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及吊具(元素2.15)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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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及吊具(元素起重机械及吊具(元素 2.152.15)实施细则)实施细则1 1 范围范围本细则依据 NOSA 五星安健环综合管理系统要求、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及厂管理标准制定。本细则规定了厂属起重机械设备及工具的管理组织、职责、购置、安装、使用、检查维护、试验、档案及台帐管理等内容,以及对外包单位在本厂施工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本细则适用于本厂所有起重机械设备及工具的管理以及对在本厂施工的外包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国务院令200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安字19918 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GB15052-94:起重

2、作业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12602-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5972-8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查及报废实用规范Q/SJPS-201.004-2004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起重机械:根据国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的定义,本制度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 、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及简易起重设备和专用辅具。常用简易起重设备和专

3、用辅具指卷扬机、桅杆、地锚、缆风绳、滑轮及滑轮组、生产场所固定式手拉葫芦、起重机械专用吊钩、钢丝绳、焊接环形链。3.2 起重工具:指便携式手拉葫芦、千斤顶、起重用钢丝绳或链条、夹头、卡环、吊钩、安全带。4 4 管理组织、职责管理组织、职责4.1 各部门按设备管辖范围负责所辖起重机械设备及工具的全面管理;负责设备及工具的购置计划、安装、使用、检查维护、试验、建档、送档及台帐记录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起重机械进行风险评估及制订防范措施;负责对在本厂施工的外包单位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及工具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4.2 生技分部负责厂属所有起重机械设备及

4、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联系、组织地方安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对全厂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督检验;负责对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维护单位进行资质检查。4.3 各部门对外包单位在本厂施工中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及工具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5 5 起重机械的管理内容起重机械的管理内容5.1 购置5.1.1 需新购置起重机械时,执行我厂的物资采购程序。5.1.2 购置的起重机械厂家应为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安全认可的制造单位,产品有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局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等技术资料。5.1.3 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的安全监督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5.1.3.1 原材料自检资料;5.1.3.

5、2 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5.1.3.3 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5.1.3.4 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5.1.3.5 运行试验及载荷试验(无法在生产厂进行的,可在安装现场进行) 。5.2 安装、维修及改造5.2.1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改造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厂内申请及审批手续,同时,设备管理部门应按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备齐有关设备资料及安装维修施工单位资料,联系安监部门到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施工。5.2.2 外省安装维修单位应持原籍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安装认可证及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认可

6、通知书办理。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作业证。5.2.3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检修 过程,必须向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5.2.4 所有起重机械应清楚明了地标记出允许最大起吊载荷,动臂式起重机应标明不同状态下的最大载荷。所有需在高处作业的起重机械都应有安全通道或紧急逃生出口、装置。5.2.5 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改造、重大检修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原件交由 生产经营部 签收保管,设备管理部门需保存时,只存复制的副本。维护保养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由各部门负责

7、保管。5.3 检验5.3.1 起重机械(简易起重机械除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地方安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5.3.1.1 新装或更新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5.3.1.2 在用的起重机械每使用二年;5.3.1.3 电梯和载人升降机每使用一年;5.3.1.4 起重机械停用超过一年或移地安装或经过大修,提高了主要技术参数或改变了重要性能的,再投入使用前;5.3.1.5 受重大的自然或设备事故后,其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以及机构的安全可靠性受到严重损害的。5.3.2 各部门根据上述检验要求负责提出检验申请及过程跟踪,由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向地方安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申请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8、。5.4 使用、检查与维护5.4.1 使用5.4.1.1 起重机械必须取得地方安全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5.4.1.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起重机械制定以下作业制度:司机守则,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试验制度。对作业难度高、作业环境复杂以及较重大起吊工作,如汽轮机出转子、发电机抽转子等,施工前应编写审批专项起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遵照执行。起重作业方案应尽可能考虑投入人员少、起吊时间短、吊运路程短等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作业风险。5.4.1.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并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设备档案内容

