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意见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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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意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行政争议的指 导意见(川办发200841 号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为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切实预防和处置各类行政争议,化解 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预防和处 置行政争议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高度重视涉灾行政争议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

2、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的重要基础;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是集中精力搞好恢复重建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 和处置恢复重建中的行政争议,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 行为,做好涉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确保行政行为 合法有效和行政权力规范运用,有效预防和处置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行政争 议,切实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二、积极化解各类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已有的涉灾行政争议要加以认真梳 理,仔细排查,及时妥善处理,力争使其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对无法化解的要 引导其在法制的框架下解决,切实防止因处理不慎导致矛盾

3、升级、酿成群体性 事件。化解行政争议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 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各级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进行调查和确认,并 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规划调 整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整灾毁耕地复垦项目时,要做好对灾毁耕地的灾情评估,按照受损较轻、受损较重、受损严重分类,鼓 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并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在恢复重建中采取临时征用房屋、土地、运输工具、通讯工具等行政征用 行为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

4、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实施征用行为,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在采取征用财产行政应急措施时,如果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一时无法查清, 由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者群众见证征用财产的情况,并以书面形式 记录。二是征用财产决定尽量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告知对征用财产决定不服 的救济渠道和救济程序,书面决定依法定程序送达,紧急情况下作出口头决定 的要作好记录。三是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财 产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依法给予相应赔偿。三、有效开展执法活动,确保灾后依法重建(一)确保执法主体合法。“512”汶川特大地震灾难发生后,各级迅速成 立了抗震救

5、灾指挥部,并以指挥部的名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重 要作用。由于抗震救灾指挥部系临时性综合机构,为遵循行政法关于职权法定 的原则,对可能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尽量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具 体实施,对以抗震救灾指挥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应当依法申请变更诉讼主体, 选择适格的行政主体参与诉讼。(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了减少因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而产生行政复 议或行政诉讼,各级执法机关在注重效率、遵从应急规则的同时,一是要注重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法定职 权的部门处理。开展联合执法的,应由其中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 最终处罚决定。二是在恢复

6、重建中,各级行政机关要更加注重行政法律程序, 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三是应当主动研究行政纠纷和矛盾,提出依法行政、解决纠纷的预案和对策, 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三)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一要在实施强制拆除时注意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对于受灾群众提出抢救私有财产的要求,应最大限度地帮助受灾群众抢救财产。 在拆除危房前对灾民提出的贵重私有财物应进行登记,便于危房拆除后对清理 出的财产进行认领,避免灾民因认领财产而发生争议,造成新的社会矛盾。有 关职能部门在拆除违法建筑前,应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中的合法财产做 好相应的登记、保管和取证工作,避免在今

7、后可能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中陷入被动。二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无主财产。由于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严重的 财产毁损、失散和大量人员死亡,使财产的事实状态陷入混乱和不确定之中。 要严格依法规范无主财产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对于有证据表明权利主体的 不动产和动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案 件”的规定办理,不要直接运用行政权力来处置这些财产。四、切实加强涉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总体规划,是恢复重建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作出有关重 大决策时,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要不断扩大灾区群众实际参

8、与 重建决策的机会和条件,完善灾区群众参与重建决策的制度。涉及面广、与灾 区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座谈会、听证 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灾区群众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必要 性和可行性论证,对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要加强备案审查力度, 对涉及灾区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 统筹兼顾、合法有效的原则,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提前介入,为各级政府 领导当好参谋助手。五、依法做好灾后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除 主动

9、公开政府信息外,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答复,避免申请人 依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给灾后的救助、重 建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审查发布的信息内 容,避免因公开的信息内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行 政争议。六、妥善处置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做好受灾群众的思想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纠纷,使矛盾 和争议通过行政协调和多方调解等方式得以妥善解决;要加大对行政诉讼法、行 政复议法和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灾区群众通过信访、行政复议和行 政

10、诉讼等合法渠道反映诉求、行使权利,防止群众因投诉无门而导致行政争议 扩大或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增大解决行政争议的难度。对有可能产生行政复议 或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便于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时作为证据,供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对于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涉灾 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 按法定期限提供答辩和证据材料时,要提前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 请,避免因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被动。对于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案 件,应及时与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沟通,共同做好特殊时期化解行政争议的工 作。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 年 09 月 26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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