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电子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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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油站部分计量管理台账管理办法(试行)加油站部分计量管理台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第三条第三条 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第二章第二章 电电子数据采集子数据采集第四条第四条 数据采集环节承

2、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第五条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税收数据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所采集数据的指标内容变化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采集工作定岗定责,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采集各类数据。第七条第七条 数据采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各应用系统的操作环

3、节,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相符。第八条第八条 数据采集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核对制度,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有关帐表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第三章第三章 电电子数据子数据传输传输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任务中的数据发送和接收工作,设置专门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考核制度。第十条第十条 数据传输工作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由于特殊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传输

4、。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对帐。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数据传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未经批准不得借助其它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使用可移动载体进行数据传输的,传输完毕后,必须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第四章第四章 电电子数据的存子数据的存储储、 、备备份和恢复份和恢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类数据要向总局、省局两级集中,由信息技术部门统一集中存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

5、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数据备份文件应定期进行恢复测试,以确保所备份的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第五章第五章 电电子数据子数据维护维护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数据维护包括对电子数据中错误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垃圾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数据的迁移等。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各应用系统制定详细的数据维护工作制度,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

6、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备份工作,能够通过前台解决的,由相关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范维护;需后台解决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主管领导同意,并逐级提交、批准,报送有数据维护权限的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据可行性进行数据维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第六章第六章 电电子数据安全管理子数据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

7、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

8、、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第七章第七章 电电子数据加工和使用子数据加工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数据加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抽取、统计、挖掘,获得知识和规律,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数据加工包括:数据的抽取、集中、归类、比对、统计,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处理结果。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数据加工一般由各级信息技术部门承担,业务部门有特殊需求时也可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数据由业务部门自行加工。业务部门提出的数据加工需求,由信息技术部门就需求的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经主

9、管领导及协调部门同意后,由信息技术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进行数据加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数据加工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满足日常应用的数据加工工具,供各部门日常使用,其中总局负责组织总局开发部署应用系统的数据加工工具的开发工作;一个层次是日常工作中积累的新增数据加工需求,可以在数据加工工具的基础上自行加工实现,也可按照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交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数据加工,条件成熟时再一并纳入数据加工工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加强数据使用授权管理。信息技术部门提供已集中数据列表,各单位提出使用数据的意见,办公厅(室)汇总并提出数据使用授权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信息技术部门根据局领导批准的数据使用授权,进行数

10、据使用权限配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权使用数据;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坏数据;对所使用的涉密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办公厅(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加强数据利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决策水平,并减轻基层单位统计和上报报表数据的工作负担。第八章第八章 考核和考核和责责任追究任追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数据处理是税务信息化应用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具体的数据处理考核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执行并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则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2月27日封发校对:信息中心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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