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材料之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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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材料之四章 程 草 案筹备社团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 申 请 日 期: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团名称社团名称登记证号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会议名称会议形式会议形式 时时 间间应到人数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赞同人数反对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弃权人数修修 改改 说说 明明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社团盖章:社团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印章)(印章)经办人:经办人: 年年 月月 日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审审 核核批批 准准承办人:承办人: 负责人:负责人: 年年 月月

2、日日 年年 月月 日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必须严格按范本框架修改,可选事项必须明确具体)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 “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 “中华”等字样。社团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3、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区街号)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三);(行业协会必须载明“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相关内容)第三章第三章 会会 员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4、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

5、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6、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7、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数量较少,不设常务理事会的,21-23 条略)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

8、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

9、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10、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

11、他日常事务。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

12、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13、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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