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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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规范公司统计信息报送行为,提高统计信息报送质量, 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和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是指

2、公司对外依法履行报送义务或内部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含代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业务)的有关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它包括统计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所需的其他资料。统计数据包括: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的统计指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其地方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等要求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所2需报送的统计指标、统计报表和资料等。统计分析报告是指利用各类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运营情况等进行各种定期或不定期、常规或专项分析所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材料。本办法所

3、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向其报送的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人事、财务、标准保费、资金运用、在售产品、业务、再保险、个险和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等统计信息。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报送是指对统计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审核、上报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 统计信息可以采用统计指标、调查表、调查问卷等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报送。保险统计信息主要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报送系统”)进行报送,实现保险统计信息采集、传输、汇总、报表生成和功能管理的电子化。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

4、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公司等关于统计信息报送内容、方式和时间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为中国保监会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提供信息资料,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决策支持。第六条第六条 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报送、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3统一管理是指各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分级报送是指由各级公司组织实施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各负其责是指各级公司对本级公司报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各级公司承担统计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对本部门报送统计信

5、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二章 统计信息报送机构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公司为统计信息的报送机构,根据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确定具体履行统计信息报送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级公司财务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各级公司承担具体报送任务的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报送部门(以下简称“报送部门”);各级公司信息技术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支持部门”)。第八条第八条 总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实施和管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一)总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

6、责包括:41 、 、组织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计划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2、负责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统计指标定义、统计口径及实现逻辑,负责公司所报送的统计指标的解释;3、管理和协调总公司报送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分公司”)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4 、对信息报送系统的需求分析及测试验收实施归口管理;5、组织实施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监督检查;6、组织公司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7 、总结和推广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水平;8、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管理工作。(二)总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7、:1、根据报送需要在公司系统内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报送队伍,规范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流程,组织和管理省级分公司对口部门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任务;2、参与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3、参与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统计指标定义、统计口径及实现逻辑;4、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5、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工作。(三)总公司支持部门、北京研发中心、上海数据中心的基本职责包括:1、组织实施信息报送系统的程序开发、运行和系统维护工作;2、负责信息报送系统和统计信息存储及备份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系统的完整、安全;3、协助报送部门进行统计信息数据

8、差异核对工作;4、负责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省级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组织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一)省级分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管理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2、组织开展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3、组织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二)省级分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完成各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任务,按要求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部门及分支机构对口部门的统计信息,定期向总公司对口部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其他政府机

9、构6以及行业协会等报送统计信息;2、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本部门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省级分公司支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1、负责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信息报送系统的运维工作以及有关统计信息数据提取工作;2、协助报送部门进行统计信息数据差异核对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地市级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组织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一)地市级分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二)地市级分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是:根据上级公司对口部门、有关政府机构及行业协会等的要求完成统计信息报送任务。第三章

10、 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统计责任人制度。(一)各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本级公司所报送的统计信息负有审核责任。(二)各级公司的统计负责人负责领导并督促统计信息报送人员遵守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保证统计信息报送人7员的工作条件,支持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组织和协调本级公司完成统计信息报送任务。(三)各级公司的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直接组织者,负责就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的事宜与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上级公司、本级公司相关部门及所辖

11、分支机构等沟通协调,落实各项报送事宜。(四)各级公司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报送的统计信息负有审核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本级公司统计负责人代其履行审核职责。统计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在当期报送截止时间前不能履行审核职责时,应进行授权,由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代其履行当期的审核职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在当期报送截止时间前不能履行审核职责时,应进行授权,由报送部门其他负责人代其履行当期的审核职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国家的相关法

12、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统计信息质量。(二)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信息报送工作需要保持适度性。8(三)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公司调整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应征求本公司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四)各级公司中承担统计局经常性统计任务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报送统计信息,不得伪造、篡改统计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章 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对

13、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统计信息报送人员,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应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建立严密的统计数据审核机制,保持统计口径相同的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保证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质量。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应针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妥善保管;根据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对统计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统计分析工作,整合分析资9源,完善分析工作流程,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容量大、范围广和快速及时的优势,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中国保监

14、会及其派出机构、上级公司等要求完成各类统计分析报告报送任务,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报告质量。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统计信息属公司商业秘密。各级公司从事统计信息报送、审核的人员对公司统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司对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更不得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挠统计信息的上报,不得授意篡改统计信息,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打击报复。第五章 保险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险统计信息的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 1 月 1 日零时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统计信息报

15、送的机构层级按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规定的“总省地”三级机构执行。在设立保险监管分局的省份,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险统计信息报送的机构层级延伸至地级市下属各县、县级市,但不包括地级市城区内各区(以下简称“延伸统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分为人民币保险统计信息和外币保险统计信息。公司在向中10国保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时,应将三级机构及延伸统计县级机构的人民币保险统计信息、总公司一级的外币保险统计信息一并报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保险统计信息应按照股权控制原则进行合并编报。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包括代理集团公司业务(以下简称“代理集团”)保险统

16、计信息、公司自营业务(以下简称“股份自营”)保险统计信息、合并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控股子公司后的公司保险统计信息。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按如下规定执行:(一)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报和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不定期报告。(二)月度快报单独报送。(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合并报送一套统计指标,即每逢 3 月和 9 月只需报送季报统计指标;6 月只需报送半年报统计指标,12 月只需报送年报统计指标。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是包含月报指标的完整统计指标。(四)年度报为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按年度报统计指标报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投资管理部、产品开发部、业务管理部、个险销售部和健康保险部等部门是公司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部门。省级分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11理、财务管理、产品管理、业务管理(含再保险)、个险销售管理、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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