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协会台北南港展览馆1馆展场借用合约(活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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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 外貿協會外貿協會台北台北南港展覽館南港展覽館1 1館館展場借用合約展場借用合約(活動用)活動用) 10105 5. .0808. .2 22 2修訂修訂 合約編號: 一、 立合約人: 甲方 乙方 二、 借用標的: 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一樓展場: 全區、 I區、 J區、 K區 雲端展場: 全區、 L區、 M區、 N區 其他區域: 戶外展場 三、 借用期間: (一) 進場: 民國 年 月 日, 時至 時(共 小時) 民國 年 月 日, 時至 時(共 小時) (二) 活動: 民國 年 月 日, 時至 時(共 小時) (三) 出場: 民國 年 月 日, 時至 時(共 小時) 四、 活動名

2、稱: (一) 乙方不得變更上述活動之用途或出借、分借予第三者舉辦展覽或其他活 動。 (二) 乙方如欲變更活動名稱,應於活動14日前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基於正 當理由得拒絕之,且乙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退還訂金。 五、 場地借用費總額及繳交方式: (一) 訂 金:新台幣 元整(含稅),於檔期確定時繳交。 (二) 尾 款:新台幣 元整(含稅),最遲須於起借日1 1個月個月前,即民 國 年 月 日前繳交。 合計總金額:新台幣 元整(含稅)。 (三) 乙方應按本合約訂定之期限及金額繳納場地借用費。 2/49 六、 保證金:合計新台幣 元整。 1.場地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2.用電安全保證金:新台幣 元

3、整。 (大會電工將配合由甲方提供之無不良紀錄電工公司中擇一配合辦理) 乙方應於於於起借日起借日2 2週前週前繳交繳交保證金。此項保證金在活動結束、相關裝潢品如 期清離展場、場地復原、原有各項設施完整無損(含花木、草坪),及繳清應繳 費用或應扣除金額且經甲方確認無任何爭議事項後,甲方應於30日內無息全數 退還;否則甲方得以此項保證金作為場地修復、賠償或抵付其他與乙方有關的 合理修繕或損害賠償費用,多退少補,乙方不得異議。 七、 乙方之義務 (一) 乙方於借用期間內,應負責場地設施、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之維護,甲方如發現有危害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場地設施或造成公共安全 之虞者,得要求乙方

4、立即予以改善、修改或制止,乙方應無條件配合。 (二) 乙方應於場地使用後,於約定期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後返還甲方,逾期未 將場地回復原狀者,甲方得逕行處理之,若乙方有留置於場地內之任何物 品,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處理而乙方未予理會時,任憑甲方處置,且甲方 不負保管責任,乙方不得有異議,因此衍生之相關費用由保證金扣除;若 有不足款,乙方須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全數繳清。 (三) 乙方未償清不足款前,不得再借用甲方所經營管理之任一場地。 (四)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在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內外擅自設置販賣攤位、任意 張貼海報、懸吊燈具、設置廣告,以及放置其他危害安全之物品者,視為 違反本合約。 (五) 乙方對

5、本活動內容之規劃應遵守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核定容留人數之規 定,以維持會場秩序與安全。並於活動期間實施展場人潮管制,管制標準 請參照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第8條第3項辦 理。 (六) 乙方如擬於活動期間搭建臨時性建築物(包括舞台、PA控台及吊點等) , 須依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台北市政府都發局申辦相 關作業;並須於活動前5天向甲方繳交前述管理辦法第4條各項文件影本及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書面資料。乙方如未依規定繳交上述資料,甲方得禁止 乙方在借用場地內搭建前述臨時性建築物,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還所繳 場租費用及求償辦理活動之損失。 (七)乙方應遵守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

6、覽館 1 館外借活動大會電器承裝廠商管 理規定 ,並應 聘用該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項所列無不良紀錄之廠商 擔任大會電工,若乙方聘僱前述以外之廠商擔任大會電工,則乙方應於 繳交活動尾款時,一併繳付用電安全保證金新台幣 10 萬元整,保證金扣 款方式依該規定第七條辦理。 3/49 (八)乙方之大會電工若因未遵守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外借活動大會 電器承裝廠商管理規定 ,或因其他可歸責於乙方及其大會電工之因素導 致活動暫停、中止,或設備損壞,概由乙方負責;如造成甲方及第三人損 失,乙方須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九)配合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規定,展館外之 抓斗作業,須

7、於夜間10時前結束。 八、 損害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包括受雇人及承包商)或乙方邀請之與會人士之故意或過 失,致損壞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之場地設施或設備時,乙方及行為人應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 九、 工作證 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場地借用期間之工作證,包括最高權限工作證及一般工作 證,以利進入乙方所借用之區域進行機電設備運行及維護、協助維護安全秩 序、緊急疏散之用。工作證之數量依甲方於活動期間值班人力需求而定。 十、 場地規畫配置: (一) 乙方所提交之場地規畫配置須符合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所訂定之規範及現 行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法規與消防法規等)。 (二) 乙方不得任意變更原始提交備案之場地規畫

