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学两大流派与唐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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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的渊源可远溯至两汉魏晋南北朝。程树德先生在唐律的渊源可远溯至两汉魏晋南北朝。程树德先生在 19211921 年撰定的年撰定的后魏后魏律考序律考序(后收入(后收入九朝律考九朝律考)中就已指出:)中就已指出:“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清,犹守旧制。然则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然则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此观点可以称之为此观点可以称之为“北支独进说北支独进说”,中国法制史学界对唐律渊源的探索至今仍奉程树德,中国法制

2、史学界对唐律渊源的探索至今仍奉程树德 8080 多年前多年前的这一观点为圭臬。陈寅恪先生的这一观点为圭臬。陈寅恪先生 19401940 年撰年撰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其中一书,其中刑律刑律一章对程树德的这一观点提出质疑,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程树德一章对程树德的这一观点提出质疑,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程树德所说北朝承袭汉律传统、而晋律传统为南朝所沿至陈而斩的观点是错误的,北所说北朝承袭汉律传统、而晋律传统为南朝所沿至陈而斩的观点是错误的,北魏太和修律已吸收魏晋因子,正始修律进一步吸收了南朝前期宋、齐的成果,魏太和修律已吸收魏晋因子,正始修律进一步吸收了南朝前期宋、齐的成果,

3、因此陈寅恪认为:因此陈寅恪认为:“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第二,如果有第二,如果有人认为隋唐刑律人认为隋唐刑律“颇采南朝后期之发展颇采南朝后期之发展”也即吸收梁、陈之成果,也是错误的也即吸收梁、陈之成果,也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北魏正始修律以后,南支对北支再没有影响。陈寅恪的观点

4、可以。也就是说,北魏正始修律以后,南支对北支再没有影响。陈寅恪的观点可以称之为称之为“北采南律说北采南律说”,这个观点应该说比程树德的,这个观点应该说比程树德的“北支独进说北支独进说”更为全面更为全面周到。但这两个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唐律是直接从北支而来的,就周到。但这两个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唐律是直接从北支而来的,就算其中有魏晋和南朝宋齐的影响,也是先被北支的北魏律吸收,而后通过(北算其中有魏晋和南朝宋齐的影响,也是先被北支的北魏律吸收,而后通过(北)齐隋影响于唐律,换言之,唐律并未主动吸收南支的影响。)齐隋影响于唐律,换言之,唐律并未主动吸收南支的影响。笔者以为程、陈的观点

5、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位学者对法律继笔者以为程、陈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位学者对法律继承的理解侧重于法律体例与篇章结构,而忽略了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继承。笔者承的理解侧重于法律体例与篇章结构,而忽略了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继承。笔者认为唐律对北南两支均有直接的继承,这个观点,姑且可以称之为认为唐律对北南两支均有直接的继承,这个观点,姑且可以称之为“北南并源北南并源说说”。程树德的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九朝律考提到很多提到很多“律家律家”,所谓汉律家、晋律家、魏律家,所谓汉律家、晋律家、魏律家、宋律家、陈律家、后魏律家、北齐律家、周律家;陈寅恪也偶尔提到、宋律家、陈律家、后魏律家、北齐律家

6、、周律家;陈寅恪也偶尔提到“律家律家”,如江左,如江左“律家之学术不越张、杜之范围律家之学术不越张、杜之范围”。程树德所说。程树德所说“律家律家”范围较广范围较广,有立法者、司法者、著论者;陈寅恪所说,有立法者、司法者、著论者;陈寅恪所说“律家律家”主要指立法者。律学,是主要指立法者。律学,是对法律注释讲解的学问;律学家,是注释讲解法律的人;律家,最初指世代精对法律注释讲解的学问;律学家,是注释讲解法律的人;律家,最初指世代精习法律之家,后即指律学家。战国以来,李悝、商鞅、吴起、韩非、李斯都可习法律之家,后即指律学家。战国以来,李悝、商鞅、吴起、韩非、李斯都可以称为律家或律学家;西汉初年的萧何

