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闻良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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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密关于闻良违纪案的审理报告关于闻良违纪案的审理报告1998 年 4 月 9 日,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对闻良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陈德林书记批示,我室于 1998 年 7 月 20 日受理了我委一室移送的闻良违纪案。审理期间,我室就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等问题,多次与一室交换意见,一室做了一些补证工作。此后,我室会同一室三次同闻良谈话,核对事实。9 月,我室与一室派员赴秦州市和贵明市补充调查。现将审理意见报告如下:闻良,男,1940 年 5 月出生,汉族,省秦州市人。大学文化,1958 年 8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0 年 7 月参加工作,1993年 11 月任中共秦州市委委员、常委、书记,1

2、997 年 9 月任中共省第届委员会委员,1998 年 4 月停职检查。一、主要事实(一)经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闻良在任市委书记期间,因工作上的关系与市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范丽丽接触较多。据闻良本人称,随着时间的推移,闻良的思想发生变化,对范产生了“不一般的感情”。1995 年上半年的一天,闻良在家中写材料,范丽丽来送文2件,两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自此,闻良借其妻刘虹出差或上班不在家之机,在自己家中与范多次发生性关系。1998 年 3 月25 日晚,闻良趁其妻出差之机又将范丽丽约到家中,两人在闻的卧室内发生了性关系。约 20 点左右,有人开始打门,并越打越紧。闻出去以后,范在房间内听到其丈夫崔大年

3、的吵闹声,范担心崔硬闻进来,情急之下,便从闻的卧室(位于三楼)阳台上跳下,造成脚骨骨折。此事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以上事实的认定,我室与一室基本一致。闻良、范丽丽均予承认。(二)经审理不予认定的问题一室认定:闻良之妻刘虹与其弟弟刘海波于 1993 年个人出资成立了秦州农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农业生产资料。1994年,秦州所辖各县对化肥的需求量比较大,化肥市场行情很好。当时,全省最大的化肥生产厂家贵明市前进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因质量较高,在市场上更是紧俏。为此,刘虹多次给贵明市委书记朱义(因闻良的关系,刘虹与朱义在 1990 年就已相识)打电话,请朱

4、义帮助农乐公司批点化肥,但始终未果。1994 年 9 月,省经济工作会议在贵明市召开,刘虹随同参加会议的闻良一同到了贵明。在贵明期间,刘虹就批化肥一事找过朱义,闻良当时也在场,并为刘虹讲了情,使刘得到朱义的批条。凭朱的批条,农乐公司从贵明市前进化肥厂买进低价化肥吨,3农乐公司从中获取利润元。据此,一室认为,闻良的行为构成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的错误。一室对上述事实认定的理由是:1朱义能证实刘虹找其批化肥时,闻良在场并说了请帮忙的话。朱义 1998 年 6 月 20 日出证说:“1994 年 9 月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期问,我到贵明大厦看望闻良、刘虹。刘虹提到,孙书记(省委副书记)的弟弟孙

5、浩军在秦州多年了,他现在想下海做生意,让我支持一下,搞点化肥。我说,这个事为难我了,化肥这一块,我们市委是不批条子的,她缠着我说:你就介绍一下,我后来在她的条子上批:请前进化肥厂酌情处理。 ”7 月 5 日。朱义又出证说:“刘虹和我说这事时,闻良应该在,我和刘虹没什么交情,如果闻良不在,不发句话,我是不会批的。因为闻良是兄弟市的市委书记,看他的面子我才会批的。我是在刘虹拿出的一个介绍信上面批的请前进化肥厂解决一点。数量、品种、价格都没写。 ”7 月 7 日,朱义亲笔写道:“我看望各市领导都是在他们到贵明参加经济工作会议的当天去看望他们的,看望闻书记也是在他们到贵明的当天,当时老闻和闻的爱人都在

6、,闻的爱人也是在当天提出替孙要化肥的,化肥的事就谈过这一次,我也是这次批的。我和老闻除了集体活动外,没再单独会过面。 ” 朱义的秘书王维国证实,闻良等人是 9 月 20 日到贵明的,4当时因朱义有事,是王维国代表朱去机场接的闻良一行人,朱义当天下午就去贵明大厦看望了闻良,当时,闻良、刘虹都在场。王维国的日记也已证明了这一点。2.闻良曾承认刘虹找朱义批化肥时他在场并说了帮忙的话。1998 年 6 月 29 日,闻良出证“我们到贵明后,老朱去看过我们一次。我模糊记得老朱去宾馆看望我们的时候,刘虹可能是提出过要批化肥的事,我当时具体说了什么话记不清楚了,但肯定没有说反对刘虹办这件事的话,要是说也就是

