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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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安置残疾人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机构:国家税务局生成日期:2009-11-26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索 引 号:01123720-6/2010-00165文 号:鄂国税发2009146 号关键字: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除

2、不需要或可不经上述部门认定的单位外),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安置残疾人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纳税人(除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建立有考勤管理制度;(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 25%(含 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含 10 人);(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

3、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

4、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含 10 人),即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五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 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纳税人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第六条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规定需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5、二)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三)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四)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五)纳税人在职职工及残疾人名册,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需报送上述第五款、第六款资料。第七条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 2 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政管理部门。第八条税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作书面审核确认,对有疑点的单位应派两名或两

6、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第九条税政管理部门应在 4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第十条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2 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及其附列资料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资料。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税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单位安置残疾人相关信息录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第十一条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并报送变更后的单位在职职工及残疾人名册(在增减人员名单前作标识)

7、,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办税服务厅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变更信息。第十二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

8、,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第十四条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由县(区)级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县(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6 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 3.5 万元。第十五条纳税人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应向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当月入库增值税的相关凭证及复印件;(三)当月变动的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四)当月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9、五)当月残疾人职工工资表及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字盖章的代发工资清单(复印件);(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需报送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资料。第十六条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申请办理退税,应实施先评估后退税。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退税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要求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 2 个工作日内移交税源管理部门。第十七条税收管理员按纳税评估的要求采集相关指标数据,进行筛选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提出进行核查或实施纳税评估,签署意见,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税收管理员在筛选计算时,选取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及增值

10、税税负率作为筛选计算是否异常的指标,如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和本期销售额累计同比变动率其中一个指标上下波动超过 20%,或增值税税负率与本地同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差异率幅度超过 10%的,均应列为筛选指标异常户,转入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第十八条确定核查的企业,税收管理员

11、应按税收管理员流转税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填报核查工作报告。核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转入纳税评估程序。无异常的,填报相关资料,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税收管理员应重点对纳税人以下情况进行核查:(一)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 25%以上(含 25%),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是否在 10 人以上(含 10 人);(二)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三)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情况;(四)残疾人员工资卡(存折)办理及发放情况;(五)报送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六)残疾人与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是否相符;(七)查询退税期残疾人的上岗考勤记录;(八)是否将生产销售应

12、征消费税货物、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和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实现的增值税用于申请退税;(九)与部分残疾人进行约谈,了解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四险”缴纳等情况。对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真伪问题,应分别提请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重点审核上述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情况。第十九条确定纳税评估的企业,税收管理员或工作专班应按照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案头分析要根据第三方信息和企业财务相关报表分析确定疑点,根据疑点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约谈不能排除疑点的,进行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13、审核并签署意见。纳税评估有补缴税款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填报相关资料,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纳税评估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纳税人不接受纳税评估结果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税源管理部门的计算筛选、核查、纳税评估等工作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条税政管理部门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即征即退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上报资料是否完整、数据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的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对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转交税

14、政管理部门存档,税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大厅录入 CTAIS 后,计统部门办理退税手续。第二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月计算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及其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当月比例未达到 25%或者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少于 10人的,不得退还当月税款。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应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四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第二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

15、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税条件期间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采用一证多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追缴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 3 年内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第二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完成纳税人上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清算。发现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每年 3 月底前应将清算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人一个年度内累计 3 个月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 25%或者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少于 10 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资格。第二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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