9、包括:5.4.1.3.1 设备台帐;5.4.1.3.2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5.4.1.3.3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5.4.1.3.4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5.4.1.3.5 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5.4.1.3.6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5.4.1.3.7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5.4.1.4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台帐,以及按不同设备建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等记录。设备的维护承包单位应负责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供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安监部门负责向地方安全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取得监督检验报告并提供给有关部门。5.4.1.5 所有起重机械 的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

10、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证书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审验 。使用起重机械应严格执行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严禁违章作业。5.4.2 检查、维护5.4.2.1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工作,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或每季度检查和使用前检查。起重机械的年度检查、大小修前检查、每月检查及定期试验可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设备维护承包单位实施,使用前检查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使用人员负责。5.4.2.2 起重机械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载荷试验):5.4.2.2.1 每使用一年后;5.4.2.2.2

11、停用一年以上的,在使用前;5.4.2.2.3 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在使用前;5.4.2.2.4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在使用前。5.4.2.3 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5.4.2.4 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5.4.2.4.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5.4.2.4.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5.4.2.4.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5.4.2.4.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5.4.2.4.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

12、连接是否正常。5.4.2.4.6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5.4.2.5 每次使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5.4.2.5.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5.4.2.5.2 轨道的安全状况;5.4.2.5.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5.4.2.6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使用。5.4.2.7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工作包括吊钩的 伸展性测量 、吊钩的安全扣(防脱钩装置) ,具体方法及检查标准见 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5.4.2.8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工作包括按GB 15052-94起重机械危险部

13、位与标志 中的要求对起重机械危险部位及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如有褪色和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以保证标志的清洁、完整、正确、醒目。5.4.2.9 起重机械必须实行严格的报废标准,其中钢丝绳报废标准参照GB/T 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中相关条目执行;有关金属结构、吊钩、钢丝绳、卷筒、滑轮、制动器、传动齿轮部分的报废标准参照GB 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中相关条目执行。5.4.2.10 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检验,必须符合GB

14、50256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规定,电梯必须符合 GB 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规定。5.4.2.11 对于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其功能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安全管理措施遵照 GB12602-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执行。6 6 起重工具的管理内容起重工具的管理内容6.1 台帐、记录6.1.1 新购置的起重工具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证书报告、技术说明书等,所需班组领用后妥善保存,并及时建立起重工具台帐。6.1.2 各部门及相关班组应按统一格式建立和完善所有起重工器具台帐 、 起重工器具检验和试验状

15、态记录 。工器具编码应以工器具本身钢号或印签为主,无机身号的可根据工器具所属部门、班组和功能等进行编号,便于区别。6.2 检验、维护、使用6.2.1 各类起重工器具都应控制在检验周期内。具体参见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6.2.2 各部门应制定工器具周期检验计划,按周期强制执行工器具的检验、维修和调试。6.2.3 对本部门无检验能力的工器具按周期检验计划及时送省市技术监督或计量管理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检验。6.2.4 各部门检验单位在检验起重工器具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检验标准,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无相关标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检验标准或自检规定,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各检验单位在检验后

16、应出具体的检验报告并做好记录。各使用班组保留所属工器具检验报告的复印件。6.2.5 各部门班组工器具保管员应按维护要求对工器具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维护,确保工器具不因保养不当而损坏,并按定检计划及时送检和自检,做好工器具的标识、台帐和记录。 6.2.6 安健环分部负责监督各部门日常生产中起重工器具使用情况,发现使用超检验周期或偏离检验标准的工器具时,应予以制止,并督促使用合格的起重工器具。6.2.7 起重工器具的使用只限于熟悉起重工器具和方法的人员使用, 使用起重工器具应严格执行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6.3 工器具的标识6.3.1 对送外进行检验的工器具,检验单位应对工器具进行标识,并出具检验报告或校准证书。6.3.2 各部门检验单位对检验工器具应使用彩色标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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