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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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栏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凡具有朝阳市城区“居民户口”和农村城镇无地的“居民户口” ,以及不属于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成年居民,在县城以上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城区的婴幼儿童,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标准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是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未成年人缴纳标准按 0.8%计算,其他成年居民按 2.6%计算。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有三个档次

2、:三级医院 300 元,二级医院 200 元,一级医院 100 元,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起付标准依次下降 100 元,直到起付标准为零。四、连续缴费政策优惠四、连续缴费政策优惠连续缴费满 5 年,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上调 5 个百分点, (最高支付比例可达到:本市定点医院 70%,外转 60%)新生儿在出生 3 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免同一结算年度医疗保险费。年满 60 周岁且累计实际缴费 25 年以上的参保居民,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病患者住院没有报销起付标准。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医疗费用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医疗费用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2、交通、医疗事故;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4、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5、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和本地区外的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6、超出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7、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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