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3406540 上传时间:2018-06-0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海口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51006(颁布时间)19951006(实施时间)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1995 年 8 月 10 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8 月 31 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 年 10 月 6 日公布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镇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2、基本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菜田。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计划、农业、财政、水利、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面积按本市人口平均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划定,报市人民政

3、府批准并明文公告。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对基本菜田保护区按块绘图,登记建档,并设立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第五条 后备菜田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不少于基本菜田总面积的比例在适合种植蔬菜的农田中划定。因人口自然增长和征用土地造成人均占有基本菜田面积减少的,应及时在后备菜田中补足。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后备菜田的土地和设施进行改造,并有计划地逐年增加种植蔬菜的面积。已种植蔬菜的后备菜田视为基本菜田,按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菜田和后备菜田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在扶持基本菜田建设、保护

4、菜农利益方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各级财政逐年增加对基本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二)对菜田的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补贴;(三)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对签订产销合同的蔬菜实行最低保护价,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第七条 基本菜田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交通便利;(二)排灌方便;(三)土壤适宜种植蔬菜;(四)附近无污染源;(五)稳产高产。第八条 基本菜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种其他农作物或改作他用。第九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菜田

5、保护区,需要征用基本菜田的,须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征用面积在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征用基本菜田实行先补后征,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征用公顷公顷的标准,在后备菜田中补足新菜田后方可征用。第十一条 征用基本菜田须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和所征菜田附属生产设施的投资补偿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缴纳标准,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季度汇交市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新菜田开发建设。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提

6、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和园艺栽培设施。在基本菜田保护区或其周边地带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菜田及其基础设施。因施工导致菜田的种植条件恶化或影响基础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协定期限内修复或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基本菜田保护区附近不得新建有可能污染菜田的工程项目,其防护相隔距离参照工业污染防护距离的规定,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测定。第十五条 菜农必须严格遵守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在蔬菜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化学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沙、取土、采石

7、、采矿以及堆放、倾倒和排放有害物质。第十六条 在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菜田保护区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使用基本菜田保护区土地的建设项目,一年内不能动工兴建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保持耕地现状,由原耕种单位或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耕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兴建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基

8、本菜田的单位和个人,非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弃耕撂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复耕复种;弃耕撂荒菜田连续满个月的,由区人民政府按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收取撂荒费;弃耕撂荒超过一年以上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条 擅自将基本菜田改种其他作物或改作他用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毁坏基本菜田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毁坏或擅自移动基本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9、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侵占或毁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和园艺栽培设施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修复设施,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可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内堆放、倾倒和排放有害物质或在蔬菜生产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化学物品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五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按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 非基本菜田保护区的零星菜田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