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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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工商大2012224号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内有关部门: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2年10月9日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印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工商大2012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

2、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合格公民,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发和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二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从教育部规定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计算累计

3、不超过七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第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按所在年级和专业收费标准缴费。第三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须持重庆工商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

4、别由学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阅本学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者,报学校招生办公室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办妥注册手续后正式取得重庆工商大学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系)同意,报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

5、,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名单和录取简明表,结合相关部门和学院(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意见,统一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生所

6、在学院(系)办理报到手续(新生第一学期除外)。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一)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所在学院(系)办理报到手续,且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立即持相关证明到学生所在学院(系)补办报到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各学院(系)于报到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第九条 学生须按规定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确认学籍。经过注册的学生,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照规定缴清有关费用;(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注

7、册手续。由学院(系)在学生证上填明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并进行注册登记,同时进行网上注册,否则注册无效;(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缓期注册。未经批准,按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手续后,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五)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第十条 教学

8、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系)的具体要求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系)反映,由学院(系)指派人员负责累计登录。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处理。学生旷课时间,原则上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

9、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学生旷课,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务部门诊断证明。一次请病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学院(系)领导批准,并在学生所在学院(系)备案。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系)领导批准,并在学生所在学院(系)备案。一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系)领导销假,并登记备查。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学生请假的申

10、请、相关证明及有关责任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科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关条款办理。学生请假获准后,由学院(系)教学办公室组织通知相关任课教师。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

11、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学生必须参加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综述、实作等。除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以及学校确定的“教考分离”课程原则上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与教研室共同确定,报课程管理学院(系)院长(系主任)批准。学生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记载。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

12、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课程考核成绩达60分及以上或及格等级以上的为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结业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30,结业考试成绩占8070,有特殊要求或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其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如有调整,须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每学期第一周内由教研室提出课程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的申请,经学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必须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并在结业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

13、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医务部门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系)批准后,由体育系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项目,参加锻炼认真者,可取得体育课相应学分。第十五条 学生所学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一)因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1/3;(三)两次及以上抄袭作业、实验报告等者。第十六条 严格考核资格。除特别批准外,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必须参加听课、实验、作业、讨论、上机、实习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平时考核或结业考核资格

14、:(一)未完善或办理学籍正式注册及课程修读手续者;(二)选修课程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三)因旷课原因导致课程考核平时成绩不及格者。第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因突患急病或突发事故者除外)书面向学院(系)教学办公室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学院(系)批准。因病请假须有校医务部门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相关证明无效。缓考课程注明为“缓考”。缓考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采取重修或自修方式参加学习,并申请课程考核。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只能以重修方式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15、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院(系)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以重修方式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学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记载。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制来综合评价。(一)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60分以下为不

16、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二)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百分制 60 65 70 75 8085 90 95 100绩 点 1.01.52.02.53.03.54.04.55.0(三)课程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1、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为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数;2、一学期的累计学分绩点数为该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3、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为:平均

17、学分绩点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学院(系)指定人员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签字后与原始材料报学院(系)存档。第六章 选修、自修、重修、再修、补修、辅(副)修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选课自主安排学业进程。学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四年)内应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第二十三条 课程选修(一)选课原则1、已注册的学生修读课程顺序必须以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指导书为依据;2、已注册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由学生自主决定。除通识课外,学生原则上根据注册学科

18、与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的基本学分要求选课和修读;3、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在该门课程行课两周内提出退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学院(系)批准、各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办理退课手续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二)选课程序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各学院(系)应委派有经验的导师进行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2、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学期选课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个别确需调整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

19、院(系)领导批准后,由学院(系)教学办公室予以调整;3、学生在选课后、修读前,需办理课程注册手续;4、未办理课程注册手续,或课程注册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第二十四条 课程自修(一)符合学校有关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已选定课程的学生,必须在选课时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系)领导和开课学院(系)领导审批后执行;(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三)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参加自修课程结业考核成绩达70分及以上者,其课程成绩按结业考核成绩记,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结业考核成绩低于70分,

20、课程成绩按不合格记,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四)通识课、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以及各学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第二十五条 课程重修和再修(一)凡课程考核不合格,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教学计划规定范围内的其它课程,重修课程按修读学期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绩点也相应按重修后的成绩重新评定;(二)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学院(系)或教务处统一安排;(三)凡重修者,须按学校公布的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缴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四)对成绩合格但

