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备案)[2009]n48号-安居综合保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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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综合保险 B第 1 页共 7 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居综合保险条款安居综合保险条款 B B总则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 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 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第二条 保险单中载明的下列财产为本合同保险标的:(一)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装潢;(二)房屋内的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第三条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本合同保险标的范围内。保险

2、责任保险责任第四条 家庭财产保险(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 责赔偿: 1、火灾、爆炸、水管爆裂;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二)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 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租借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家庭财产保险金额的 10%。家庭财产保险每投保 1 万元,租借 费用每天赔偿限额为 100 元人民币;如果家庭财产保险投保 3 万元(含)以上的,租借费 用每

3、天赔偿限额为 300 元人民币。租借费用与家庭财产部分的赔偿总额不超过家庭财产保 险的总保险金额。(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 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五条 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房屋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 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 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

4、讼的,对应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为“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综合保险 B第 2 页共 7 页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一)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二)保险标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二)保险标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

5、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 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 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三)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三)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或本身内 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四)盗窃、抢劫。(四)盗窃、抢劫。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

6、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赔偿: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

7、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六(六)除第四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第四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第九条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间接损失;(一)间接损失;(二)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的损失;(二)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

8、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的损失;(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 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五)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五)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第十条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9、,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本保险为定额保险,每份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中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的 70%;对第三者的经济赔 偿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保险单中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的 30%。每户家庭可以同时拥有多份上述保险单,其分项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可以累计计算, 赔偿金额以累计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综合保险 B第 3 页共 7 页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10、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 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 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 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 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

11、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 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

12、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13、保险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费未交清前, 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保 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 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

14、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居综合保险 B第 4 页共 7 页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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