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行业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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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2007 年第年第 6464 号)号)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铝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保证职工安全,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铝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铝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各有关部门在对铝矿山、冶炼、加工、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附: 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铝行业准入条件

2、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一、一、 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在

3、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 1 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

4、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 5 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 30 万吨/年,服务年限为 15年以上。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 80 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 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 30 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

5、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 60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 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 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生产条件。对于确需建设的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6、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 5 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 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 3 万吨/年以上。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 10 万吨/年以上。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 5 万吨/年、箔材 3 万吨/年、挤压材 5 万吨/年以上。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 35%及以上。二、二、 工艺和装备新建大中型铝土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采用拜耳法、联合法

7、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设计选用余热回收等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必须采用 200KA 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且新建生产线阳极效应系数要小于 0.08 个/槽日。严禁将已经淘汰的自焙槽重新改造。禁止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项目必须采用连续混捏技术,禁止建设 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铝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禁止利

8、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 4 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新建铝加工项目,必须采用连续铸轧或者热连轧等生产效率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连续加工工艺,严禁利用“二人转”式轧机生产铝加工材。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等文件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05 年本)、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电解铝生产能力,杜绝已经淘汰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死灰复燃,力争在“十一五”末期电解铝行业全部采用 160KA 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立即淘汰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工艺及二人

9、转轧机生产铝加工材工艺。三、三、 能源消耗按照 1 千瓦时电力折 0.1229 千克标准煤的新折标系数,对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准入指标。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 25 千克标准煤/吨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 13 千克标准煤/吨矿。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 500 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 800 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 520 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 900 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 14300 千瓦时/吨铝

10、;电流效率必须高于 94%。现有的电解铝企业综合交流电耗应低于 14450 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 93%。综合交流电耗高于准入水平的不予准入,符合综合交流电耗准入条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改造企业能耗水平。新建及现有再生铝合金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新建铝加工项目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 350 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 1150 千瓦时/吨。现有企业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 410 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 1250 千瓦时/吨。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四、四、

11、 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 12%、露天开采不超过 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 10%、露天开采不超过 8%。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矿山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 81%以上,新水消耗低于 8 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 1 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 90%以上,新水消耗低于 7 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 1.2 平方米/吨铝。现有氧化

12、铝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系统标准。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要低于 1920 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 25 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 410 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 7 吨/吨铝,占地面积小于 3 平方米/吨铝。现有的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要低于 1930 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 30 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 430 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 7.5 吨/吨铝。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新建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 1025 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 1

13、015 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 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 78%、熔铸成品率高于 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70%、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77%、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88%。现有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 1035 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 1020 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 72%,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 78%,熔铸成品率高于 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69%、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75%、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78%、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 87%。现有加工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金属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水平。五、

14、五、 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土地及污染环境。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 号)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并足额预算,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努力做到“边开发、边复垦”。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山投资项目的环保设计

15、,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由有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必须按照环保、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要求完成矿区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利用。铝冶炼、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必须符合经合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控制值和总量指标要求。氧化铝厂要做到废水“零排放”,赤泥的最终处置(包括堆场)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执行。防止电解

16、铝冶炼氟化物、粉尘等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氧化铝赤泥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电解铝项目吨铝外排氟化物(包括无组织排放量)要低于 1 千克。严禁将电解铝厂的含氟电解渣添加在煤中燃烧。铝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冶炼、浇铸、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废杂铝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铝芯电线电缆的塑料、橡胶皮以及废碎料中的杂质;采用火法对废铝芯电线电缆和废铝碎料进行预处理的,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新建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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