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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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流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酒类流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酒类流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酒类流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酒类流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酒类流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酒类流通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酒类流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2、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五条 酒类流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由省酒类专卖管理局统一制定,各地应按其统一的基本格式负责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酒类流通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按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备案登记证

3、经营酒类商品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第九条 案件受理单、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抽样、暂扣和封存通知书、鉴定(检验)书、行政案件处罚呈批表、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案件移送单、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财物返还清单、非法酒类商品收缴凭证、结案报告应当编注案号。“案号”编注方式为“行政区划简称酒文书类别年份序号”。如武汉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制作的2007年第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案号”应编写为(武)酒当罚2007第1号。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

4、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第十一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

5、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十三条 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第十六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发现、新闻披露、检举或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移送的案件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案件来源,不论属于何种情况,都

6、应将案件来源写明,包括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受理方式、联系电话及受理时间。涉案单位或人员,要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如是个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等。内容,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不必过多介绍经过。受理人处理意见,是案件受理人提出的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或人负责办理、是否立案等。部门意见,是受理部门负责人对受理人处理意见的批示。主管领导意见是酒类流通(商务)部门的主管领导人对重大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需要移交的案件或者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等方面的批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第十七条

7、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并需给予行政处罚,为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主要案情,应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办案人员意见,是办案人员对是否立案及理由提出建议和简要说明。部门意见,是部门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意见的批示和意见。主管领导意见,是酒类流通(商务)部门的主管领导人对重大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和承办部门需要领导批示的案件,是否进行立案的批示等。因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行政案件立案呈批手续。第十八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酒类流通行政处罚机

8、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对违法事实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以及依照该办法和特别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应当表述全面、具体、明确、清楚。第十九条 询问(调查)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

9、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现场检查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对现场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一条 取样暂扣封存通知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物品进行取样,以保存证据,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或者是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暂扣、封存时而制作的文书。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送

10、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需要封存的,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封存时,执法机关应当对涉嫌物品、包装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文书中应当对被抽样、暂扣和封存的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作清楚记录,对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作详尽备注。封存的,应在文书中写明涉嫌物品存放地点。第二十二条 酒类商品鉴定检验书,是酒类执法部门应举报投诉人员的申请,或者是在酒类执法过程中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是酒类执法机关为鉴别酒类质量和酒类真伪,由酒类执法部门向法定检测机构或酒类物品所标注的生产厂家开具的文书。开具文书时,必须填写案号,并将案号同时标

11、注在所鉴定检验的物品上。鉴定检验申请人、地址由酒类执法部门根据不同申请对象进行填写。鉴定(检验)目的应根据鉴定检验的不同目的填写质量鉴定或真伪鉴定。其他各栏由鉴定(检验)机构(单位)填写。鉴定(检验)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分别由不同人承担。酒类商品鉴定检验书由鉴定(检验)机构(单位)填写后,随其质量检验(鉴定)报告直接交申请人,并将酒类商品鉴定检验书和质量检验(鉴定)报告复印后送酒类行政执法部门一份。第二十三条 行政案件调查报告,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及依据,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依据”栏应当由调查

12、人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审核人意见”栏是对调查人的调查材料、结论、处理意见及依据等进行审核后提出的意见。基于目前的实际,商务(酒类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工作。“部门意见”栏,由酒类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对调查人、审核人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进行案情分析和审议的案件,应明确提出,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栏,由酒类流通(商务)部门的主管领导,对部门提出的需要领导审批的案件的批示

13、。主要指一些重大、复杂或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和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酒类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集体讨论时记录的文字材料。讨论笔录应写明案由、参加人员、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意见和依据、建议。讨论记录要完整、简洁。对不同的意见,也应如实记录。集体讨论决定要表述明确,没有歧义。讨论结束后,参加讨论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在讨论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二十五条 行政案件处罚呈批表是办案人员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后,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或集体讨论决定,对照酒类

14、流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向部门及主管领导呈递的审批文书。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酒类流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酒类流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举

15、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第二十八条 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

16、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酒类流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

17、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是指酒类流通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具体行为和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是指酒类流通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具体行为、实施处罚的法律

18、依据和限定改正的时间期限。第三十三条 送达回证是指酒类流通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送达机关”指处罚机关;“送达人”指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处罚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第三十四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或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可移交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正式文件。移送书要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以及移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落款要写明移送机关的名称和具体日期。移送书回执,由接受单位填写,其中案号必须与移送单案号一致,相关材料须注明份数,接收人须签字盖章。第三

19、十五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的处罚时,酒类流通执法部门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书时,须同时随文附递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六条 财产返还清单,是酒类流通执法部门在行政强制措施解除或行政处罚决定被撤消后,将暂扣或封存的物品返还给当事人的文书。在填制返还清单时,应写明案由和抽样、暂扣和封存通知单上的案号;清单表格应与返还实物向吻合,并与抽样、暂扣和封存通知单进行核对。对不予返还,需要依法进行收缴的物品,不列入返还清单。财物返还清单应一式两份,当事人必须签章,返还时间必须填写。第三

20、十七条 非法酒类商品收缴凭证,是酒类流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酒类商品进行收缴时向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填制时应如实填写收缴时间、地点、非法酒类商品名称、单位、数量等,当事人必须签章,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凭证上签字,并填写执法证件号码。第三十八条 行政案件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结案报告应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 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第三十九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第四十条

21、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第四十一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无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表)经营酒类商品案。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第四十二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五)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取样、暂扣和封存通知单、鉴定(检验)书等;(六)行政案件处罚呈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七)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

22、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八)执行的票据等材料;(九)财产返还清单、非法酒类商品收缴凭证等;(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十二)案件移送单回执;(十三)备考表。第四十三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第四十五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第四十六条 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第四十七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第四十八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第四十九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省酒类专卖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7年 月 日起实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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