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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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 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 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在我国, 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 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 度。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 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 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 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 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 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 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 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2、簿 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 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 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 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 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 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 对抗第三人。2、权利登记制度, 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 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 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 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 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 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的权利证 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 权转移的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 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 物权,都是物权法中的他物权。 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 的实

3、现而设立的他物权,用益 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 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二 者又有着质的区别:首先,二 者设立的目的不同。担保物权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主债权得 以实现。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 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其次, 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担保物 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中, 因主债的设立而设立。而用益 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 第三,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 者权利,但,用益物权的标的 物主要为不动产。第四,客体 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 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 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但,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变化 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四简述抵押的财产范

4、围。 答:在我国,抵押的财产大体 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 但多为不动产。这种财产大都 具有价值功能,可以变卖为价 金而优先受偿。依物权法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 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 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 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 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 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 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 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 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成品、产品;在此,经当事人 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

5、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 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 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 产优先受偿。5、正在建造的建 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 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而我 国物权法还规定下列财产不得 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 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 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乡 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 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 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抵押。3、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6、、医 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 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 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 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 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 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 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 押的其他财产。 五、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答: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 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 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 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 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抵押登记就是法定登 记机关对抵押

7、物已抵押的情况 进行登记公示,以取得具有公 信力的法定外部表现形式的方 法,分为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 登记。 六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抵押与 质押同属于担保物权的基本形 式,都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 设,同样提供一定的财产进行 担保,并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 债权人有权变就担保财产进行 变价并优先受偿。但抵押与质 押具有重大区别:1、在主体方 面,抵押关系的主体称抵押人 与抵押权人。 质押关系的主体 则称为出质人和质权人。2、在 客体方面,抵押提供的财产称 为抵押物,质押提供的财产称 为质物,抵押物大多为不动产, 而质物只能是在移动时不改变 原物性质的动产和权利。3、在 内容方面,抵押抽设置的权利 为抵

8、押权,而质押设置的权利 称为质权。4、在权利性质方面, 抵押关系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不 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 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质 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 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 为成立要件。5、依物权法规定, 抵押大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而, 质押则通过质押合同的履行, 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 有时设立。 六、简述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 对担保债权的效力。 答:首先,抵押权对于担保债 权效力。主要是担保债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 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 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的价 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对抵

9、 押权人的效力。主要有:1、抵 押权人的保全权。2、抵押权人 处分权。3、顺位权。同一财产 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 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 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 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 债权比例清偿;(2 抵押权已登 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 抵 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 清偿。第三抵押权对抵押人 的效力。出租抵押财产权。订 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 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 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 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转让抵押 财产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

10、抵押 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 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 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 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 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 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 权利 八,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在抵押担中,抵押权人主要有 以下权利:保全权。抵押人的 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 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处分权。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 押权一并转让,抵押权不得与 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 其他债权的担保。顺位权。同 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 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 押

11、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 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 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 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 偿。 九 简述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 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 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 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 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 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地役权的效力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1、地役权自地 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地役 权不得单独转让。3、地役权不 得单独抵押。4、地役权的变动 效力。5、地役权登记效力:当 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 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 记,

12、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6、 地役权的期限效力:地役权的 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与 区别联系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 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 的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 个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产生的原因不同。3、作用 不同。4、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 定,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 的;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 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 约中自由约定。5、因相邻关系 是由法定,无需登记便可当然 发生;而地役权作为物权之一 种,应以登记为必要。6、相互 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 才会发生相邻

13、关系,而地役权 的发生则不仅在相互毗邻的两 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可能发生, 特殊情况下,可设立地役权的 两块土地甚至可能相隔了一段 距离。 十一 简述动产物权的交付。 何谓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 动的公示方法,动产占有事实 移转的结果状态。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 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 的交付分四种情形: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动产的 直接支配权移转于受让人。2、 简易交付。若受让人已占有或 持有动产时,出让人与出让人 达成合意即完成了交付,又称 无形交付。3、指示交付。第三 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 人将

14、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 让人为现实交付。 十二、简述共有的法律特征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 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 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 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 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 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各共有人 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 权益,分担费用。对共有财 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 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 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 的利益。对共有财产除协商 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 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 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

15、有优 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受到 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 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 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 在分割时按份分配。共同共有, 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 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 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共 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 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 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 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 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对共有 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 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 行处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 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 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在 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 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 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 可诉请法院处理

16、。 十三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客体、内容、以及权利行使方 式。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是建筑物。所谓建筑物,一般 指主要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 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当 然,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能成 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只有具备以下 3 个条件的建筑 物:(1)建筑物在结构上能够 区分为两个以上的独立部分。 (2)建筑物的区分各部分能够 单独使用并能为不同的所有人 所专用。(3)建筑物除区分专 用部分外,还必须有共用部分。 也就是说,建筑物在使用性质 上必须能够区分为专用部分和 共用部分。只有专有部分与共 用部分并存,才能形成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关系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有:1、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 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 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 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 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 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 于业主共有。3、业主对其建筑 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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