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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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宣传贯彻会议讲稿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范围通过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肉品检验卫生试行规程规定的所有病害生猪。(一)送至屠宰厂,在宰前检验或检疫时发现的病猪;死猪及死因不明的死猪。(二)在宰后检验或检疫时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胴体及生猪产品。包括病害胴体、修割肉(毛污、血污、机械损伤部分、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等)。(三)确认为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生猪如:瘦肉精猪、灌水生猪、农药生猪、垃圾猪等;生猪产品如:未及时销售腐败变质的、经过实验室检验有害物质超标的、瘦肉精超标的、注水肉等等。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的条件有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要求的病猪隔离圈、急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有符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要求的焚烧炉或湿化机。有经省定点办培训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人员,并佩带胸卡。应当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应当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报送的专职人员。应当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信息进行统一存档、备查,并保存5年以上。应当逐步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定点屠宰厂备案登记制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辖区内符合无害化处理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填写吉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备案注册表报省定点办备案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

3、区内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3月底前,报省定点办备案注册。对于尚未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和无害化处理设备不符合要求的,限5月底前完成整改。经整改达到要求的,报省定点办备案注册。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屠宰活动,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备案后,列入财政补贴范围。备案注册表补贴标准和范围送至屠宰厂已死的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不享受损失补贴500元/头;待宰期间死亡及宰前检验或检疫中发现的病害猪享受580元/头。宰后检验或检疫发现以下的病害猪产品也享受补贴。检验或检疫需要整头销毁或化制的;局部修割的,如非恶性肿瘤、化脓、机械损伤、黄脂的脂肪、白肌肉、黑干肉、骨

4、血素病、放血不全、浮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严重出血、皮肤发炎、钙化变性、寄生虫损害部分、带异色、异味、异臭部分及有碍食品卫生的部分。均按照称重计算,按90公斤折合1头猪计算,可以进行累计。省定点办的职责省定点办负责:1、负责统计、汇总全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并负责向省财政厅和商务部报送。我们只负责对数据进行统计,不对数据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数据要进行调查,必要时,我们将到现场进行检查)。2、负责全省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备案注册。3、负责对肉品检验员、无害化处理人员、商务主管部门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4、配合财政厅落实病害猪无害化补贴资金。5、对全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

5、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条件进行初审。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要建立监督员机制;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各地要把好审核管,审核不到位,容易出问题)。4、负责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程序11、每天屠宰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病害肉,通知市县商务部门监督员到现场。(未建立监控系统的)填写处理确认表。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员监督无害化处理全过程。采用影像资料给予记录,并按无害化处理的种类填写表1、表2、 表3。一式三份。3、货主(自宰企业为企业负责人 )、检验(检疫)员、无害化处理员、企业负责人、监督员在表1-

6、3中签字确认。表1和表3需要企业盖章确认。签字后,表1-3由企业存档一份(联同影像资料);货主存档一份,监督员带回商务局存档一份。表1-3的区别表1是对应宰前检验或检疫。指运送至屠宰厂后死亡及宰前检验(或检疫)出问题的活猪及死猪。以头为计算单位,享受500元的病害猪损失补贴和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贴。表2是对应宰后检验或检疫。指宰后检验或检疫出的病害肉,包括修割肉等,以重量(公斤)为计算单位,在折合90公斤算头数,享受500元的损失补贴和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由于是重量计算,并且为累计数,监管起来比较困难,各地监督员要对表2的监督更为细致。表3对应的是指送至屠宰厂中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5

7、00元的补贴,仅享受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程序2每月5日前,屠宰厂将上个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按照表4进行汇总,上报市县商务局。市县商务局对屠宰厂上报的数据,按照监督员的表1-3进行审核,无误后,于10日前,报省定点办,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指导企业填写表5-6。省定点办根据市县商务局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信息报商务部,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定点办报送的数据,下拨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工作程序3每月10日前,屠宰厂填写完表5-6后,报市县商务局。每月15日前,市县商务局对表5-6确认后,盖章,转报同级财政局。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病

8、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监管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无害化处理数据异常的,因及时进行分析原因。组织肉品品质检验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参加培训。屠宰厂、市县商务局、省定点办要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责任1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9、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2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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