中, 一部分村民完成了拆迁安置工作, 迁入具有城市社区性质的动迁小区, 还未实现拆迁的村民则就地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由于制度环境较为宽松、 地理区位良好、 住房廉价等优势, 这片 “制度的真空地带” 为大量农村与城市劳动力提供了寄居的场所和大量的就业岗位, 外来流动人口在村内经营各种店面, 本地人则收取房租, 成为“农民收租阶级”2和食利阶层, 从而形成了一种共生的生活模式。“城湾村” 公共设施十分简陋, 垃圾遍地、 污水四溢, 缺少基本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村中治安环境较差, 地理环境复

12、杂, 偷窃、 抢劫等案件时有发生, 同时也是 “黄赌毒” 等不法行为滋生的温床。二、 城中村的空间利益分配结构模式与空间权利状况在中国城镇化进程中, 基层社区的空间权利结构是系统性解构和再建构的过程, 表现为经济关系、 政治关系、 社会网络的全方位的变革和重构, 更深层次的则是空间利益分配结构的解构与重建。作为由乡村演变而来的城中村, 其空间利益变化也有着一定的规律性。然而, 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空间里, 国家权力是缺位的, 费孝通先生认为, 国家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表现出 “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 是挂名的, 是无为的。 ”3是国家管理的真空地带。在这样的空间里, 宗族势力的精英们

13、牢牢掌握着乡村利益分配的权力。改革开放后, 在一定意义上, 国家权力在乡村空间上部分退却, 取而代之的是村委会的建立与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由此, 村委会就成为沟通国家与村民的中间力量。而国家、 村庄精英和普通村民是权力结构中的三个基本结构因子4。在与国家和村民的权力互动中, 由上级部门任命的政治精英(村主任、 村支书等) , 受自身利益和宗族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会形成 “整体偏向国家” 或 “整体偏向村民” 的行动取向, 也会沿着相互之间利益争夺的方向 “分裂为两大群体, 一个群体偏向国家, 另一个群体偏向村民”5。因此, 不同的权力结构模式会对村民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然而, 由于历史的原因,

14、 城湾村村民在经济上还依赖于原来隶属的工业园区娄葑镇星湾村。也就是说, 目前城湾村在行政上虽由葑门街道管辖, 但在经济上 (如集体资产入股分红、 养老金) 仍由娄葑街道支配, 且村民对娄葑街道及原村委会的认同感较强, 社会记忆深刻。正是由于这种复杂的管理体制, 使得城湾村的治理和发展遭遇了一个难以逾越的体制障碍。除了来自这两种不同管理体制形成的两股力量外, 还有游离于体制外的村庄精英建立的 “村公司” , 兼具村民自治和经纪代理双重身份。此外, 城湾村聚集的大量常住外来人口, 由于权利上的弱势也希望打破原有的权力结构, 作为新的主体元素, 他们提出在这片共生环境下的空间诉求, 成为不可忽视的主

15、体力量。最终, 在搏弈中城湾村形成了代表公权力的党组织、 居委会, 主要代表村庄精英、 部分代表村民利益的原村委会 (干部) , 隐藏于村庄中的 “村公司” , 原村民以及外来租户等多方权力博弈与利益分配的复杂情形。在博弈中, 城中村原村民和外来租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1这些外来人口主要来自四川、 河南、 安徽等省份。该群体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人: 在此经营的商户、 摊贩, 在周边企业打工的年轻白领, 以及一些苦力工。对于前者来说, 城湾村既是他们经营的场所, 同时也是其租住的场所; 而对后两类人来说, 城湾村只是他们的租住地。在这里, 城湾村类似于苏黛瑞 (Dorothy J. Solinger)

16、 所说的 “族群飞地” 。她曾将中国流动人口概括为 “被纳入到国家主导的体制” 的农民工、 依靠同乡建构 “族群飞地” 的农民工、 无依无靠 “漂泊在城市”的农民工 ( 美 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 王春光等译,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第308页) 。2刘雅灵:中国都市化过程中新兴的 “农民收租阶级” ,台湾社会学 2009年第18期。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63页。4李志明:空间、 权力与反抗: 城中村违法建设的空间政治解析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23页。5金太军:村庄治理中三重权力互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 ,北京 战略与管理 2002年第2期。37城中村社区居民的空间权利及其实现2017/2 江苏社会科学分析中我们发现, 城湾村社区居民的空间权利主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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