7、、叔孙通、张苍、廷尉吴公、张叔、晁以称为律家或律学家;西汉初年的萧何、叔孙通、张苍、廷尉吴公、张叔、晁错也可称为律家或律学家。可以说,董仲舒以前的律学家,不管是立法者、司错也可称为律家或律学家。可以说,董仲舒以前的律学家,不管是立法者、司法者或理论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推崇法家思想。法者或理论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推崇法家思想。 董仲舒以后,律学家分为两大流派:一为章句家,一为刑名家。这是陈寅董仲舒以后,律学家分为两大流派:一为章句家,一为刑名家。这是陈寅恪和程树德都忽略了的问题。在汉武帝立五经博士以后,就有一种解释经典的恪和程树德都忽略了的问题。在汉武帝立五经博士以后,就有一种解释经

8、典的学问,称为学问,称为“章句章句”。所谓章句,章指经典文章,句指句读,本意指文章中休。所谓章句,章指经典文章,句指句读,本意指文章中休止和停顿之处,借指读懂经文。如止和停顿之处,借指读懂经文。如汉书汉书艺文志艺文志就记载有:易经章句施、就记载有:易经章句施、孟、梁丘氏各二篇,尚书欧阳章句三十一卷,尚书大、小夏侯章句各二十九卷孟、梁丘氏各二篇,尚书欧阳章句三十一卷,尚书大、小夏侯章句各二十九卷,公羊章句三十八篇,榖梁章句三十三篇。而解释儒家以外的著作,就没有以,公羊章句三十八篇,榖梁章句三十三篇。而解释儒家以外的著作,就没有以“章句章句”为名的,可见为名的,可见“章句章句”是专门解释儒家经典的

9、学问,董仲舒的是专门解释儒家经典的学问,董仲舒的春秋春秋繁露繁露其实也可以称为其实也可以称为“公羊董氏章句公羊董氏章句”。律学章句则始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律学章句则始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汉书汉书艺文志艺文志所载所载“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就是一种律学章句,用儒就是一种律学章句,用儒家经典来解释与指导法律。但西汉的章句家中除个别如董仲舒者,还很少有关家经典来解释与指导法律。但西汉的章句家中除个别如董仲舒者,还很少有关心法律与研究法律的。当时关心法律的叫心法律与研究法律的。当时关心法律的叫“刑名家刑名家”,多为直接参与司法工作,多为直接参与司法工作的官吏,有的也有著作传世,如杜

10、周、杜延年父子就有大杜律、小杜律;有的的官吏,有的也有著作传世,如杜周、杜延年父子就有大杜律、小杜律;有的司法兼立法者,如张汤、赵禹。较为有名的还有于定国、韩安国、路温舒、黄司法兼立法者,如张汤、赵禹。较为有名的还有于定国、韩安国、路温舒、黄霸、丙吉、弘恭等。刑名家秉承的实际上是先秦以来的法家精神,整个西汉,霸、丙吉、弘恭等。刑名家秉承的实际上是先秦以来的法家精神,整个西汉,虽有春秋决狱,但毕竟作用有限,只在解决某些重大疑难案件中起作用,因此虽有春秋决狱,但毕竟作用有限,只在解决某些重大疑难案件中起作用,因此在解释法律上,刑名家占主导地位。在解释法律上,刑名家占主导地位。东汉时期特别是中后期,

11、由于倡导儒学大环境的影响,儒家章句家关心法东汉时期特别是中后期,由于倡导儒学大环境的影响,儒家章句家关心法律问题的越来越多,律学章句的篇幅大幅度增加,著名的有叔孙宣、郭令卿、律问题的越来越多,律学章句的篇幅大幅度增加,著名的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十多人,马融、郑玄等十多人,晋书晋书刑法志刑法志称:称:“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

