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业道德、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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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察工作方针、办案纪律等规定检察工作二十字方针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中政委四条禁令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 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 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非法经营活 动提供保护。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进行的,要 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2、;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2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 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 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 或个人均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廉洁从检十不准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 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不准接受下级检察院人员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 收受礼品;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 具;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

3、营业性歌舞厅、 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 饮酒; 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 老爷态度; 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 取利益; 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3江苏省检察机关“禁酒令”第一条 根据省院党组织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 “禁酒令”。 第二条 禁酒范围: 1、禁止与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一起 饮酒;2、禁止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场合饮酒; 3、禁止着装(检察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4、禁止携带枪械、卷宗材料和秘密文件外出饮酒; 5、禁止在接待工作中不

4、文明饮酒; 6、禁止在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饮酒; 7、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苏州市检察机关六条“禁令” 一、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 诉人、亲友、或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钱物和各类消费。 二、严禁泄露案情和为当事人打探案情,执法办案人员 严格执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 三、严禁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不依法返还扣押、冻 结款物,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坐收购或擅 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案件 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小汽车、手提电脑等交通、办公设备;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酗酒滋事,无证驾驶机动车、 警车私用,

5、参加赌博活动; 六、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 私利,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 取利益。4“八小时以外” 延伸管理规定为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干警的自我约 束能力,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树立检察官的良好 形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检察干警均应严格遵守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 “九条硬性规定”及廉洁从检“十条纪律”等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二)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严禁进行以下活动: 1、严禁动用公车参与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一切活动; 2、严禁参加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宴请和娱乐活动; 3、严禁私自会

6、见案件当事人; 4、严禁借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 财。 5、严禁以检察院的名义参与涉及自己或亲属的各类案 件或纠纷; 6、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7、严禁打骂、欺压群众。 (三)遇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遇有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探询案情的; 2、在公共场所或社会交往中发生与本人有关纠纷的; 3、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亲朋好友转送的财物暂 无法推辞的; 4、发生违章违纪的。 5、非公外出,出苏州地区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一、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

7、,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四、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6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官职业道

8、德建设,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第三条 检察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的各个方面和职务外活动中恪守职业道德要求。第四条 对模范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检察人员纪律规定予以惩戒。第二章 忠 诚第五条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

9、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第六条 尊崇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7第七条 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亲民、为民、利民、便民。第八条 热爱人民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权的公信力。第九条 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

10、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第十一条 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严守政治纪律,不参加危害国家安全、带有封建迷信、邪教性质等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第十二条 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第十三条 勤勉敬业,尽心竭力,不因个人事务及其他非公事由而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第三章 公 正第十四条 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的立场,8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作风。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

11、权势所屈服。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第十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滥用职权和漠视法律,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第十八条 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不伪造、隐瞒、毁损证据,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第十九条 树立程序意识,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第二十条 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尊重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格,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支持律师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12、。第二十二条 出席法庭审理活动,应当尊重庭审法官,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9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第二十四条 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严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执法过错行为,要实事求是,敢于及时纠正,勇于承担责任。第

13、四章 清 廉第二十六条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并教育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秉持清正廉洁的情操。第二十七条 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第二十八条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10第二十九条 不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凭证以及干股等;不参加其安排的宴请

14、、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不接受其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出借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第三十条 不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不私下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第三十一条 在职务外活动中,不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妥善处理个人事务,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如实申报收入;保持与合法收入、财产相当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的生活情趣。第三十三条 退休检察官应当继续保持良好操守,不再延用原检察官身份、职务,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形成的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活动,为承揽律师

15、业务或者其他请托事宜打招呼、行便利,避免因不当言行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第五章 文 明11第三十四条 注重学习,精研法律,精通检察业务,培养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本领。第三十五条 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罚与教育并重、惩治与预防并重,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第三十六条 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第三十七条 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第三十八条 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时,按照检察人员着装规定穿着

16、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严格守时,遵守活动纪律。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第四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力戒独断专行,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第四十一条 明礼诚信,在社会交往中尊重、理解、关心他人,讲诚实、守信用、践承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12第四十二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慎独慎微,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第四十三条 不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第四十四条 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本人或者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应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要恶化事态酿成事端。第四十五条 在职务外活动中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避免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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