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

上传人:精****档 文档编号:42993967 上传时间:2018-06-0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1994 年 1 月 25 日公安部总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运输监督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罚罚 则则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

2、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志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

3、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 ,经公安 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六条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

5、)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第八条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 注意事项。第九条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条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三章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

6、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二)应根据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三)不得超量储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防火、防爆

7、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运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

8、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品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全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

9、措施;(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 阻火设备。第五章第五章 罚罚 则则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199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