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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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借借 款款 合合 同同(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2合同编号: 年凤裕村镇银行 (固/项)贷字第 号 借借 款款 合合 同同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贷款通则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借 款 内 容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固定资产/项目)(短期/中期/长期)贷款。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三条 本

2、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本合同借款仅限用于借款人经 (批准单位) 号文批准的 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上述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交乙方存档备查。3第五条 利率、罚息、复利1.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为 %(基准利率上浮 %) ,即月利率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有权从调整之日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原浮动比例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

3、率上浮100%后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违约罚息;3.甲方未按期清偿的贷款为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50%后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4.乙方对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包括违约罚息)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 100%后按季(短期贷款按月)计收复利;对甲方逾期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 50%后按季(短期贷款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5.本合同借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违约罚息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复利在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条第 2、3、4 款约定的比例

4、自动作相应的调整,且乙方无须通知甲方。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来源为 4。第七条 借款担保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其他)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设定担保。乙方提出相关要求的,双方应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并办妥相关手续。第二章 提款条件与方式第八条 甲方须满足以下提款条件1.甲方须自筹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 %(即人民币(大写): )的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以负债的方式获得。甲方在提款前,与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比例的资本金

5、已足额到位并已将资本金全部真实投入项目建设,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2.所投资项目未发生成本超支或成本超支已自筹解决;3.未发生工程进度延期情况;4.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借款资金的管理与控制;5.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56.提交有效的借款用途证明文件(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乙方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7.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乙方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生效;8.按照乙方要

6、求提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提款方式按下列第 项的约定执行:1.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提款,并将借款全部划入其在乙方所开立的账户;2.甲方共分 次提款,具体提款金额和日期如下:1)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2)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3)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6(小写:¥ ) ;4)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5)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期数较多时可加附页)3.按照项目进度分笔提款。甲方提款时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进行审批,批准

7、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具体提款金额和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4.其他提款方式: 。第十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提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取的部分,乙方有权拒绝放款。如有特殊原因,甲方应出具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提前或推迟提款。第十一条 甲方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在本合同确定的提款日前 30 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向乙方支付拟取消未提款金额的 1%作为违约补偿金,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7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第十二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以及还款账户,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在乙方开立 (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收入账户) ,并保证该账

8、户内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偿还到期本息。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应将项目现金收入按照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如有)存入该还款准备金账户。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支付(采用的在中打“” ,不采用的在中打“” )受托支付 甲方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托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通过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甲方结算账户划入甲方指定的以下交易对象账户: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如甲方指定的交易对象为多个或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的,则8甲方应填写支付明细表 (见本合同附件) ,乙方按照附件确定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时间进行受托支付。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

9、提供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指定交易对象支付划款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办理每笔借款的受托支付时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自主支付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支用本合同项下借款,经乙方同意无需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转入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书面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向乙方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乙方查验。第十四条 在

10、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条件或变更支付方式;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并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1.信用状况下降;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94.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5.乙方认为有必要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借款的偿还第十五条 甲方应按下列第 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1.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3.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 2

11、0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4.按月结息,分次还本,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1)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2)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3)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4)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105) 年 月 日,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 ;(期数较多时可加附页)5.以单笔提款的借款凭证记载的还款日期和本金为准,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6.其他偿还本息方式: 。第十六条 甲方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

12、还本日前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授权乙方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甲方账户主动扣收,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所有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甲方还清本合同项下款项之前该授权不得撤销。第十七条 借款提前归还与展期1.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利率和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2.展期还款(1)借款到期,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按期归还,可以向乙11方申请展期。(2)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的 15 日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的书面申请和担保人同意展期后继续承担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或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13、。(3)乙方同意展期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3.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4.积极配合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接受乙方现场查证;5.按月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6.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12乙方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为;7.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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