8、配置。乙方若擬變更場地規畫 配置,須於進場前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後,始得變更。未經甲方同意之場地規畫配置,乙方應於甲方規定合理期 限內撤除,逾時未移除者,甲方得逕行處理且不負保管責任,乙方不得有 異議,亦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損害賠償,因此衍生之相關費用由保證金扣 除。情節嚴重者,甲方有禁止本活動進行之權利或終止合約。 十一、 勞工安全事項 (一) 乙方於本活動開始前,務必配合參加台北市政府消防局舉辦之消防安 全演練或講習,並依照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之規定,參加演練或講習之 人員需與乙方所提報之緊急危機事件處理小組名冊相符,並於活動當 日確實待命。如因未能遵循規定而造成本活

9、動無法如期進行時,概由 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二)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乙方應遵守政府所訂定之職業安全 衛生法令規定。若乙方或其協力廠商、承攬廠商於施工期間,因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而遭政府相關單位勒令停工時,概由乙方自行 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 乙方如擬於借用場地搭建第七條第(六)款所述臨時性建築物時,均須4/49 於施工前將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計劃及消防設備圖說送台北市政府 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消防局審查通過後,始得施工。 十二、 保險: (一) 為防範意外事故,乙方在展覽期間(含進出場期間),須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險。乙方應考量活動型態、規模、參觀人數投保足額之公共

10、意外責任險(含因室內外招牌及舞台相關設計裝潢結構、展示品、電 梯、電扶梯意外所致人員傷亡、財損之賠償責任)。保險種類及最低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台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 施辦法規定之額度。另,乙方須於進場前 5 天將保險單副本送甲 方備查。此外,乙方應自行對其活動相關室內外招牌及舞台相關設 計裝潢結構投保火險、竊盜險、水漬險及因颱風、地震、洪水、豪 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等。 (二) 任何因舞台、燈光、視聽音響、電視牆、特效及裝潢佈置等因素造 成任何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或不當影響其他場地活動之進行等後 果,概由乙方及其承包廠商自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十三、 乙方如違

11、反本合約規定,經甲方書面通知並訂合理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並得終止本合約、立即 收回乙方之場地借用權並沒收保證金 , 乙方所繳付之各項費用將不予退還: (一) 不按期繳付場地借用費、設備借用費或其他費用,經書面催告而未依 合理期限繳付者。 (二) 甲方具有證據,顯示乙方所舉辦之活動違反法令規定者。 (三) 乙方將借用標的之檔期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分租或分借予第三人 者。 (四) 活動內容與借用合約所載明顯不符者。 十四、 特殊約定: (一) 如遇天災、緊急避難、公共安全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必須收回場 地時,甲方得通知乙方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甲方將

12、收到乙方通知後 30日內無息退還乙方已繳納之費用,乙方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甲方 得以政府單位所發佈之公告做為是否收回場地之依據。 (二) 凡因乙方辦理本活動所衍生之一切糾紛、借用期間在場地內發生之任 何財物損失或人身安全問題等,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時應由乙方自 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 甲方有權在同期間或相連、相近檔期,將所屬之其它場地出借予第三5/49 者辦理活動。 (四) 乙方與任何第三人所訂之合約或約定,與甲方無涉。 (五) 活動事務之接洽、簽約及一切活動費用之收取與退還,甲方與乙方公 司負責人或授權代表辦理即可對乙方生效。 十五、 合約附件: ( (一一) )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

13、館1館展場借用實施規範(活動使用)暨其 附件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外貿協 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均與本合約有同等效力,乙方若違反上述 規定,視為違反本合約。 (二) 甲方得視乙方所辦理活動之性質及內容,要求乙方提供詳述之安全管 控計畫(含保全人員、醫療急救人員、工作人員之點位配置),該安全 管控計畫於獲得甲方同意後,視為乙方之承諾書,為本合約書之一部 分。 (三) 甲方與乙方另行簽具與本活動有關之承諾書/切結書,均視為本合約 書之一部分,具有與合約書同等之效力,任一方若違反所承諾/切結 之內容,視為違反本合約。 十六、 合約之終止: (一) 本合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依或被依

14、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 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被任何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情形,無 論他方是否知悉或有無受通知,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後終止合約。 (二) 如係因乙方無法履行合約所載之項目,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應於一 定期間內改善而仍無法改善時,得提前終止本合約。 (三) 本合約之終止並不免除或減輕甲乙雙方當事人各自在合約終止前因 本合約所產生之得行使之權利、應負擔之責任或義務。 十七、 合約之修改: 有關本合約之任何變更、修改或未盡事宜,均須於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 之。 十八、 合約釋疑及爭訟管轄: (一)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對內容之解釋產生疑義,並影響合約之履行 時,雙方同意,應先依

15、誠實信用原則並按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規章, 盡最大努力,共同協議解決紛爭。 6/49 (二) 如於雙方盡最大努力協調後尚無法解決合約爭議而有涉訟事宜,雙方 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雙方當事人同意本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十九、 合約管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行使之權利與方式:就乙方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乙方有權: (1) 查詢或請求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甲方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乙方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甲方執行職務或業務 所必須者,得依法不依乙方的請求為之;及 (4)如利用乙方的個人資料行銷時,乙方得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如乙方欲行 使上述權利,敬請聯絡本活動承辦人。 二十、 合約存執 本合約有正本2份,副本1份,由甲、乙方各持正本1份,另副本1份由甲方 持存。 二十一、 合約生效日期 本合約自雙方簽訂後生效。 甲 方: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代表人:葉明水 地 址:台北市基隆路1段333號6樓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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