7、说点帮腔帮忙的话”。3刘虹讲,这件事以朱义、闻良说的为准。刘虹的证词较为稳定,一直称:她找朱义批条时,闻良好象不在,但因为时间长了,已记不清,这件事可以找朱、闻调查,以他们说的为准。4.贵明市前进化肥厂的一位副厂长及厂办公室主任均证实,刘海波带着农乐公司的人来拉化肥时,化肥厂的人曾向刘海波等人开过玩笑,意思是农乐公司的够有本事的,连市委书记都给面子。当时刘海波说,不给谁面子,也得给闻书记面子。根据上述理由,一室认为,可以认定刘虹在找朱义批条子时,闻良是在场的,并说了帮忙的话。经审理,根据现有证据,我室不同意一室对此事实的认定。我室认为:51朱义的证词与现已查实的情况明显有矛盾。按现有证据,确实

8、能够证实闻良等人到贵明的当天,也即1994 年 9 月 20 日,朱义、闻良、刘虹三人确曾在一起过。但能证明刘虹就是在这次会面时向朱义提出的批化肥一事,却主要是根据朱义一人的说法。现朱义的这一说法与本案已查实的情况明显有矛盾:按照朱的说法,谈化肥的事,就这一次,当时,他即在刘虹拿出的一张介绍信上批示“请前进化肥厂解决一点”。现在签有朱的批示的这张介绍信已从贵明市前进化肥厂找到,该介绍信的落款日期是“1994 年 9 月 23 日”,开信单位是秦州市供销合作社,经查该合作社的介绍信存根,能够证实该介绍信确是 1994年 9 月 23 日开出的。对此,刘虹解释:“因我们公司是个私营公司,不够规范,

9、加之这笔生意对我来说很重要,为稳妥起见,我找市供销社的宋主任帮忙开张他们供销社的正规介绍信,因走的仓促,未拿到手,后来是让我们公司小李开车专程送到贵明来的”。刘虹的这一说法得到宋、李的证实,同时宋、李还证明,介绍信确实是 9 月 23 日开的。对此,我室审理后认为,介绍信开出的时间为 9 月 23 日是比较可信的。这样,朱在该信上的批示时间应为 23 日之后,而朱与闻会面的时间,根据闻良在秦州市委办公室报销的机票显示及朱义、王维国等人的证言和日记内容。应当是 9 月 20 日,且二人都称单独会面仅此一次,朱还证明谈批化肥的事只此一次,而且就是这次他在介绍信上批的6字,因此,朱的说法与现已查实的

10、情况是相矛盾的。2朱的一些说法不够肯定。朱义出证时称:“刘虹和我说这事时,闻良应该在,我和刘虹没什么交情,如果闻良不在,不发句话,我是不会批的。因为 闻良是兄弟市的市委书记,看他的面子我才会批的。由此可以看出朱义的这段证词更侧重于推断,而不够肯定。3闻良已改变原有说法。在我室补充调查期间,闻良请求更正 6 月 29 日的说法。他说“是你们调查人员提示后我才知道刘虹找朱批过化肥,原来并不知道这件事。但主观上又想,既然你们讲朱义说批化肥时有我在场,是否我的记忆错了,所以就说了几句含混不清的话。回来后我仍然想不起当时的具体情节,就怀疑是否你们了解的情况有误,这几天经过仔细回忆,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刘虹

11、要求朱义批化肥时,我没有在场,更不可能说些什么帮忙的话”。闻的这一说法,并无不合逻辑之处。4.经我室找刘海波了解,刘称其并不清楚条子是谁找朱义批的。至于在前进化肥厂讲“不给谁面子,也得给闻书记的面子”的话,只是想当然地认为朱义之所以能批条子,一定是闻良出了面,而且说这番话,也有“壮壮面子”的意思。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虹在找朱义批化肥时,闻良在场并帮忙说了话。因此,我室认为,一室认定的闻良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的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7宜作为处分依据。二、定性及处理意见一室认为:闻良在担任秦州市委书记期间,与他人通奸,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此外,闻良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妻子个人所办的公司谋取利益。根据闻良的违纪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一室提出,给予闻良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经审理,我室认为,闻良在担任秦州市委书记期间,与他人通奸,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闻良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鉴于闻良现任省委委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如给予闻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经省委同意后报请中共中央批准。以上意见,提请常委会议审定。案件审理室199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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