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五华区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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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举行五华区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听证稿)听证会的公 告 (第 2 号)根据五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五华区建设局发布的关于举行五华区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 1 号)的要求,现将五华区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听证会定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在昆明市五华区建设局(本市东寺街西寺巷 1 号)四楼会议室举行。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一)听证主持人张 华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二)听证委员王建军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代表大会

2、常务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丁耀鑫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朵 雯 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邵云华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三)决策发言人孙 熠 昆明市五华区建设局副局长 穆朝霞 昆明市五华区建设局项目负责人(四)听证监察人张 忠 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局副局长宋云龙 昆明市五华区政府办公室督办调研科(五)听证代表赖 滔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昆明市五华区委员会城乡建设环保委员会主任和 旭 五华区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副局长王 涛 五华区水务局副局长周建伟 昆明市五华区科技产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赵 瑜 五华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许要红 五华区城管局

3、道桥科科长吕鲁娜 五华区审计局综合科科长许昆成 五华区财政局综合科科长唐保成 五华区教育局基建装备科科长段 果 昆明晨晟招标代理公司副总经理、工程师陈 愿 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胡永宏 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结构师朱均哲 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 鹰 云南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凤林 五华区建设局离休干部三、其他事项(一)五华区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听证稿)及其说明随本公告在五华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五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五华区建设局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布。(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 10 分钟进入会场)。(三)

4、听证会将邀请相关媒体参加,并作采访报道。附件:1.关于五华区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起草说明2五华区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听证稿)五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华区建设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关于完善修改五华区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一、一、制定完善本规定的目的和要达到效果:结合 2004 年区划调整和建设管理行政职能的下放,针对我区逐年加大的基础性建设投资活动,同时,为贯彻市委市政府“8 个百分之百”规定及控制三高、降低工程造价的精神,我局修改完善了于 2003 年 12 月1 日经区政府五政发200315 号文颁发执行,至今已实施 6 年的五华区区

5、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以达到进一步规范五华区财政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目的。二二、修改完善该规定的过程:今年 5 月 14 日修改完成初稿,发函征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二稿于2009 年 5 月 20 日由刘副区长牵头,组织区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国投、园投、农、林、房管、绿化、环卫、各办事处等职能部门讨论,再次完善,并已通过区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现终稿报请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三三、本次修改完善该规定的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21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建设部第 89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七部委

6、第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4、七部委第 27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5、七部委第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6、国家发改委第 29 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7、国家计委 3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9、市建字20033 号文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10、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设2004395 号文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11、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设2004396 号文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

7、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12、云南省建设厅第 3 号公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13、昆明市建字2004421 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14、云建标20055 号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15、昆明市建字2005245 号昆明市非国有投资和非国有控股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备案管理(试行)办法16、七部委第 11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7、云建建200319 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8、五政发200315 号五华区区级财政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9、国家、省、市关

8、于水利、交通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规定四、四、修改内容1、原规定改为五华区区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2、第二条,修改完善原规定对工程的界定规模、内容,即所有 1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交通、房建、农业、林业、水务、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等)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3、第三条,修改完善原规定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及施工等招投标活动。4、从文字上、内容上、格式上补充调整完善原规定关于招标形式、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及审核等内容。5、为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补充规定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不得低于 7 家;同

9、时根据建设部市建司2005208 号文内容,明确规定当符合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超过 14 家以上时,由招标人在区招标办及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监督下以抽签方式抽取其中 9 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6、针对现有交通、农、林、水建设项目及相关部委规定实施的招标程序、评标办法,结合我省、市现有规定的评标办法等,调整修改完善明确现场踏勘、栏标价或标底(水利项目)或栏标上限价(交通项目)及其编制内容,包括主材二次招标、限额设计、监理控制造价等。7、第三十条,为降低工程造价,贯彻执行五督通200967 号文精神,明确了评标原则,即“凡有国有投资的项目评标办法的编制需遵循合理低价原则。原则上必须

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8、补充修改完善原规定个别自字、句、义,使之进一步趋于规范。二九年六月二日五华区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五华区区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听证稿)(听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 2003-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由区政府财政投资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投资概算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交通、房建、农业、林业、水务、园林

11、绿化、环卫设施等)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及施工等招投标活动。第四条 凡由区政府财政投资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投资概算在 3000 万元以内(含 3000 万元)的建设项目均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小组)及区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按本规定监督管理,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市、区两级招标办按本规定监督管理。区属各部、委、办、局、办事处、乡政府、国投公司、科技园管委会及投资公司等职能部门均不得脱离监管自行组织招投标。第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

12、则。第六条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区建设局、监察局、区发展改革与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组成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招标投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受理。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一一具有法人资格;一一一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一一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

13、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 有招标所需的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的审图意见书或相关技术资料。第十条 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 3 个以上的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区

14、招标办申报报建手续,报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综合说明、发包范围、内容和要求、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和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区招标办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且应当在接到招标文件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大型、复杂的项目,审核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超过时限视为认可。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原审核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 7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5 天且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 招标项目内容及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15、三) 资格预审及预审结果公布的时间。第十三条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预审公布的同一时间通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等资料。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不得低于 7 家(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少于

16、 7 家的例外);当符合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按每个标段计算)超过 14 家(不含14 家)以上时,由招标人在区招标办及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监督下以抽签方式抽取其中 9 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第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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