21、不满意者,可申请再修。再修者须按学校公布的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缴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再修次数原则上不限,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学院(系)或教务处统一安排。再修课程的成绩按最高一次记;(五)重修、再修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可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学籍异动的学生,应补修现所在年级、专业已经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第二十七条 辅(副)修符合规定条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申请付费修读本校有关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副修专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

22、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在学期末可申请转学、在学年末可申请转专业。(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学的;(二)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应专业学习者;(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教学资源,在学校批准的前提下,教务处将在每学年结束前公布下一学年的转专业方案。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第三十条 有下列

23、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一)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二)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一般不能转学;(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生;(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六)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八)应退学的学生;(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提出,家长(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院(系)申请。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院(系)和拟转入学院(系

24、)审核同意,教务处组织审查并统一考核后,报学校批准;(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批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三)原则上转入我校的学生须转入下一年级就读,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四)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个月内办理,并在下学年开学前办妥;(五)转学在每年的6月、12月的第一周办理。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方可准予毕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

25、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

26、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凡因病休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格,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凡休学的学生,均由学校教务处统一行文确认。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

27、一)有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学生;(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第四十条 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院(系)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的时间以一年为期,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在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将保留该生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必须凭入伍通知及相关材料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服役期满,学生应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予以恢复学籍,并由教务处将其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关专业学习。从退役

28、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三)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第四十一条 凡学生自行联系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一律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书面申请复学时(同时附上本人原休学文件),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方可复学,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二)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材料和证明,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行文确认,凭复学文件办妥复学手续后,取得继续学习的

29、资格,方可参加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安排考核。(三)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四)原则上,学生复学转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就读。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根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

30、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四十七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第十章 降级与退学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一)一学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达到4-5门;(二)在校期间,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和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8-11门;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应予退学(学生按照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31、:(一)无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二)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又不愿续休学者,或休学、保留学籍累计超过三年者(不含三年);(四)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健康原因(如精神类疾病;伤残严重等)经治疗后仍不能坚持学习者;(五)本人书面申请退学,由家长(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者;(六)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超过七年者(应征入伍等特殊情况除外);(七) 除通识课外,一学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达到6门及以上;(八)在校期间,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和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

32、及以上;(九)因成绩原因达到第三次降级条件者;第五十条 学生降级、退学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二)凡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三)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不及格者按一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计;(四)全校性通识课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五十一条 在处理降级、退学时,按以下方式为顺:(一)计算一学期期末考核课程是否达到退学条件,达到者按退学处理;(二)计算一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和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是否达到退学条件,达到者按退学处理;(三)计算一学期期末考核课程是

33、否达到降级条件,达到者按降级处理;(四)计算一学期期末考核课程和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是否达到降级条件,达到者按降级处理。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第四十九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由学院(系)负责送交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学院(系)应参照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二)从文件送交之日起算,一周内学院(系)负责督促

34、学生必须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人事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如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系)负责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三)患有疾病和意外伤残不能自行返家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陪送;(四)办妥离校手续且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可在一周内提出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的申请。学校按程序办理。如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第五十一第五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于退学文件送达5个工作日内或公告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五十二第五十五条 具有我校普通全

35、日制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等经全面鉴定和审核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的总学分达到并符合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资格所要求的学分要求标准者,准予毕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第五十三第五十六条 拟提前一年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注册专业规定学分的学生,本人必须在第三学年9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院(系)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第五十四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因考核成绩不合格原因,获得的总学分低于或不符合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资格所要求的最低学分要求标准者

36、,作结业处理,发给注册专业的结业证书。学校不再受理因本条原因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条 对在校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六第五十九条 对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七第六十条 对开除学籍及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学习证明。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本科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第五十九第六十二条 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汇总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学历电

37、子注册备案。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六十一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二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应用技术学院、国际商学院、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建筑装饰艺术学院、影视动画学院、长江传媒学院2010级及以前实行学分制学年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应用技术专业本科学生。高职专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为三年或两年(以招生规定年限为准)。延长修业期的三年制专科学生在校

38、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计算累计不超过五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延长修业期的两年制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计算累计不超过四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高职专科其他学籍管理参照中外合作项目的本科学生以及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的独立学院的学生学籍管理,另行制定,经批准后执行。第六十三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督促。第六十四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六十五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经2005年8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12年7月修订,自2005年9月1日起在实行学分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试颁布之日起执行行。原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工商大2005214号文)、重庆工商大学学年制本科学生学籍补充管理规定(重工商大2008247号文)、实施过程中需要界定的有关问题(重工商大200940号文)同时废止。二一二2012年七10月九9日-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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