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4175684 上传时间:2018-06-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沪人社福发(2009)20 号 上海劳动保障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 中 小】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 民政府第 11 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 2892 元。2009 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 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 2892 元的,按 2892 元计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三月三十

2、一日以下是从网上搜索来的,大家可以参考下。上海生育保险办理全攻略(包括所有政策细节妈妈必读) ! 可以不夸张地说,上海的生育保险是全中国做得最周全、到位、体贴的。上海的妈妈相 当的有福啊!那么,你是否在本市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呢?如果是,一定要来了解一下,究竟上 海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如何惠及你的家庭?在经济、就业等方面如何给予你保障和补贴的 ?没有领取的妈妈一定要仔细看看以下内容哦!问:关于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办理细节,是否有专门的咨询电话? 答:有的。具体咨询可以拨打上海市社保电话咨询中心(或叫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 中心):12333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

3、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 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 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生育妇女。问:哪些是属于“计划内生育”?答: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

4、市或区县计生委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问: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同时需要提供哪些资 料? 答: 一、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 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1) 本人身份证 (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 夫妻双方的户口本 (4) 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即出院小结

5、,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 医院出具宝宝 “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 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 储汇。 (7)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 书。 (8)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 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

6、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 ,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问:到哪里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答: 可直接就进到各区县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0-4:30)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 浦东南路 3993 号 50879091 徐汇区社保中心 徐虹 北路 80 号 64864804 长宁区社保中心 定西路 1016 号 9F 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 武宁路 1032 号 62573913 闸北区社保中心 沪太路 711 号 56531268 虹口区

7、社保中心 曲阳路 179 号 65085055 杨浦区社保中心 江浦路 736 号 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 新永安路 9 号 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 中山南一路 535 号 1 楼 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 武宁南路 211 号 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 友谊支路 238 号 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 莘北路 385 号 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 博乐路 69 号 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 朱泾镇健康路 271 号 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 人民北路荣东路口 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 公园路 200 号 6971705

8、4 南汇区社保中心 惠南镇城西路 61 号 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 南桥路 262 号 57414032 崇明县社保中心 城桥镇人民路 207 号 59620854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如何规定的?答: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按 3 个月享受生 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流产的,按 1 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 贴; (三)妊娠 3 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 1 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除了按

9、正常的 3 个月享 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问: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如何计发? 答: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 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 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

10、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超过部分不 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 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 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 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 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 在领取失业补助金

11、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 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 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 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 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问: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是如何规定的?答: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 7 个月(含 7 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 7 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为 3000 元;(二)妊娠 3 个月(含 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

12、生育医疗 费补贴为 500 元; (三)妊娠 3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 300 元。 问: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 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 以补足。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 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新的标准执行。问:办法出台后,是否会影响原来妇女“三期”享受的假期规定? 答:不受影响

13、。原来妇女享受的假期规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问:持蓝印户口的妇女是否在办法享受范围内? 答:不在享受范围。问:办法中提到的工资性收入如何理解? 答:工资性收入是指:女职工请产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 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 部工资收入。问:哪几种妇女不适用本办法? 答: 第一种:从未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第二种:在单位务工的或未在城镇居住的外地生育妇女,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建立的 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第三种,务农,或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本市农村妇女; 第四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没有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的

14、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妇女。问:如何理解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生产或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 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 行”? 答:举例说明:如一从业妇女上一年度月工资性收入为 10000 元人民币,高于本市月平 均工资 300,即高于 9876 元人民币,则按规定其最高社保缴费基数是 9876 元人民币 ,则其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数额为每月 9876 元人民币按规定应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 期限。不足部分的每月 124 元人民币应由企业自行解决。问:办法出台后,生育妇女平均待遇大约有多少? 答:第一项:生育生活津贴经测算,平均每

15、人享受医疗期限大约为 4 个月(三个月 90 天晚育 30 天),则人均生育生活津贴是 2892 元4=11568 元人民币(按照全市月平 均工资 2892 元人民币计);第二项:生育医疗费津贴是 3000 元人民币;两项合计,生 育妇女平均可以获得高达 14568 元人民币的生育保险,而这还不包括医疗保险承担的分 娩住院医疗费。问: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保险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生育保险办法明确规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 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也 不再增加单位的缴费负担。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 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 0.3划转。关于 办法中“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 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 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问: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除了一般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强制性,社会性,供给性等特点,还具有以下特点: 1、社会化程度较高:即生育妇女在生育期间与企业适当剥离,不受单位的各种影响, 生育保险费只需由个人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