12、”每人的章句有几十每人的章句有几十万字,与司法实践直接相关的加在一起就有七、八百万字,无所适从。曹魏明万字,与司法实践直接相关的加在一起就有七、八百万字,无所适从。曹魏明帝时,帝时,“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晋书晋书刑法志刑法志)。可见东汉及曹魏时期在解释法律上,章句家占主导地位。)。可见东汉及曹魏时期在解释法律上,章句家占主导地位。章句家和刑名家比较,大体上,章句家秉承儒家思想,注重立法理论建设章句家和刑名家比较,大体上,章句家秉承儒家思想,注重立法理论建设,着力于法律内容的儒家化,主张刑罚偏轻,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刑名家秉,着力于

13、法律内容的儒家化,主张刑罚偏轻,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刑名家秉承法家思想,注重司法实践效果,着力于法律体例与术语解释的精确性,主张承法家思想,注重司法实践效果,着力于法律体例与术语解释的精确性,主张刑罚偏重,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但也并不尽然,比如大杜律深文周纳,小杜刑罚偏重,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但也并不尽然,比如大杜律深文周纳,小杜律则较为宽平,东汉时期的刑名家多习小杜律。律则较为宽平,东汉时期的刑名家多习小杜律。西晋初年颁布西晋初年颁布晋律晋律后,章句家和刑名家都积极进行注释以推行各自的后,章句家和刑名家都积极进行注释以推行各自的主张,最终张斐和杜预的注释被选中,并综合为主张,最终张斐和杜预的

14、注释被选中,并综合为张杜律张杜律进行颁布,与进行颁布,与晋晋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张杜律张杜律是刑名家与章句家的第一次综合,其中是刑名家与章句家的第一次综合,其中张斐是司法官吏,代表刑名家立场,杜预是行政、军事官吏兼儒家学者,代表张斐是司法官吏,代表刑名家立场,杜预是行政、军事官吏兼儒家学者,代表章句家立场。因此西晋的章句家立场。因此西晋的“律学律学”包括章句家与刑名家两大流派,是儒家法律包括章句家与刑名家两大流派,是儒家法律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成果。思想和法家法律思想的综合成果。张杜律张杜律是律学的最高成就的代表作,而是律学的最高成就的代表作,而且从西晋到南朝,在中

15、国历史上实行了且从西晋到南朝,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 300300 年之久,影响是非常大的。年之久,影响是非常大的。南北朝的律学分别走上不同的道路,简而言之,是北朝走刑名章句而南朝南北朝的律学分别走上不同的道路,简而言之,是北朝走刑名章句而南朝独走章句。据独走章句。据魏书魏书记载,还在十六国时期的拓跋珪天兴元年(记载,还在十六国时期的拓跋珪天兴元年(398398 年)诏年)诏三公郎中王德与吏部尚书崔宏定律令;北朝时拓跋焘神三公郎中王德与吏部尚书崔宏定律令;北朝时拓跋焘神 jiajia 四年(四年(431431 年)诏年)诏崔宏之子司徒崔浩改定律令;拓跋焘太平真君六年(崔宏之子司徒崔浩改定律令;拓跋

16、焘太平真君六年(445445 年)诏诸疑狱付中书年)诏诸疑狱付中书,以经义量决,而具体主持其事的是时在中书的高允;接着又命高允和胡方回,以经义量决,而具体主持其事的是时在中书的高允;接着又命高允和胡方回等共定律令。王德与胡方回都是精通律学的刑名家,而崔宏、崔浩父子为中原等共定律令。王德与胡方回都是精通律学的刑名家,而崔宏、崔浩父子为中原汉人士族,高允则精通春秋公羊,均为章句家。孝文帝元宏太和年间两次修律汉人士族,高允则精通春秋公羊,均为章句家。孝文帝元宏太和年间两次修律,第一次参与者有高允、高闾等中原儒士,是为章句家;第二次修律有李冲、,第一次参与者有高允、高闾等中原儒士,是为章句家;第二次修律有李冲、源怀,是为刑名家。宣武帝元恪正始年间修律,主事者刘芳、常景。刘芳为南源怀,是为刑名家。宣武帝元恪正始年间修律,主事者刘芳、常景。刘芳为南朝士族、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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