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

上传人:wm****3 文档编号:43274475 上传时间:2018-06-05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 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 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 质量,实现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的工作目标,针对目前我 市住宅工程新增质量通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 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了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 术措施二十条(以下简称通病防治二十条,详见附件一),作为指 导设计、施工图审查、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进行质量

2、控制及质量管理之用。 为全面贯彻实施通病防治二十条,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 治工作取得实效,特作如下要求: 一、本通病防治二十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 程,凡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新开工的住宅工程,应全面贯彻执行通 病防治二十条的规定。 二、在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 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除执行本通病防治二十条外,还应执 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三、通病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 体应按各自职责执行通病防治二十条的规定。 四、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五、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

3、验收 内容,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件二),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将本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 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 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列入重点审查内容, 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八、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 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专业分包单位应制定分包工程的通病 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4、防治工作总结 报告(附件三)。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 施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细则作 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 措施进行核查,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 作评估报告(附件四),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 行评估。 十、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对应执行通病防治二十条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应加大对相关各 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工程一律不予验收备案。 附件:1.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

5、十条 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总结报告 附件一: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序号序号通病现象通病现象技术措施技术措施1现浇混凝土楼 板裂缝1.1 现浇楼(屋)面板设计厚度不宜小于 120mm,厨房、厕浴等不宜小于 90mm。 1.2 楼板配筋宜选用小直径、小间距配筋方式。受力钢筋间距不宜大于 150mm,板角处上部受力钢筋间距不宜大 于 100mm,分布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1.3 楼板内敷设电线管宜避免交叉,必须交叉时宜采用接线盒形式。严禁三层及三层以上管线交错叠放。必要 时宜在管线处增设钢丝网等加强措施。线管直径大于 20mm 时宜采用金

6、属导管。 1.4 严格控制骨料含泥量和砂的粒径,不得采用细砂、特细砂和含泥量超标的骨料拌制混凝土。 1.5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浇筑方案,保证混凝土密实,不得随意留置施工 缝。在按规定留置施工缝处,要加强振捣,保证混凝土集密结合。振捣混凝土应避免过振,混凝土初凝前宜用 抹子搓平 2-3 遍。 1.6 楼(屋)面板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保证混凝土处于潮湿和相对密闭状态。 1.7 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备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混凝土强度达到 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 载或安装模板及支架。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堆放材料超过模板设计荷载和

7、施工荷载对楼面板产生较大的撞 击作用。应避免过早拆除模板。2非承重墙体裂 缝2.1 砌筑时,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的龄期不得少于 28d。 2.2 提倡选用专用的砌块砌筑砂浆。 2.3 墙体砌筑方法 非承重砌体应分次砌筑,每次砌筑高度不应超过 1.5 m。应待前次砌筑砂浆终凝后,再继续砌筑;日砌筑 高度不宜大于 2.8m。非承重砌体顶部应预留空隙,再将其补砌顶紧。墙高小于 3m 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 5d 后补砌;墙高大于 3m 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 7d 后补砌。 2.4 非承重墙体与混凝土交接处灰缝砂浆要饱满密实,钢筋网片设置要到位。 2.5 加强墙体抹灰

8、前“甩浆”的养护工作。3外墙开裂、渗 漏3.1 填充墙与梁、柱交接处应按要求挂防裂金属网。金属网与各类基层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3.2 抹灰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应采取挂网等防裂防空鼓的加强措施。 3.3 架眼、支模孔的嵌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设计无要求时应铺灰砌砖,用 1:3 干硬性水泥砂浆将砖其余 三面分层嵌严,或用细石混凝土分层捣实。 3.4 混凝土结构在抹灰施工前应凿毛或甩浆。 3.5 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在抹灰施工前应充分淋水湿润。4屋面渗漏4.1 防水工程设计必须有明确的节点细部构造做法。 4.2 防水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的细部构造

9、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 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应具备可操作性、可检查性。 4.3 防水材料进场后,应经抽检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4.4 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应进行蓄水试验,并形成记录。 4.5 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 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4.6 卷材防水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泛水、阴阳角等部位,应增加防水附加层。附加层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进入大面防水层施工。 4.7 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和立面卷材收头的端部应裁齐,塞入预留凹槽内,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最大

