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2932-86 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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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JB-2932-86 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86-07-31 批准1987-01-14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 a.设计压力p1.569MPa(16kgf/cm2),不受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 称容规)监察的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和检验。 b.设计压力0.098p1.569MPa(1p16kgf/cm2);容积V25L;且p V19.6LMPa(200Lkgf/cm2);设计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0.1MPa下的沸 点),介质为水和蒸汽,受容规监察的设备的制造和检验。 各零部件的制造、

2、装配和检验,除应符合本技术条件外,还应符合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的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材料 1.1.1 制造设备的材料应符合部标水处理设备原材料入厂检验的规定。 1.1.2 制造厂对首次采用的新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试验。 1.1.3 容器材料的含碳量不得大于0.24%,焊后需热处理的容器,焊条含钒量不得 大于0.05%。 1.1.4 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下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打上原材料移植标记。 1.1.5 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附证明文 件。 1.1.6 凡与容器相焊接的材料,其可焊性应良好。 1.1.7 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保护气体金属粉末

3、等)的选用,按图样和 工 艺文件的规定。 1.1.8 硬聚氯乙烯板应符合SG8678硬聚氯乙烯板材的规定;管材应符合 SG7875硬聚氯乙烯管材的规定;焊条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1.9 设备所用锻件按JB75573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级要求规定。 1.1.10 设备上连接外管道的法兰和几何尺寸相类似的锻件按JB748559管 路 法兰1的规定。 1.1.11 设备容器法兰和几何尺寸相类似的锻件按JB1157116482压力容器 法 兰的规定。 1.1.12 设备用灰铸铁件应符合JB263983锅炉承压灰铸铁铸件技术条件及 JB285480铸件机械加工余量、尺寸偏差和重量偏差的规定。

4、1.2 冷热加工成形 1.2.1 坡口 焊接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夹渣等缺陷,用火焰切割的坡口表面应将 熔 渣和氧化皮清除干净。 1.2.2 封头 1.2.2.1 封头用钢板拼接制成时,拼接焊缝不得超过二条,且拼接焊缝离封头中心 距离应小于0.25Dn,拼接板最小宽度应大于200mm(图1)。 1.2.2.2 封头由瓣片和顶圆板对接制成时,焊缝方向只允许是径向和环向的,径向 焊缝之间最小距离应大于3S,且不小于100mm,中心顶圆板直径d应小于0.5Dn, 顶圆板由二块拼接时,焊缝应通过顶圆板中心(图2)。 1.2.2.3 椭圆形、碟形封头主要尺寸偏差按表1的规定(图3)。 图1 图2 图

5、3 图4 表1 mm 表2 mm 1.2.2.4 椭圆形、碟形和折边锥形封头的最小壁厚不得小于图样厚度的90%。当图 样厚度大于40mm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图样厚度的87%。球形封头的最小壁厚不 得 小于图样厚度的85%。 1.2.2.5 椭圆形、碟形、折边锥形封头的直边部分上的纵向皱折深度不得大于 1.5mm。 1.2.2.6 球壳或球形封头主要尺寸偏差按表2的规定(图4)。 1.2.3 筒节 1.2.3.1 纵向焊缝条数见表3。 表3 1.2.3.2 两拼接纵向焊缝中心线间的弧长不小于300mm。 1.2.3.3 厚度相等的单层钢板纵焊缝的对口错边量(图5)b10%S,且不大于3mm. 1

6、.2.3.4 厚度相等的复合钢板纵焊缝的对口错边量(图6)b10%S,且不大于2mm。 图5 图6 图7 图8 1.2.3.5 对接纵焊缝处形成的棱角度E0.1S+2mm,且不大于5mm,用弦长等于 16Dn,且不小于300mm的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图7)。 1.2.3.6 同一横截面上最大与最小直径之差,应不大于该截面直径的1%,且不大于 25mm(图8),有开孔补强时应距补强圈边缘100mm以外的位置测量。 1.2.3.7 筒体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偏差按表4的规定(图9)。 表4 mm 1.2.4 法兰 1.2.4.1 管路法兰(或平盖)的加工按JB748559管路法兰的规定。 1.2.4.2

7、 受容规监察的设备的筒体法兰的加工按JB1157116082压力容 器 法兰的规定。 图9 1.2.5 组装 1.2.5.1 设备筒体可由数节对接而成,其中最短一节长度不得小于300mm。 1.2.5.2 厚度相等的钢板对接时,环向焊缝的对口错边量。 a.壁厚S6mm时,b25%S; b.壁厚6mmS10mm时,b20%S; c.壁厚S10mm时,b10%S+1mm,且不大于6mm(图10)。 1.2.5.3 厚度相等的复合钢板对接时,环向焊缝的对口错边量b10%,且不大于 2mm(图11)。 图10 图11 1.2.5.4 对接环焊缝处形成的棱角度E0.1S+2mm,且不大于5mm,用长度不

8、小 于 300mm的检查尺检查(图12)。 1.2.5.5 厚度不相等的钢板对接时,当薄板厚度不大于10mm,且两板厚度差超过 3mm;当薄板厚度大于10mm;且二板厚度差大于薄板厚度的30%或超过5mm时, 则应将厚板边缘削薄,削薄长度L至少为削薄厚度b(厚板和薄板之差)的3倍,对 接 焊缝的对口错边量按第1.2.5.2款规定(图13)。 图12 图13 1.2.5.6 当二板厚度差小于第1.2.5.6款规定的值时,则按第1.2.5.2款的规定,且焊 缝的对口错边量b以较薄板厚度为基准确定。 在测量对口错边量时,不应计入钢板厚度的差值。 1.2.5.7 容器的组焊不应采用十字焊缝,组装对接时

