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鹰潭采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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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关于转发数字鹰潭建设信息采集管理办法数字鹰潭建设信息采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耳发 2011 号各党支部,村委会,驻乡及乡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乡数字信息采集管理,现将鹰潭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数字鹰潭建设信息采集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数字鹰潭建设信息采集管理办法主题词:数字鹰潭 信息采集 管理办法 通知抄报:市数字贵溪建设办 中共耳口乡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2 日 校:程金胜 核:徐建永 共印 25 份数字鹰潭建设信息采集管理办法数字鹰潭建设信息采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数字鹰潭建设信息采集、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促进信息资源开发、整合与

2、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地各部门),以及负有信息采集管理责任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事务理事会。第三条 市数字鹰潭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建办)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市数建办统一组建人口、法人、地理、宏观经济、空间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各地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县(市、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数建办负责本地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和市数建办交付的信息采集管理工

3、作。第二章 信息采集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采集信息分为部门信息采集和统一采集信息。部门采集信息是指各部门自行采集的信息,其内容包括: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将部门所有工作职能转化为可供录入的数据;市数建办交付由该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第五条 统一采集信息是指覆盖城市农村,部门无信息采集网络,而又必须长期采集、及时更新、有效维护的信息。其内容包括:由市数建办直接提出或由部门提出经市数建办审定纳入统一采集的信息。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能和市数建办的要求编制部门信息采集目录(包括采集时间和更新时限)报市数建办。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及时修订部门信息采集目录,并报市数建办备

4、案。市数建办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部门信息采集权责,统筹确认和调整部门采集目录,形成市级信息采集总目录。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市数建办审定的部门信息采集目录,分别制定部门信息采集卡,并按照“人人都是信息员 科(股)长是信息采集员”的要求,明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管理的责任科室和具体人员。第八条 部门信息的采集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具体信息采集的人员为具体责任人。第九条 统一采集信息由市数建办编制统一采集信息目录(包括采集时间和更新时限)和统一采集信息卡,并根据采集信息内容涉及的范围确定采集的地区和人员。第十条 统一采集信息的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市、

5、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第十一条 县(市、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须成立数字鹰潭建设领导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配备必要人员,负责协调调度、组织培训和县级汇总;乡镇(街道)除成立组织机构外,必须设立统计信息站, 并明确分管社会事务办公室的领导兼任站长,同时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信息员,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负责信息采集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乡级汇总;村(居)委会应按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采集管理人员,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任信息采集管理指导员;村(

6、居)民事务理事会具体负责信息采集、更新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完整、准确、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并切实按照信息报送时间和更新时限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和更新工作。采集过程中应主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机关单位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保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市数建办的统一要求,建立信息采集、录入、存储和交换的数字化平台。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管理保障机制,从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经费筹措和技术支撑等方面,确保信息采集管理的顺利开展和有序进行。 第三章 监督和责任第十五条 部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统一采集信息管理工作列入县(市、区、景

7、区、开发区、新区)年度考核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分类考核内容。第十六条 市数建办负责对县(市、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江新区和各部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十七条 对本地本部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部署不力、工作不实、督导不严,导致所辖地区、所属部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队伍组建等方面出现足以影响整个采集管理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严重问题,将对县(市、区、景区、开发区、新区)及有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对责任范围内的信息采集工作调度不力、措施不实、管理不严导致出现信息采集卡大面积漏填、错填,或出现漏报、错报、迟报及其他严重影

8、响信息采集、更新时效和数据质量的情况,将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对所负责区域范围内的信息采集工作指导不力、校验不实、把关不严导致出现信息采集卡漏户、漏人、漏项和错登、错填影响数据质量的,将对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对所负责区域范围内的信息采集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业务不熟导致信息采集不全、不准、不真和出现信息采集资料遗失、损毁等其他影响数据质量情况的,将对村(居)民事务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对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地方、部门和个人,由市数字鹰潭建设工作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数建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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