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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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条文释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条文释义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 日期:2005/12/9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我要纠错】 【推荐本文】 【打印本文】 【收藏】 【关闭】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 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2.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负责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各自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印刷资格

2、认定工作的程序,规范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二是通过规定印刷企业的现场评审、抽样检验、技术服务等工作, 通过规定印刷企业在印刷商品条码各环节应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同时通过规范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来保证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三是通过提高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 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 来推动商业 POS 系统的建立及商业自动化的发展。 3.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 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及国务院 212号令印刷业管理条例等。 第二条第二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 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

3、准及有关规定, 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定义的规定。 2.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确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 通过评审及核准, 确认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二是明确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必须符合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是明确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 由编码中心向其颁发 商

4、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 资格证书 ) ,并向社会明示该企业已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具有承印合格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保证能力。 第三条第三条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 印刷企业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分支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以及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 编码中心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准并对通过核准的申请企业颁发资格证书,编码中心注销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以及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复认等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5、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以下简称“编码中心”) 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职责的规定。 2.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 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由编码中心统一组织认定, 因此, 在本办法明确规定由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 3. 编码中心主要负责对已经由地方分支机构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进行核准,并通过地方分支机构向核准的申请企业颁发资格证书。 4. 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注销由编码中心负责,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违反有关规

6、定的,编码中心可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 5. 编码中心负责对分支机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对分支机构从事资格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负责向社会提供条码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 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职责的规定。 2.编码中心在各地方设立的分中心、 办事处等机构是编码中心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编码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机构所辖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 3. 编码分

7、支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并负责组织对申请企业的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工作。评审和抽检合格的,由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中心核准。 4. 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向本地区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条码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条件的规定。 2.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 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并通过评审、核准等程序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 3.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

8、企业,必须是已经取得印刷许可、特行许可,具有合法的印刷企业营业执照,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的企业。 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 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手续的规定。 2. 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 3. 印刷企业在向分支机构提出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填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

9、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以备编码机构查验)及其复印件;提交本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以下简称质保手册)。 4. 申请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质保手册在一般情况下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审查并存档一份, 编码中心核准并存档一份, 申请企业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印刷管理档案一份。 第八条第八条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

10、资料、评审资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 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对企业进行书面审查以及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的规定。 2. 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是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质保手册)之日起,到书面审查完成之日的时间不超过七天。 3. 申请材料书面审查不合格的情况主要有:申请表填写有遗漏或不规范,质保手册不符合评审要求, 或通过书面审查发现的该申请企业不具备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条件的情况等。 4. 一个月内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是指编码

11、分支机构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到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评审抽样检验之日止, 不超过一个月。 完成现场评审的日期以签署评审结论及意见的日期为准,完成抽样检验的日期以出据检验报告的日期为准。 5. 现场评审应当客观公证,评审组应在评审表中签署明确的评审结论。抽样和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6. 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申请企业,编码分支机构应在评审表中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在签名盖章后报编码中心核准。 7. 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或者现场评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企业以便进行补正或改进。 第九条第九条 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

12、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核准申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证书的规定。 2. 十五日内完成核准,是指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机构报送的企业申请资料、分支机构评审资格及抽样检验报告等全部资料之日起,到完成核准之日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3. 对通过核准的申请企业,由编码中心向其颁发资格证书确认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通报。 4. 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明确指出未通过核准的原因并将资料退回,分支机构可根据编码中心意见组织企业进行补正或改进,以便重新进行核准。 第十条第十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

13、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获证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的权利的规定。 2. 获得 资格证书 的印刷企业可以以此作为具有合格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的证明,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印刷商品条码。 3. 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是指除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外,其他具有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 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14、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获证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查验委托人有关证件及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义务性规定。 2. 印刷企业在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核对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 系统成员证书 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如果经查验,印刷委托人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承印企业应及时向编码分支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3. 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是指编码中心依法为商品条码印刷委托人出具的或者国外编码机构为其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出具的

15、或者其他的能有效证明印刷委托人具有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资格的证明文件。 4.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 GB12904商品条码、GB/T14257-93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4258-93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等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要求,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资格证书有效期的规定。 2.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三年有效期内,印刷企业可以此作为具有合格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的证明,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

16、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获证企业印刷资格复认程序的规定。 2. 获证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复认。企业申请复认,应考虑到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进行复核和复审所需时间,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尽早提出申请。 3. 申请复认的印刷企业,应向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相应条款的要求对申请复认的印刷企业进行复审; 编码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的相应条款的要求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由编码中心对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予以复认。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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