9、,相邻筒节间的纵缝及封头拼 缝与相邻筒节的纵缝应错开,错开间距大于筒体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1.2.5.8 制造中应避免钢板表面的机械损伤,对深度大于0.5mm的尖锐伤痕应进行 修磨,使其圆滑过渡,修磨处的深度不得超过钢板厚度的10%,且不大于2mm。 1.2.5.9 容器焊缝应尽量位于支座之处,设备内外件和筒体相焊接的焊缝,其边缘 至筒体焊缝边缘距离应大于筒体厚度的3倍,且对于不受容规监察的设备应不 小于30mm,受容规监察的设备不小于50mm。 图14 1.2.5.10 容器上凡被覆盖的焊缝,均应打磨至与母材齐平。 1.2.5.11 接管法兰螺栓孔不应和筒体主轴中心线重合,而应

10、对称地分布在它的两 侧,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图样上注明(图14)。 1.2.5.12 机械加工件表面的未注尺寸公差按GB1800180479公差与配合 规 定的IT14级精度,非机械加工表面的未注尺寸公差按IT16级精度。若未注公差尺 寸为长度尺寸时,则长度尺寸公差按上述公差的1 2IT, 1.3 开孔及装配 1.3.1 容器焊缝上应尽量避免开孔如必须在焊缝上开孔,则不受容规监察的容 器开孔周围不允许有缺陷存在。受容规监察的容器被开孔中心两侧,各不少 于 1.5倍开孔直径范围内的焊缝须经百分之百无损探伤。 1.3.2 在筒体或封头上开孔,开孔边缘与焊缝的距离不小于100mm。 1.3.3 当开孔有

11、补强板时,板上应有一个M10的螺孔。 1.3.4 法兰面与主轴中心线的垂直度h不大于1%Dw,且对于接管法兰面不大于 3mm(图15a),对于筒体法兰不大于5mm(图15b)。 图15 1.3.5 90弯头或三通、二法兰平面间的垂直度对于管子外径不大于108mm时, g不大于1.5mm;当外径大于108mm时,g不大于2mm(图16)。 1.3.6 90弯头或三通,其相对基准面至中心线的距离偏差为L0-2mm(图17)。 1.3.7 装配时,当接管法兰螺栓孔直径为18mm时,其中心位置的偏移b不大于 1.0mm;当螺栓孔直径大于18mm时,b不大于1.5mm(图18)。 图16 图17 图18

12、 图19 图20 1.3.8 无人孔装置及焊接后无法进行内部清理的容器,在封头焊接之前,必须清除 容器内的存水、电焊条、电焊药皮和铁屑等杂物。 1.3.9 设备内部的进水挡板、弓形多孔板和叠片式大水帽等集排水装置与筒体中心 线的偏移不大于5mm,倾斜度为4mm,1.3.10支管中心线应垂直于母管中心线, 其倾斜度和垂直度每米不大于3mm(图19)。 1.3.11 相邻二支管间的距离偏差为2mm,任意二支管间的距离偏差不大于 3mm。 1.3.12 除氧器内各种型式的散水槽应保持平直,散水槽的装配应保持水平,散水 槽 装配的平面度每米为4mm(图20)。 1.3.13 两散水槽(板)中心间的距离

13、偏差为1mm,任意二散水槽(板)中心间的距离 偏差为3mm(图21)。 1.3.14 散水托盘应保持平直,径向平面度每米为2mm,且总公差为5mm(图22)。 图21 图22 图23 图24 1.3.15 散水托盘支承架应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其平面度每米为2mm,且总公差 为5mm(图23)。 1.3.16 接管和管夹的标高及方位偏差为3mm(图24)。 1.3.17 内外接管伸出长度偏差为3mm,其对筒体或封头的垂直度为1.5mm(图 24)。1.3.18 卧式容器鞍式支座的底板面到筒体中心高度偏差为0-6mm(图24)。 1.4 焊接和热处理 1.4.1 水处理设备受压元件的施焊必须由考试

14、合格的焊工承担,焊工考试遵照国家 劳动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焊工考试规则进行。 1.4.2 水处理设备施焊前,应根据图样的技术要求以及施焊单位评定合格的焊接工 艺,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规程,焊工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 1.4.3 施焊后,焊工应在焊缝附近的部位或按制造厂规定的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1.4.4 凡施焊单位首次焊接的钢种、首先采用的焊接材料和焊接方法,以及改变已 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均应在容器施焊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评定要求按容 规附件二的规定。 1.4.5 焊接接头基本型式和尺寸应参照GB98589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 型式和尺寸 、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和尺寸的

15、规定,或按 制造厂的有关规定。 1.4.6 受容规监察的设备应按容规的规定。 制作焊接试板,试板要求、试样尺寸、取样部位、试验要求及评定标准均按 JB16148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接头机械性能检验方法的规定。当纵环焊缝焊 接方法相同时,可只作纵缝试件一块。 1.4.7 焊缝内、外表面的外观应符合以下规定: a.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渣等缺陷。 b.焊缝咬边深度不大于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大于100mm,焊缝二侧咬边 的总长不得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 c.角焊缝应有圆滑过渡至母材的几何形状。 d.打磨焊缝表面清除缺陷或机械损伤后厚度应不低于母材的厚度。 e.焊缝上的熔渣和二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 f.施焊时,不准直接在设备的非焊表面上进行引弧。 1.4.8 焊缝的返修按以下规定: 1.4.8.1 当发现焊缝上有不允许存在的缺陷,经清除后需要返修时,应由考试合格 的焊工担任,并采用经评定验证的焊接工艺,返修工艺措施应得到焊接技术人员 的 同意,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 缝, 如需再进行返修,需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并作出是否对返修部位 进行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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