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647-1998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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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电电 力力 行行 业业 标标 准准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1998 Inspect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8-03-19 批准批准 1998-08-01 实施实施前前 言言本规程是根据电力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96)01 号关于编制电站锅炉压力 容器检验规程及 1997 年电力行业标准修订计划制订

2、的。本规程遵照电力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 号蒸汽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08 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劳部发1996140 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基本要求。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 际,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和全过程检验的原则,对火力发电的锅炉、火 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性能检验工作 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本规程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 是强制性行业标准。本规程的附录 A 是标

3、准的附录,附录 B、附录 C 和附录 D 是提示的附录。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本规程由华东电业管理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负责起草。本规程起草人员:施惠民、钮家鳌、毛洪生、宣正发、沈敬毅、郁建国。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电力工业电站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 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的检验工作,并提出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 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 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3

4、.8MPa 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规程检验范围:1)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2)锅炉范围内管道;3)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4)锅炉主要承重结构;5)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6)主蒸汽管道、高低压旁路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等。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 本的可能性。GB15089 钢制压力容器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DL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4191 火

5、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DL/T51593 电站弯管DL/T58695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T6161997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JB/T160993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JB/T334393 高压加热器制造技术条件JB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SDGJ690 火力发电

6、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SDJ2799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原水电部(83)水电电生字第 47 号 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守则原能源部锅监委(1988)001 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原能源部机电部能源安保(1991)709 号 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建质(1994)102 号 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整套启动试运行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电力部电安生(1994)257 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力部电安生(1994)227 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8 号 压

7、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3 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 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 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L 6471998 3 总则 3.1 为加强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制造、安 装、在役各阶段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保障设备与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 程。 3.2 本规程对受监设备检验工作各阶段的项目、要求、方法、程序、人员资格、质量标准、 检验间隔、记录保存、报告格式、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检验结论及处理建议做了最低限度 的规定,有关设计、制造、安装、调试、

8、运行、修理改造和检验等部门应遵守本规程。 3.3 检验工作应列入建设、安装和检修计划,应签订检验合同并制订检验方案,在编制受 检设备检验计划和检验方案实施细则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4 电力工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负责监督本 规程的贯彻执行。4 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的资格和责任 4.1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原能源部锅监委(1988) 001 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 、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 构资格审查评定细则及电力部电安生字(1994)257 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 定的要求,经过资格认

9、可和培训考核合格。 4.2 电管局、省(市)电力局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 由电力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基层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站(简称“锅检站”)由电管局、省(市)电力局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4.3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有关人员,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员)、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等人员亦应取得电力部门相应的资格证书。 4.4 锅检中心职责:负责所辖范围内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监督 检验;进口、国产新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受委托的其他检验工作。锅检站职责:在电管局、省(市)电力局锅检中

10、心指导下,承担所辖范围电站锅炉压力 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 4.5 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验工作包括制造、安装、在役三个阶段。检测方法有非 破坏性检测和破坏性检测两种。 4.5.1 非破坏性检测项目有:a)外观检查;b)壁厚测量;c)磁粉探伤;d)渗透探伤;e)涡流探伤;f)超声波探伤;g)射线探伤;h)光谱分析;i)金相试验;j)硬度测定;k)碳化物中合金元素分析;l)部件表面腐蚀产物分析;m)应力测量;n)内窥镜检查;o)水压试验。 4.5.2 破坏性检测项目有:a)钢材化学成分分析;b)钢材常温、高温短时机械性能试验;c)金相、电镜、能谱分析;d)碳化物中合金元素含量及相结构

11、分析;e)持久强度试验;f)蠕变试验;g)持久爆破试验。 4.6 检验工作应保证检验质量,检验时应做好原始记录及有关试验、检测报告,检验后应 出具检验工作分项(部件)和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必须由检验师(员)和锅检中心技术负责人、主任的签字方为有效。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向电管局、省(市)电力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 议。 第一篇 锅 炉 检 验 5 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检 5.1 监检范围:a)汽包(水包)、内(外)置式汽水分离器;b)联箱;c)受热面;d)锅炉范围内管道、管件、阀门及附件;e)锅水循环泵;f)承重部件:大板梁、钢架、高强螺栓、吊杆。 5.2 监检分类。 5.2.1 在制造

12、厂的现场监造和抽检。 5.2.2 在安装工地的现场检验(即安装前现场检验)。 5.3 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检是在制造厂对锅炉产品全面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对承 压、承重部件安全性能所进行的监督检验。 5.4 建设单位与制造厂订立设备合同时,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按照 DL/T58695 确定在制 造厂进行现场监造、抽检工作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设备监检的模式、项目、 内容和实施方法。 5.5 建设单位在签订进口锅炉合同时,在合同或其附加的技术条款中应明确下列内容:a)产品检验所依据的规范、标准;b)产品的随机文件;c)监造和抽检条件;d)索赔期限和质量保证期限。 5.6 进口锅炉产品的

13、制造质量监检工作应由电管局、省(市)电力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机构负责组织,并成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领导机构。 5.7 进口锅炉产品的制造质量监检工作应由有资格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并根据合同所明确的规范、标准预先做好技术准备,结束后写出监检报告。 5.8 进口锅炉中的下列设备应派员在制造厂进行现场监造和抽检:a)产品在国外组装,到货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大设备,如汽包、联箱、锅水循 环泵等;b)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设备。 5.9 国产大型锅炉(200MW 及以上机组)亦应派员在制造厂进行现场监造和抽检,中小型锅 炉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 5.10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检验

14、单位进行锅炉监检工作,并应与检验单位签订锅炉监 检委托合同,内容包括:监检范围、依据、要求、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监检费用、 违约责任及奖罚条款等。 5.11 检验单位应根据锅炉合同规定及设备情况编制监检工作计划,包括需制造厂提供的 技术资料、图纸、标准和试验记录,现场见证模式、项目,相互联系办法及定期会议制度 等。 5.12 在安装工地的现场检验工作应和电力建设施工验收技术规范中对设备的检查验收工 作有机地结合,不搞重复检验。 5.13 在安装工地的现场检验以重点检查设备设计和制造竣工等方面的综合资料、图纸和 外观质量、外形尺寸。检验项目以材质检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表面

15、探伤、硬度测定、金相检验及无损探伤抽检。其程序为:5.14 在制造厂已由检验单位进行过现场监造、抽检的项目,安装工地现场检验时可以不 再进行重复检验。 5.15 安装工地的现场检验项目和质量要求。 5.15.1 设计和制造技术资料应满足 DL6121996 中 4.8 的要求。 5.15.2 汽包、内(外)置式汽水分离器a)内外壁表面做 100%外观检查,必要时用 510 倍放大镜检查,不允许有裂纹、重皮 等缺陷;深度为 3mm4mm 的疤痕、凹陷、麻坑,应修磨成圆滑过渡,深度大于 4mm 的, 应补焊并修磨。人孔及人孔盖密封面应无径向刻痕,其他缺陷未超过 JB/T160993 的规定。b)检查几何形状和尺寸偏差不超过制造技术条件要求,人孔、管接头、焊接件布置合 理,尺寸偏差不超标。c)测量筒体、封头壁厚,每块钢板至少两点,管接头壁厚,每种不少于一个,每个至 少两点,应符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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