10、钉 距不应大于 90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严。5不按规定使用 安全玻璃5.1 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标明安全玻璃的品种和规格。 5.2 安全玻璃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作为 质量控制资料存档。 5.3 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志。 5.4 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5.4.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5.4.2 面积大于 1.5m2的窗玻璃和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0.5m 的落地窗; 5.4.3 玻璃幕墙; 5.4.4 天窗、采光顶、吊顶、雨棚; 5.4.5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5.4.6 楼梯、阳台、

11、平台、走廊的栏杆和内天井栏杆; 5.4.7 易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它部位。 5.5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对碰撞后可 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情况的,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6防护栏杆、 扶手设置不符 合要求 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时, 栏杆高度应1.05m, 临空高度在 24m 及以上时, 栏杆高度应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 且高度0.45m 的可踏 部位, 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

12、计算。 6.2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0.50m 时, 其高度 1.05m。 6.3 窗台低于 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当窗台高度0.45m 时, 从窗台面起计算,当窗台高度 0.45m 时,从楼地面面层起计算, 其高度不应低于窗台高度。 6.4 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 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设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 采用垂直 杆件作为栏杆时, 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7无障碍设施设 置不当7.1 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做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更改

13、或取消。 7.2 住宅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按规定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7.3 设有电梯的居住建筑, 入口与室外有高差处和入口通往电梯的通道有高差时, 均应设坡道。 7.4 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 1:12。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7.5 出入口内外应有 1.50*1.50m 的轮椅回转面积。且不应有影响轮椅通行的坎台。7.6 坡道的两侧应设连续扶手,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 0.800.85m, 扶手双层设置时高度分别为 0.65 m 和 0.90m。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向坡道外延伸0.3m。8外墙保温面层 开裂8.1 外墙保温体系应采用外墙外保温体系,禁止采用外墙内保温方法。 8.2 保温板与

14、粘结胶、锚固膨胀螺栓、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和界面剂等辅助材料不得分开采购,保温材料应进 行热工指标检测。 8.3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确 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8.4 对于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板有网体系,保温板内斜插腹丝伸入混凝土墙面长度不得小于 30mm,板面附加锚 固固定件须进行防锈处理,锚入墙面长度不得小于 100mm。 8.5 现浇混凝土模板内置保温板体系,与保温板接触面应设砂浆垫块,混凝土一次浇注高度不宜大于 1m,严禁 正对聚苯板下料,振捣棒不得接触聚苯板。 8.6 聚苯板薄

15、抹灰外墙外保温体系, 粘贴聚苯板时,基层平整度应控制在 3mm 内,涂胶粘剂面积不得小于 40%。 聚苯板应按顺砌方式粘贴,竖缝应逐行错缝,墙角处聚苯板缝应交错互锁。门窗洞口四角处聚苯板应采用整块 板切割成形,接缝应离开角部至少 200mm。 8.7 网格布应铺设在抗裂砂浆中靠近外饰面一侧,以见纹不见色为宜;窗角、阴阳角等部位应设加强网格布, 网格布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50mm,边缘严禁干搭接。 8.8 门窗口四周与框接触处、管道或其他构件穿越保温板处、墙体顶部收口处等应采用密封胶封闭严密,不得 有渗漏现象。9门窗渗漏9.1 外窗安装应采用企口后塞法施工工艺。窗洞口抹灰采取企口(里高外低)形式,

16、 抹灰时应一次成活, 洞口几 何尺度必须准确。洞口上弦及窗台应做滴水线和流水坡,内外高差应大于 15mm。 9.2 门窗框安装前,监理(建设)及施工单位应对抹灰成型的门窗洞口几何尺寸进行测量验收,达到要求后方 可安装。 9.3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每条门窗框与墙体连接固定点不得少于 2 处, 采用不小于 5*70mm 镀锌胀管螺栓固定门窗边框, 间距0.6m。边框端部第一固定点距端部0.20m, 螺 栓必须粘胶后紧固,并粘贴密封盖。9.4 建筑物外门窗与墙体的缝隙,用发泡填充剂填嵌饱满,表面用有弹性且粘结性能好的密封胶密封、无裂缝。9.5 推拉门窗扇应设防止脱落装置。 9.6 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10模板接缝、拆 模不符合规定10.1 对于周转使用的模板应进行整修,保证其棱角顺直、平整。接缝处应使用双面海绵胶带等材料嵌塞严实。 10.2 混凝土柱、墙、梯板及梁柱节点的模板安装,均应在其根部预留清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