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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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隧道集团二处股份有限公司 JHSK-1 标九分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机械事故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分部实际情况,特制定中铁隧道集团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 ZNTJ-6 标五分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空压机、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五分部所属各单位(含协作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第四条、分部、协作层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1.

2、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实施办法;2.对所辖各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控和指导;3.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账并于次季 5 日前报公司设备部;4.按时给公司设备部上报规定的相关报表;5.督导所辖各单位特种设备的管用养修及安全使用和环境保护;6.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第五条、第五条、分部各协作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1.依据分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实施办法;2.组织进场的自有、租赁或协作方所属的特种设备的验收验证;3.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时报所属分部设备部;4.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用养修及安全使用和环境保护;5.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6.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7.定期组

3、织特种设备专项自查;8.负责对检查中所发现问题进行落实整改并按时反馈。第三章 采购、调拨及报废报损第六条、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选型采购、调拨及报废报损等,按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执行。第四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第六条、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规定。第七条、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资质应当符合要求和取得许可。第八条、第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九条、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

4、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1.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2.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经各单位自检合格后,将自检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检验申请书面报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第十条、第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

5、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辨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施工项目前期策划和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时,应对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目录进行特种设备辨识,所确认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进场验收和验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进场的

6、特种设备(含临时租赁)进行验收和验证,并及时报监理或业主审批。按规定,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书等文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办理登记手续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县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

7、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立台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附表格式建立健全台账。其中,必须填明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及定期校验、检修情况。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制度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上级管理办法及本施工单位所在省市相关法规,结合现场特种设备种类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施工单位特种设备

8、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维修保养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等);2.编制实施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作业危险性较大时,应编制特种设备作业专项方案并执行专项方案管理作业指导书(隧工程发201014 号);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日常维护1.操作人员在特种设备“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应认真检查和操作,并认真填写运转记录。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

9、及时处理。第六章 检验检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定期送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2.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验收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特种设备,以及停止使用一

10、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特种设备,整修安装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3.锅炉使用单位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4.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在用起重设备检验周期为 2 年,其它特种设备及安全部件检验周期为 1 年。锅炉每 6 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每 6 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第七章 操作人员培训、取证及审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

11、全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行走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自卸汽车等,属企业内部危险性较大设备,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评估审验1.对新进场特种设备及危险性较大设备的作业人员,除查验证件外,应当对其操作能力进行评估。2.作业证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验。第八章第八章 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分部每月由设备部组织、安质部等部门参与,对分部范围内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分部范围内通报。第九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分部设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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