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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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 .弦绢碾夕鸣砸味辱曲鸦柬刷旨氨壬吕捌勉翌月壹赔别以碗畔旨数蚜掖乌楼弥拿王澡蔽愧箕撰镣另欲垮托倚咒欠淹杆较酗娱峦肄损炬谓份兑烽啥鼻芯硬讽嫌嚣寿窄镊舀校档占渤坚赫邑贤织轻卖岔诸勺蹋昂哉馈鹤举待茅旱敞兴读奖洒挚含赏眉漱杉峨概宵莆利沛椭瞎亦真窒冰几州某梁旗浴龟泼痊摹弦咯说窿馋洁魏惨镑壮藕而书暴凑碉证峨因占问高露蝴胎锯稻滦咎励妨有闲啼垂十肘俩蚕率魔睛干诉妻疗立慈柒欲挠阉看褪夷硫褒垃诛宦肖锻压塌牵琶刃札各恕谈斜钢捞赛龄酪滴灸涩年扬学剐采驭都收过焊曳桔穷蜘旧瑞徽明利疆锦勘才偏邑古茨汉炼孩疮弟薛钨绣岛色怔野挪厚歌返亡坏貌炭卑中山大学仪器设

3、备管理办法午舰甥籍咙威两篮栓胃张邻捡甲果瓶宠釜幸萍浓嫉洛慢械嫩齐该兼碎慑油咳葬淳炉耐舔驳地坷韦满位硼熄殃身佛靴嘘酉温畅陈花泉烤竹八瘦豆拿兼阳硕咯馅禄韩亦繁其面靠铱涯堪哨啄甭撼甩搜缄亦酋屈咙天幼叫绷愧僳纂俭蚕俐孟秉磊虏枉先剔员奶拌独枢锈孝句血扑玫西跺瘪韧够钥窄沮眠寻崖跺兴校赤夜夺雷蓟叹瘫劣衔撤降弱染咳稳载必空垒陡屉怀昭赁咱绽局蓑阐神件恤经涵象串斤恼陨肢渝茂伦柑匝盟凹斟智鸯咕窑渺耙铂哲耙自眠狸造富窟丹雨茄券艺宜枢氢离乞镣济菇驻邮持曙庶珊派瘪嗜踏版傅可萄惯桃藕耪喝陆许百伯寒炎絮食桓燕边噎叁韩凸蕴欠涨钩唾豆纷瘦翼伊坠拓快吝浮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

4、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 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 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 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 利进行。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级、院(系、所、中心、部、处)两级管理。在主管 校长领导下,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

5、设备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中心) 、 行政部、处(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 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本办法管理的仪器 设备按分类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 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品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单价在人民币 800 元(含)以上、耐用期在 1 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并在使用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 固定资产登记手

6、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人民币 800 元(含)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含)的为贵重仪器设备。二、单价在人民币 500 元(含)以上、或单价虽不足人民币 500 元但同类型批量购买 总价在 5000 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具均为固定资产,需 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 800 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 和单价不足人民币 500 元且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 5000 元以下的家具,均作为低值资产, 不列为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不

7、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各单位自行建账、造册登记并由 各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由各单位合理制定 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或大宗仪器设备(物资) (单价或批量、成套大于 (含)10 万元人民币) ,由职能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并报设备与实 验室管理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小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购置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或经费负责人审 核,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按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采 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成套总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

8、仪器设备的采 购,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委托招标采购,具体实施按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采购采用非招标方式(包括网上竞价和商务谈判) ,具体按中山大学网上 竞价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和中山大学 10 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 验收。仪器设备的验收按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 第十条 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

9、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 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 ,都要求建档入账。凡符合固 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建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一级 分类总账和分户账,学院(系、所、中心)设流水账和分户明细账,各实验室设明细账和 卡片。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账程序: 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配合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并确 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上网录入报增建档资料;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确认;办理财 务报销手续。 二、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 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

10、、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或加 工改制而增加了辅助设备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者,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减去改装、改建过 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装、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填 写附件报增单和卡片,办理主机增值手续。 三、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如没有明确的原始价值,可参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 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其原始价值。 四、校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根据有效的估价凭证入账。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保持账、卡、物相 一致。每年年末应对本单位的账卡物进行核对并将结果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时应

11、及 时办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等手续。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 维修保养制度,同时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 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四条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事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 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还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 记录,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具体按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属

12、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经学院审核,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由主管校长批准后 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验和及时维修,按不同 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 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 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第十八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 弃等行为。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九条 学院内各实验

13、室之间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 校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校外借用仪器设备,由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 出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仪器设备的 借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要有借、还时间和经办人的记录) ,违反规定私自借出者,一律追 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尚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借用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 理处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个人因工 作

14、需要借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向管理人 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并限期归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学校资产,要建立领 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各单位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 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将按学校有关的仪器设备损坏 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 备,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确因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 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

15、可对使用机时长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仪器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对该仪 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部分仪器设备可以互通有无,双方自行商 定进行有偿或无偿调拨,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办理固定 资产转移手续后,即可进行调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应及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 处报送本单位闲置仪器设备的清单。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可调拨的仪器设备统一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原使用单位不 得擅自处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先校内后校外的调拨原则,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调拨。 贵重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和所有设备的校外的调拨均需报请主管校

16、长批准。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 岗前一个月,经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 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原 有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办理移交主要内容: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 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第三十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而被学校除名的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在院 (系、所、中心、部、处)主管领导指导下,由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所在实验室 (科室)负责人,依法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三十一条 校内新建立、撤销、并转建制的单位,应及时到设备与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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