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电网发电机励磁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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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电网发电机励磁系统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发电机励磁系统是电力系统的重要设备,对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发电机励磁系统的专业技术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机组范围为并入江西电网运行的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和燃汽轮机,以及30MW及以上水轮发电机励磁系统。第三条 100MW以下汽轮发电机和燃汽轮机,以及30MW以下水轮发电机励磁系统如有需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发电机励磁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各发电公司及所属发电厂协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性能、参数整定、数学模型、电力系统稳定器(PSS)

2、、运行控制方式及设备的运行可靠性进行监督管理,使其满足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标准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要求。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电网内并网发电厂、发电公司。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和科研部门应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网调)是江西电网励磁系统专业技术管理的上级部门。江西电力调度中心(简称省调)为江西电网的发电机励磁系统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江西电网发电机励磁专业管理工作和调度范围内机组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有关电力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上级励磁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励磁系统的管理规程、规定和办法,制定江西电网有

3、关发电机励磁系统的管理规定和办法。2、以协议形式与管辖范围内机组所属发电公司确定在发电机励磁系统管理方面职责分工。3、负责向上级励磁主管部门汇报全网发电机励磁系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障碍的情况通报制度。4、组织全网性的发电机励磁专业工作。第七条 省调根据励磁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励磁系统管理专(兼)责人员,主要职责是:1、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本级励磁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励磁系统的管理规程、规定、办法和细则。2、进行电力系统暂态稳定、动态稳定和小干扰稳定的分析,掌握和改善发电机励磁系统对电网稳定性的作用,提出励磁系统技术改进建议。3、掌握管辖范围内各发电厂励磁专业的管理和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技术状况、运行

4、、检修、调试和技术改造工作。4、做好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的发电机励磁系统性能指标及参数的管理工作,重要的性能指标有强励电压和电流倍数、励磁系统的调压精度、发电机空载电压阶跃指标和负载阶跃响应性能指标等。主要的参数有PSS、调差、低励限制等环节的模型和定值。5、积极推进励磁系统建模和PSS应用工作,建立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确认管辖范围内发电机励磁系统数学模型参数和PSS整定试验报告。建立所辖电网的发电机励磁系统模型数据库。6、参与管辖范围内发电机励磁系统的重大事故调查。7、协调解决发电机励磁专业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10、参与管辖范围内新建发电机励磁系统的选型和励磁系统的重大技术改造

5、方案的审查。对被改造的发电机励磁系统,负责提出与电网有关的特殊功能指标要求。11、参与管辖范围内励磁系统特殊试验(PSS试验、励磁系统模型参数确认试验、强励试验等)。12、检查管辖范围内发电机励磁系统相关单位执行本条例和协议情况。第八条 发电公司是励磁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相应的管理部门设立励磁系统专责技术人员,负责电厂励磁专业工作。发电公司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发电机励磁系统标准,执行省调有关励磁系统的规定和反事故技术措施,执行与电力调度部门签定的协议中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部分的内容。2、主持励磁系统设备订货、出厂和现场验收、设备改造。参与励磁系统特殊试验(PSS试验、励磁系统模型参数确认

6、试验等)。3、进行除省调下达之外的励磁系统参数的定值设定和管理。 4、从组织、管理、技术和资金等各方面保证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正常运行、检修和试验。5、负责制定励磁系统运行和检修规程,建立励磁系统设备参数、技术性能、试验检修和运行可靠性档案。6、负责分析和解决发电机励磁系统存在的问题。7、向省调报告励磁系统事故和重大障碍情况。主持励磁系统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的技术分析意见,励磁系统重大事故调查应邀请省调和电力科学研究院技术人员参加。参与励磁系统引发的系统事故调查。8、向省调报送励磁系统的技术资料、测试试验报告、年度报表及事故技术报告。协助省调了解本公司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状况,以及管理、运行、检修

7、、调试和技术改造工作。第九条 电力科学研究院是励磁系统专业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也是江西电网励磁系统技术监督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是:1、执行发电机励磁系统标准以及励磁主管部门有关励磁系统的规定和反事故技术措施。2、掌握江西电网内各发电厂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技术状况,掌握江西电网内各发电厂发电机励磁专业的管理、运行、检修、调试和技术改造工作。3、对江西电网的励磁专业技术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服务。参与励磁系统的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分析意见和改进措施。协助发电公司分析和解决发电机励磁系统存在的问题。4、结合江西电网特点进行实际发电机励磁系统作用的研究,进行发电机励磁系统的重大技术问题的研究,进行发电机励磁系统

8、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试验、引进、完善和推广。5、接省调或发电公司的委托参与发电机励磁系统设备订货要求的制定和订货协议签定。6、接受委托负责或参与发电机励磁系统设备的验收试验。7、配合省调进行励磁系统参数实测和建模工作,进行PSS推广应用。接受委托负责进行发电机励磁系统的特殊试验(PSS试验、励磁系统模型参数确认试验、强励试验等)。进行发电机励磁系统模型参数转换工作,为电力系统计算提供可直接使用的发电机励磁系统模型参数。8、进行年度发电机励磁系统运行可靠性统计,向江西电网内发电公司、省调提出报告。9、进行江西电网内励磁系统的入网检测,向省调提出检测报告。10、组织励磁专业的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第

