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研发项目委外开发合同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3184325 上传时间:2018-06-0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公司研发项目委外开发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上海公司研发项目委外开发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上海公司研发项目委外开发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上海公司研发项目委外开发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公司研发项目委外开发合同(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有限公司研发项目委外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 课(专)题名称: 委托单位:上海有限公司 承担单位: 课(专)题负责人: 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制说明 1.凡列入公司科技计划的项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研究开发的课(专)题,应由本公司(委 托单位,即甲方)与课(专)题承担单位(受委托单位,即乙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 2.合同中应认真填写项目经费明细表,并作为项目经费管理的依据。 3.合同一式 3 份,甲方、乙方各执 1 份,上报主管部门 1 份备案。 一、委托研究和开发内容二、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三、提交的成果及验收方式四、进度安排及阶段考核目标五、项目经费安排(单位:万元)6、经费明细表 单

2、位:万元序号项目分类核算费用(工作量) (核算标准)小计直接材料费(品名)化验分析费(化验 分析项目名称)燃料动力消耗费设备购置费(设备 名称及型号)小型样机试制费 (样机名称)现场试验费其他直接费外协费、 调研费、培训费会 议评审费其他(列 明细)不可预见费设备、房屋占用费(设备名称) (房 屋用途)合计直接人员费用(按 全工时人数总计)七、责任条款(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分批拨付经费,协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验收项目成果。 2、甲方根据乙方研究需要,应及时提供有关原始技术资料。 3、随项目进展情况,应及时安排现场实验等配合工作,保证项目研究计划的进行。 4、因甲方责任未履行合同时

3、,应根据责任与损失大小,确定经济责任及善后处理办法,由 双方协调并签订协议书确定。 5、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完成时,甲方应视情况调整或终止合同,不予追究乙方责 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接受甲方对乙方研究工作的检查和协调,并按时向甲方提供 以下书面报告: (1)按季度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每年_月_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 技术工作研究小结和经费使用报告(一式三份) 。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 (2)项目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交合同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时申请验收,并按合同要求无 保留地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成果。 (3)项目完成后,应

4、向甲方提交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器材、固定资产等明细情 况,并加盖财务印章。 2、凡有必要和可能申请专利的成果,须通过上海铵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办理专利申请,待 取得申请号后再进行验收、鉴定。 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负责技术培训,直到甲方完全掌握技术成果为止。 4、因乙方责任未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停拨、追讨部分至全部经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乙方负责。 5、乙方对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和验证的技术成果(包括技术数据、技术资料等)负有保 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发表,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时起_年。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原始资料及时退回给甲方。 八、共同条款1.

5、本合同一经签订,签约各方均应认真全部履行。在执行中,如需变动或修改,需由签约 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或验证的一切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归上海铵培 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甲乙双方共同亨有使用权。 3.本项目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时,转让费或技术股份的分亨比例为:上海铵培化 工装备有限公司占_%。其他方占_%,双方约定:甲方_%,乙方_%。 4.全合同一式_份,每方各执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相应损失。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处理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签约各方 甲方: 乙方:委托单位: 承担单位:课(专)题负责人(签字)(公章) 课(专)题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年 月 日 账号:(公章)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