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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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铜南宣高速公路 LJ-13 标项目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 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 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 号)等有关法 规要求,参照中交股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2、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作业活动场所。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南宣高速公路 LJ-13 标水阳江特大桥项目第五条第五条 铜南宣高速公路 LJ-13 标水阳江特大桥项目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 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施细则,并严格考核。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六条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总经理、主管生产、质量、 安全工作的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本企业及(或) 下属各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分管 生产、安全的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

3、其工作日的 25%。 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按照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办法及有关 规定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附件 1),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企业安监部门应 分别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台帐备查。 第十条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点,主要检查 以下内容: 项目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履职的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设置使用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

4、源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施工情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当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如滑坡处理及高边坡防护、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拆除、深基坑开挖支护、起 重机械吊装及安装拆卸、水上及水下工程、爆破工程、特殊和超高桥梁工程、隧道 等施工时,项目要及时上报上一级公司,接报企业的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2由子、分公司或事业部承建的项目,局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该子、 分公司或事业部负责人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 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

5、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 班检查,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在带班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要立即要求项目进行 整改,并安排相应的部门督促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第三章第三章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局及下属各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部长。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建立

6、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考核奖惩等内容,严格定期考核。并根据工程进展,制订每月项目负责人轮流带班计划,公布执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负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本企业负责人分别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时段的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附件 2);项目安监部门应分别建立企

7、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台帐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台帐备查。下列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轮流带班生产:(一)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 (三)各项工序进行典型施工时; (四)防抗台风、暴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处置或灾后恢复 生产和节假日时; 本条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3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落实技术、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确保现场管理人员有 效到位; (二)检查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巡视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

8、况,加强对重点部位、 关键环节的控制,指导一线人员作业,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等。第四章第四章 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及各直属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 度落实情况的抽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负责人带班检 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实施细则,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并按以下要求严格检查和考核。 (一)公司每季度 1 次; (二)项目每月 1 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未严格执行带班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实 施约谈告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并追究第一责任人 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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