9、三章 运行设备管理第十条 省调负责提出管辖范围内各发电机(包括新投产的机组)励磁系统的调差率、低励限制值等定值的整定要求。第十一条 入网运行的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及30MW及以上水轮发电机必须具备PSS投入条件,PSS参数整定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励磁主管部门根据系统小干扰稳定性分析结果,确定需投入PSS的机组,批准PSS参数整定试验报告及PSS运行规程。第十二条 发电公司及所属发电厂负责所属机组励磁系统设备的管理,并网运行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各项性能指标必须满足国标和行标的要求,特别是与电力系统稳定性有关的性能指标如励磁系统强励电压和电流倍数、励磁系统的调压精度、励磁系统电压响应指标、励磁

10、系统的稳态和动态增益,发电机空载阶跃响应和负载阶跃响应性能指标等。第十三条 发电厂负责对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设备的运行及维护,执行省调下达的励磁系统定值和指令,进行省调布置的励磁系统参数测试、PSS参数整定以及其他励磁系统试验,并负责除励磁主管部门下达之外的励磁系统参数如过励限制和保护、V/Hz限制和保护等环节的定值设定和管理。第十四条 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及其PSS等特性单元的投入、退出和参数更改必须得到省调的批准。如遇事故退出,应及时向当值调度汇报,事后报省调备案。第十五条 发电厂在对励磁系统的重大设备进行改造、技术改进、检修及试验时,应征求省调对改造、检修、试验方案(包括设备性能指标、技术

11、改进可行性报告)的意见,并经省调批准。在设备改造中应确保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有关的励磁系统性能指标满足要求,设备改造完成后应重新进行PSS参数整定试验和励磁系统模型参数确认工作。第十六条 在省调对管辖范围内已投运的发电机组提出参数检测和PSS整定试验的要求后,各发电厂应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试验单位积极对相关机组进行励磁系统模型参数测试和PSS参数整定试验,测试、试验报告及时上报省调。第十七条 对于控制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订货合同的励磁系统,由发电公司负责进行限期整改。第十八条 励磁系统发生事故或重大障碍时,发电公司励磁专责人应及时了解和记录有关情况,口头向省调汇报,并于10天内提出技术分

12、析报告上报省调。第十九条 发电厂励磁专责人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励磁系统运行报表上报省调,并逐级上报,同时反馈给各发电公司。第二十条 省调对所辖电网内的发电厂励磁系统进行不定期核实:励磁系统试验运行情况、励磁系统定值及PSS投入执行情况等等。第二十一条 省调对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励磁系统进行定期复核,根据各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状况,一般每五年复核一次。第四章 新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 新建发电机组及老机组改造的励磁系统设备统称为新的励磁系统设备(简称新设备)。新设备投运前,发电公司应向省调提前一个月上报新设备台帐等资料,并申请索取新设备调差率、低励限制值的整定值。第二十三条 发电公司按照规定从建设试

13、验单位接受完整的新设备随机资料(包括励磁系统模型参数)、试验调试报告和设备改造异动技术资料,建立励磁系统技术档案,保证励磁系统图纸资料的完整准确,并督促电厂有关班组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和培训工作。第二十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及老机组改造的励磁系统设备选型及招标须通知省调和电力科学研究院参加,选购的新设备必须通过励磁系统入网检测中心的检测,各项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第二十五条 新建发电厂在项目可研阶段,业主方应委托有关技术单位对励磁系统进行系统稳定影响计算分析,确定合理的励磁方式、强励倍数和PSS选型等要求并上报省调。第二十六条 新建发电厂(或新建发电机组)以及进行励磁系统改造的机组在进入商业

14、化运行之前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试验单位完成励磁系统参数实测、建模和电力系统稳定器(PSS)的参数整定和励磁系统模型参数(包括限幅、限制及保护动作值等)的测试工作,测试报告上报省调,在有关试验方法和性能指标满足励磁标准、规程和规定条件后,方可批准进入进入商业化运行。第二十七条 只有经省调批准、下达入网许可证明的新设备才能入网运行。对于批准的励磁系统产品正式投运以后,其软、硬件的升级应在电力科学研究院的监督下进行,并及时提交试验检测报告,不允许发电公司或生产厂家自行更改软硬件。第二十八条 对已运行的、无入网许可证明的励磁系统,省调根据发电机组在电力系统中的重要性,逐步开展检测。对有重大缺陷的产品,要求发电厂限时改造;对有一般性缺陷的产品,要求发电厂尽快进行消缺改进。改造项目完工报告应送交励磁系统入网检测中心批准。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 入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得采用未经检测的励磁系统产品,励磁系统的重大缺陷必须按时完成改造。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发电机组,一经查实,省调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停机整改、甚至取消机组并网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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