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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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1 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民事实体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2、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3、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

2、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活动:动态;关系:静态。动静结合)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又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诉讼关系指的是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4、民事诉讼的特点:法定性,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 (上诉、再审) 、执行。5、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目的论是民事诉讼法学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目的论是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课题,但是其对民事诉讼制度、原则以及程序设计都有着至关

3、重要的影响。意义:(1)为民事诉讼法学其他基础理论提供更高层次的理念(2)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指导方向。(3)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6、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支持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7、我国能动司法的主要内容(1)把追求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导向,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以多元社会规则、多重社会价值作为司法的考量依据。(3)把调解作为处理社会纠纷的常规性司法方式。(4)把便民、利民作为司法运行中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8、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民事

4、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作用和适用的地域范围。民事诉讼法第 4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2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等事项。3对人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有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 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参加民事诉讼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豁免权: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4对事效力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

5、讼法审理的案件范围,也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民事诉讼法第 3 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第第 2 章诉与诉权章诉与诉权1、诉讼标的含义: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2、诉的类型: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和内容,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诉讼标的法院审判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纠纷。3、反诉含义: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吞并、抵消或者排斥原请求的诉。处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4、反诉的特征针对性: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被告针对

6、的是原告这一特定的主体。依附性:反诉是以本诉的产生为前提而产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就不能称为反诉,只能是另一诉讼中的诉讼请求。 牵连性:反诉是与本诉相比有法律关系或事件上牵连的诉讼请求。合并性:反诉是经法院同意与本诉合并处理的诉讼请求。 独立性:反诉是和本诉相互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对抗性:反诉的诉讼请求是针对本诉的诉讼请求提起的,目的在于抵消和排斥本诉的诉讼请求。5、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法律依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

7、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6、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区别:(1)性质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反驳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2)前提不同:反诉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3)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7、民事诉权的内涵是: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

8、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1诉权是当事人向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2诉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3诉权包括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1)所谓诉权的程序内涵,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行使诉权提起“诉” (起诉):行使起诉权诉讼程序的启动(2)诉权的实体内涵,是指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8、诉权与诉讼权利区别: (1)权利的性质不同:诉权属于基本人权之一,由宪法规范;诉讼权利则属于程序权利,由诉讼法规定。(2)权利的内涵不同:诉权既包括程序内涵又包括实体内涵;而诉讼权利是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展开诉讼的进攻防御、进行各项诉讼行为的权利,不包括实体内涵。(3)产

9、生的时间不同:诉权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而诉讼权利存在于诉讼过程中。(4)权利主体不同: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诉讼参与人。5)义务主体不同:与诉权主体相对的是法院,而与诉讼权利主体相对的可能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诉讼参与人。(6)行使的次数不同:同一纠纷的诉权通常仅可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申请回避权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内容(一)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二)人民法院应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与差别对待三、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法理根据(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性

10、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三)民事实体法平等原则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必然延伸2、辩论原则的内容(一)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二)辩论的范围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内容(三)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四)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当事人的辩论内容与法院的裁判依据3、处分原则的内容(一)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四)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三、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一)处分权制约审判权(二)审判权监督处分权(三)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

11、使4、诚信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第 13 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诚信原则确立的根据三、诚信原则的适用(一)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1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2禁止矛盾行为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4真实义务5诉讼上的权利失效(二)诚信原则对法院的适用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2禁止突袭裁判(三)诚信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5、检察监督原则的含义2007 年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原)监督方式抗诉;(现)增加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二、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1、全程监督2、检察

12、机关为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第四章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1、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法院系统内部上下之间为监督关系,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2、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 ,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3、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第一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13、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 第二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重审、再审的合议庭第 40 条第 2 款规定: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得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第 40 条第 3 款:“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合议庭的活动规则:合议庭审判长的确定与职责民诉法第 41 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

14、或者审判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合议庭的评议规则民诉法第 42 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与审判委员、院长、庭长的关系“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5、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情形,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6、民诉法司法解释 2015: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

15、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7、申请回避的程序:申请。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

16、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申请。决定。民诉法第 46 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律效果:被申请回避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程序与效果。民诉法第 48 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8、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案件及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企业破产程序特定案件与婚姻无效案件。9、陪审制度: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制度的功能:第一,有利于弘扬和实现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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