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侵权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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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6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书原原 告:告: , 男 , 汉族,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被被 告: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威,董事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11 层 1102 室,电话 010-62651717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误工工资损失等共计 19,185 元 。 2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两项共计 24,185 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2 / 6原告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旗下 ofo

2、 小黄车用户(证据一证据一),原告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 21 时 10 分使用被告公司提供的 ofo 小黄车(证据二证据二),依规正常骑行中 ofo 小黄车途经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外图书城路段,骑行中 ofo 小黄车的踏板连接部件突然脱落(证证据三据三),导致原告骑行失控,坠地、摔滚,造成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及骨骼严重受伤(证据四证据四)(锁骨部位、腹部、膝盖、大腿、小腿、肘部等多处)目前已经支付医疗费 2000 元,营养费营养费450 元(原告伤情所需营养期为 15 天,根据原告年龄按照 30 元天)。共计 2450 元(证据五证据五);交通费 200 元系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

3、就医、复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证据六证据六);受伤期间治疗修养期误工工资损失 5795 元(8500/22=386,386 元/日*15天,厦门 XXX 公司)和 2040 元(3000/22=136,136 元/日*15 天,厦门 XX 公司)(证据七证据七);以及随身财物损毁严重(价值 1500 元的 DW 手表镜面与表盘直接损坏无法使用(证据八(证据八)、价值 63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内外硬件损毁严重无法开关机,已无维修价值(证据九证据九)、价值 3000 元的手机频幕破碎维修费用预计 600 元(证据十证据十)、价值 300 元背包多处滑破报废(证据十一证据十一),上述上述医疗费、营

4、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共计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共计 1919,185185 元。元。本次骑行距离不到 300 米距离,便发生此次损伤事件,庆幸此时不在交通高峰期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原告便及时与被告 ofo 小黄车客服联系,让其厦门片区服务人员赶来处理,被告客服人员告知原告先去医院3 / 6就医治疗,被告未派遣任何工作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处理事故,于是原告无奈之下只能由路人搀扶就医(证人事发情况描述,证据十二,证据十二,事发被告客服人员沟通记录,证据十三证据十三),由于已近当天 23 时左右,于是在药店购买外敷药品简单处理受伤部位,医生建议需要全面身

5、体检查才能确定伤势程度同时建议伤者需暂停工作休息静养 15 天左右以便观察,但鉴于原告日常工作量饱和程度安排除白天在厦门好慷公司从事摄影师工作,晚上在觉林(厦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从事拍摄和摄影指导工作,当时并未考虑是否休假疗养,但第二天越发感觉受伤部位不适,于是遵照医嘱进行必要休假疗养(证据十四、(证据十四、证据十五证据十五),休假疗期间,原告虽有多次联系被告处理此次事故的处理方式,被告由事发时“让其先去就医”转为“与被告无关”决绝任何赔偿,甚至连最基本的安抚都没有。原告通过注册被告的 ofo 共享单车账号之后,交纳押金支付费用,扫描二维码骑行 ofo 共享单车的行为,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租赁合

6、租赁合同关系同关系。被告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的人身财产遭受的重大损害,究其原因是原告未尽到上述义务而导致的,由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了原告人身财产遭受的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权益保4 / 6护法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

7、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本案原告已经发生医疗费、营养费、交通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工资减少、财产损失等共计费、误工费工资减少、财产损失等共计 19,185 元。元。原告曾多次积极主动联系被告,商谈此次事件的处理事宜,被告却始终消极不以为然的态度应对,其处理的逻辑是“先让原告自己去就医” ,然后“拖” 、 “拖” 、 “拖”推诿责任,最后干脆以警察没出具责任书为由不接受赔偿,在本案中并不涉及第三方共同侵

8、权责任,且原告并无过错何谈警察没出具责任书?而且事发时原告是依据被告指示先去紧急就医的,事发时被告未派人赶往现场处理事故也未联系保险公司,这一切反应了被告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契约精神和应急处理能力。本案存粹的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责任,因被告未能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未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导致原告人身财产受到重大损害,被告不但没有对受害的原告进行任何赔偿、补偿,甚至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最基本的人道安抚,而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赔偿,毫无愧疚之心,被告这种一错再错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原告身体多处伤痕其中永久伤疤影响原告体貌外观,深多处伤痕其中永久伤疤影响原告体貌外观,深5 / 6深地伤害原

9、告内心深地伤害原告内心,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元,同时被告的行为着实让用户对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处事方式和企业价值产生极大的怀疑和负面评价,相信本案会因涉及的潜在利益群体众多以及因互联网越来越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此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人: 2018 年 04 月 日附件:证据清单及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6 / 6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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