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473-92 大直径三通锻件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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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 473-92 大直径三通锻件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06-30批准 1992-12-01实 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大直径三通锻件的订货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 收。 本标准适用于管道公称外径不小于400mm的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 管 道三通锻件,变径管等其他锻件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222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

2、B 2106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 3077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 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 GB 10561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方法 JB 755 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 JB 3963压力容器锻件超声波探伤 JB 3965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 YB 28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法 DL 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3 订货条件 3.1 需方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本标准号、锻件名称、订货图号、数量、钢号、 供 货状态,并提供订货图样和技术要求,必要时标明锻件重要区。 3.2 按本标准订货时,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3、 3.3 锻件的技术要求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合同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冶炼 锻件应采用电炉冶炼的镇静钢,钢包精炼真空脱气。 4.2 锻造 4.2.1 锻造使用的钢锭应有熔炼单位的合格证书。 4.2.2 钢锭头尾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锻件无缩孔及严重偏析等缺陷。 4.2.3 锻件主截面的锻造比不得小于3,其成品形状尺寸、表面质量应符合订货 图 样要求。 4.3 热处理 锻件应按订货图样开孔后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制度见表1。 表 1 注:1)采用调质处理时,应经需方同意,且回火温度不低于700。 4.4 化学成分 锻件12Cr2Mo1、12Cr1MoV、20号钢的化学成分应

4、符合表2规定。 表 2 4.5 机械性能 4.5.1 锻件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图 1 取样部位示意图 4.5.2 取样数量: a.热处理质量不大于3500kg的锻件取一组试样(一个拉力试验,三个冲击试 验)。 b.热处理质量大于3500kg的锻件取两组试样(每组一个拉力试验,三个冲击 试 验),两组试样间隔180。对筒形锻件,长度大于直径的1.5倍时,应在锻 件两 端各取一组试样。 4.5.3 机械性能试样均取切向试样,取样部位见图1。 4.5.4 供方应在锻件成品的取样部位预留需方复检所用的材料。 4.6 表面质量 4.6.1 锻件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重皮和气孔等缺陷存在

5、。 4.6.2 表面缺陷应清除干净,清除深度应按合同要求或供需双方商定。 4.7 补焊 4.7.1 锻件的缺陷一般不允许补焊。特殊情况应经需方同意。 4.7.2 补焊的材料、焊接工艺要求、焊工资格、热处理等应符合DL5007的有关 规 定。 4.7.3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补焊部位、深度、面积简图、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参 数、 热处理报告和无损探伤报告等资料。 4.8 金相检查 4.8.1 锻件应不存在白点。 4.8.2 锻件材料中的非金属夹杂物采用GB10561评级图,A、B、C和D四类 夹杂物均不大于2级。 4.8.3 锻件的晶粒度不低于4级,且级差不大于3级。 4.8.4 锻件的金相组织不允许

6、有部分超过AC1的回火组织,对12Cr1MoV不允许 有黄块马氏体组织。 4.9 超声波检查 4.9.1 超声波探伤应在锻件最终热处理后进行,探测工作表面的粗糙度为63 . /。4.9.2 锻件经超声波检查,单个缺陷等级为级,密集区缺陷等级为级,低 波降 低量不得超过级。 5 试验方法 5.1 锻件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采取按三通锻件在三个端面各取一个试样,筒形锻 件 在两个端面各取一个试样,且应符合GB 222的规定。 5.2 锻件的化学分析应符合GB 223的规定。 5.3 拉伸试验应符合GB 228的规定。 5.4 冲击韧性试验应符合GB 2106的规定。 5.5 布氏硬度试验应符合GB 23

7、1的规定。 5.6 金相检验应符合YB 28的规定。 5.7 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应符合GB 10561的规定。 5.8 晶粒度的测定应符合GB 6394的规定。 表 4 注:1)当合同无特殊要求,表面质量检查有疑问 时,应进行磁粉或 着色 检查。 5.9 超声波探伤应符合JB 3963的规定。 5.10 磁粉探伤检查应符合JB 3965的规定。 5.11 着色探伤检查应符合GB 150的规定。 5.12 表面质量用目测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机械性能试验和超声波探伤应在锻件最终热处理后进行。 6.2 锻件检验项目、检验数量见表4。 6.3 重复试验。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一试样不合格时,应切

8、取双倍试样,对不 合 格项目重作试验。如第二次试验中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供方可 将锻件 重复处理,热处理后切取一组试样(一个拉力,三个冲击)进行试验,重 复热处理不 得超过两次。因有白点而机械性能不合格者,不允许重复试验。 7 标记 7.1 经检验合格的锻件应有下列标记:厂名(厂标或代号)、钢号、炉罐号。 7.2 打印标记的位置和方式应无损于锻件的最终使用。 8 验收 8.1 锻件交货时,每件应有合格证,合格证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b.合同号、零件图号。 c.钢号及炉罐号。 d.各项试验的结果,其中包括:成品化学成分;机械性能;晶粒度 等 级;金相组织;夹杂物等级;无

9、损检验结果(包括全部缺陷记录和缺 陷草 图);交货热处理状态、热处理工艺参数及热处理曲线。 e.合同规定的其他补充要求。 f.检验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及日期。 8.2 需方在收到锻件及合格证书6个月内如发现有不符合本标准及合同规定的锻 件,可以拒收,并同时将拒收通知提交供方。 附 录 A 锻件高温性能 (参 考 件) 锻件高温力学性能见表A1、表A2。 表 A1 锻件的屈服强度0.2(s)(MPa) 表 A2 锻件的持久强度D(10万h)(MPa)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电力机械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电力建设局施工技术研究所、阜新电力修造厂、上海电力建 设 修造厂、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徐祖禹、王铁钢、岳春霖、张埭民、裔祖华、张利才、 熊继蓉、黄均仁、苏树华、董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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