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2922431 上传时间:2018-06-0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舶海事签证办法》(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海事签证工作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申办的海事签证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海事签证的主管机关。各地港务监督(含港航监 督)机构是海事签证的承办机关。 第四条签证机关在受理船方申办海事签证时,可对下列海事文书予以签证。 (一)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二)海事报告;(三)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一) “海事签证海事签证”是指签证机关应船方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对在第四条所列文书的内是指签证机关应船方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对在第四条所列文书的内 容进行初

2、步核查,签注容进行初步核查,签注“准予备查准予备查”以证明船方确向签证机关申报过有关海事的公证性行为。以证明船方确向签证机关申报过有关海事的公证性行为。(二)“海事声明“是指船长就船舶遭遇恶劣天气或意外事故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船舶、 货物损害或灭失情况,在船舶抵港后递交的声明。 (三) “延伸海事声明”是指海事声明提出后,在合理时间内递交的更为具体、详细的补 充声明。 (四) “海事报告”是指船舶发生事故后,向签证机关递交并要求办理签证的书面报告。第六条船舶申办海事签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 24 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时间不 足 24 小时的,应在船舶抵

3、港后立即递交当地签证机关。 (二)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到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将 申报文书递交给签证机关或先行将其内容用电报、电传等形式通知签证机关。 (三)申报文书一式不得少于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并分别加盖正、 副本章) 。 (四)申报第四条所列文书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件摘录或其影印件,如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五)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 (六)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 的签字。 第七条申报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船舶名称、国籍、船籍港、船舶登记号、所有人和经营人名称。 (

4、二)船舶的主要技术资料,出发港和目的港,客货情况。 (三)申报事项的时间、地点、气象、海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损害等情况。 第八条申报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 第九条签证机关在收到船舶的签证申报后,应进行核查,如有下列情况者,可责令其 改正,或拒绝签证。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 第十条签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当事船舶申报文书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签证机关对当事船舶的申报文书,除拒签的以外,应给予加盖“准予备查“、 “海事 签证”章、 “骑缝章”和签证人签名的签证;必要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内容的批注。 第十二条批注的文字应使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译文。 第十三条各签证机关必须建立海事签证登记簿,以记载签证文书的主要内容、签证序 号和签证日期,并留一签证文书副本存档。 第十四条海事签证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因海事签证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签证机 关据实向当事船舶收取。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