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 三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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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三、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 资本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 汇发20014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年月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号)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一、为规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我局决定自年月日起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见附件),此前所采用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专用帐户开户批准书、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售汇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汇汇款审批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

2、户通知书以及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批准书等同时废止。二、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为标准规格,无炭复写,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为外汇局留存联、第二联为企业留存联、第三联为银行留存联、第四联为银行回单联。每办理一项业务对应一份核准件。三、各外汇指定银行自年月日起办理境内资本项下结售付汇、帐户、划转等外汇核准业务均需凭外汇局开出并加盖印章的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第三联银行留存联办理;并由经办行存档。四、经办行应在银行回单联上加盖业务印章,于次月初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业务累积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第四联银行回单联原件全部反馈给开出核准件的外汇局。五、各外汇指定银行自

3、年月日起应按照上述要求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外汇业务。凡无外汇局新版核准件而受理资本项目项下业务的、未反馈银行回单联的或逾期反馈银行回单联的均属违规行为。六、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属分支机构,并作好年月日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组织实施工作。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编号:()汇资核字第 号本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有效,涂改无效- 2 - 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电话: 备注: 核准用汇要项境内原币划转 结汇 购汇 付汇 再投资 其它 资金来源:_资金用途:_金额及币种(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

4、写):_( )银行_帐号_ ( )银行_帐号_ 收款人_ _ 核准帐户要项 开立帐户 变更帐户 注销帐户 其它 帐户类型_最高限额_ _使用期限_ 收入范围_ _ 支出范围_ _ (资本项目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 银发2001304 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 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

5、指定银行:1998 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形势需要,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临时性的购汇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对稳定当时的外汇形势、防止逃套汇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外汇收支状况良好。为支持企业自主经营,促进银行提高资产质量,贯彻“走出去”的战略,现决定对这些措施做如下调整:一、取消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外汇局各分局在审批购汇时应坚持企业申请购汇原则,并通过分期分批核准等办法,避免大规模集中购汇。二、放宽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及外债的限制。一是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自有外汇提前偿还;二是经外汇局批准,可以

6、购汇提前还贷,包括:1.经国务院批准的提前还贷;2.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的企业债务重组、关停并转等情况需要提前还贷的;3.法院判决需要提前偿还的。三、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国家对外战略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及援外项目可以购汇投资,其他项目以自有外汇为主进行投资。信用证垫款项下的购汇事宜另行通知。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精神相抵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本文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将本文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特此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4

7、 -国家外汇管理局二一年九月十九日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汇发200350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 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 号)已经对外发布,为了保证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资本项目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衔接,防止脱节,现将有关过渡期内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消

8、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 5 -相应审批取消后,中资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飞机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不再要求到外汇局办理有关融资条件的审批手续,只需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外债逐笔登记手续。中资机构办理以上项目的外债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项目融资、发债、飞机融资租赁的外债登记手续时,各地外汇分支局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各外汇分支局应根据新修订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融资、飞机融资租赁、发行外币债券借款资格审核操作规程(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件 4)对借款人的借款

9、资格进行审核。其中,飞机融资租赁、项目融资、发行外币债券分别按照相应的借款资格审核操作规程进行审核,其他形式的中长期对外借款(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按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审核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二)凡符合上述借款资格审核条件的,各分支局应按现行操作规程办理外债的签约和提款登记、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办理结汇和还本付息手续,不再要求债务人出具外汇局的事前批准文件。(三)凡借款资格不符合审核条件、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及对外借款安排中有关条款不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如项目融资中的账户安排和担保安排、保值条款等),应先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书面批复。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批复同意的,各分支局不得为其办

10、理登记手续。(四)债务人需在获得外汇局颁发的外债登记证之后办理提款手续。(五)各分支局办理中资机构中长期对外借款的外债登记手续,自企业报齐外汇局所需全部材料之日起,按以下时限办理:1、不需要报总局批准的,各分支局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2、需要报总局批准的,各分支局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其中总局办文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二、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 6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取消后,不再要求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但应事前报外汇局备案,即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行一次性举借等值 5000 万美元以上(含 5000 万美元)的商业贷

11、款,应当由其总行提前 10 个工作日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三、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 B 股保证金账户(现统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取消审批后,外汇局对证券公司开立、变更 B 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管理方式是:(一)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可持有效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等,在所在地银行分别开立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 B 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被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持证券公司总部授权书、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

12、 B 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二)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开立、变更及撤销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 B 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三)境内投资者 B 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内投资者从其境内现汇存款账户、现钞存款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和从事外币证券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从事外币证券交易需要支付的外汇和转入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外币现钞账户,不得汇往境外。境外投资者 B 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外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或从其境内现汇存款账户划入的和其从事外币证券交易所获得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从事外币证券交易需要支付的外汇、转入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现汇账户以及汇出境外的外汇资金。四、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外汇局不再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同时,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具体操作办法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 号)文。- 7 -各分局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在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特此通知。附件:1、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2、项目融资借款资格的审核3、飞机融资租赁借款资格的审核4、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 年 4 月 1 日附件一: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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