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监管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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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费率监管效应分析保险费率监管效应分析保险费率监管效应分析一、问题的提出从经济学的角度,政府干涉市场主要是因为存在市场失灵、外部性或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原因,而干涉结果是希望能使社会福利增加。同其他行业一样,最早的保险费率监管也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应该讲,监管的效果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却鲜有人问津。截至 2007 年,中国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 102 家,多主体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根据中国保监会统计的 2007 年全年保费的份额来看,中国人寿占寿险市场 39.73%,平安保险占 16.00%,太平洋保险占10.24%,泰康人寿占 6.92%,四家合计达到 72.89%;财产保险收入中中国人保占

2、 42.46%,太平洋保险占 11.23%,平安保险占10.28%,中华保险占 8.78%,四家合计达到 72.75%。可见虽然保险公司的数量在增加,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仍掌握在几家大公司手中,市场的集中化程度很高。但从变化趋势来看,集中度却呈明显下降的趋势(见表 1)。财产险市场的 CR4 指标从 90 年代的接近 100%下降到 2006 年的 76.79%和 2007 年的 72.75%;寿险市场的 CR4 指标也同样从 1996 年的 98.92%下降到 2007 年的 72.89%。应该注意的是,与其他某产业内的高集中度不同,中国保险市场这种高集中度的形成并不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

3、而是由历史原因形成的。在 1986 年以前,中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占,直至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的成立,才打破了原先一家独霸天下的局面。一般而言,凡是成立较早的保险公司,其市场份额也就相对较大,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市场份额会越来越平均化。虽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因为时间太短,优势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再加上目前各保险产品的差异性并不大,难以在短期内对老公司构成威胁。但无论如何,目前市场份额较大的保险公司并不是由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而形成的,并不是以保险公司劳动生产率水平的高低和市场竞争力的强弱为边界的,且资本实力仍然较弱,因而,随着保险业的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4、,保险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就会越来越平均,表 1 中四家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就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阶段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处于向竞争型市场转型时期,从而价格竞争是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这也是实施费率监管的原因之一。2004 年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费率应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可见,目前我国对保险费率仍然实施较严格的监管,采取事先批准和先备案后实施的方法。本文希望能结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费率监管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从理论上阐述费率市场化的原因。二、费率监管与效应分析(一)费率监管带来的价格提升效应分析1.价格提高带

5、来的社会福利损失我们一般用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来衡量费率监管政策的福利效应。如图 1 所示,在竞争性市场中,市场均衡价格严由保险需求曲线 D 和保险供给曲线 S 决定,在没有外部干涉的情况下,保险费率能随时根据需求和供给的情况进行调整,达到市场均衡。如果政府对保险费率进行监管,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出清价格严,比如说限定在 P1,在较高的价格水平下,保险的供给数量为 Q2,但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数量下降为 Q1。这时如果生产者以销定产,市场产出水平为 Q1,消费者剩余减少 P1P*EC 的面积,生产者剩余增加P1P*BC 的面积,但减少 BEF 的面积,净社会福利损失为 ECF 的面积。事实上,在

6、政府制订最低价格时,由于此时价格水平较高,保险的意愿供给数量远远高于 Q1,如果保险公司按 Q2 的量供给,其无谓损失将大大超过面积 ECF。2.价格监管(限价)下的生产者行为分析假设在一个竞争的、同质投保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是价格的接受者,面临的需求曲线具有完全的价格弹性。保险公司的长期总成本由期望索赔成本和生产成本构成。生产成本包含了营销和服务费用,期望索赔成本等于纯保费,因为投保人是同质的,所以纯保费是所出售保单的线性函数,边际纯保费和平均纯保费是常数。如图 2 所示,APP 代表平均纯保费,APC 是生产成本,ATC 等于APP+APC,MR 是边际收入,MC 等于边际生产成本加上

7、边际纯保费。在价格不受监管的市场下,MR=Pc=MC,均衡点为(Pc,Qc),保险公司在总成本的最低点组织生产。假设此时政府规定一个限制价格,PR(PRPc),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利润最大化的规则 PR=MC 组织生产,最佳供给量应该是 QR。但随着费率的提升,需求量会下降。这时,一家保险公司为了让他的实际供给量能维持在 QR 位置上,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抢占其他公司的市场份额,另外是扩大市场总需求。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险种在保障范围和责任内容上大致相同,要抢占市场份额,扩大市场需求,首先想到的是低价策略。在政府直接定价的约束条件下,保险市场竞争突出地表现为以手续费竞争为主要手段,于是出现了

8、目前市场上各保险公司不计后果的降价行为,如提高代理人手续费比例;违规违法支付现金手续费和现金无赔款优待;不顾承保风险直接降低保险费率或扩大保险责任,变相降低费率争抢市场或以其他各种名目向大客户返款来变相降低费率等。这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给保险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导致保险业的风险累积加剧,使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严重失真,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扩大销售量,即通常所讲的非价格竞争,但这样会使 APC 和 MC 增加,再加上由于费率上升所引起的初始利润的增加会吸引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来瓜分市场份额,最终使保险公司缩小供给量到比如 QR的位置上。在该点上,我们

9、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并不是在平均总成本的最低点组织生产(事实上,即使保险公司能供应产品的数量为 QR,该点也同样不是平均总成本的最低点),造成企业资源浪费;而且,此时市场上也存在着一些由于费率上升而不再参保的个人,他们的风险损失得不到保障,使得社会福利下降。总之,政府对保险市场的费率监管提高费率,不仅造成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而且在保险公司拥有过剩的生产能力的同时,市场又存在着得不到保险保障的个人,资源没有得到最佳配置。(二)费率监管带来的价格僵化效应分析2004 年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规定,保险公司对已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备案,说明保险公司在变

10、更费率时,同样受到严格监管。保险费率监管效应分析(2)保险费率由两个部分构成:纯保费和附加保费,其中纯保费由保险标的的期望损失成本所决定。我们用 P 代表一个类别的风险单位的总保费,L 为该风险单位的预期损失额,一般根据保险公司以往的数据统计而得,k 为保费附加率,则有P=L+kP (1)或者我们再以 Lt 代表第 t 时期该类别风险单位的预期损失,Pt 为第 t 时期该类别风险单位的应收总保费,Pt-1 为第 t-1 时期的总保费,则(2)可写为:在(3)式两边同时除以 Pt-1,整理可得,该式意味着,如果第.t 时期的预期损失额超过上期的保费,那么第 t 时期的应收保费也应该相应增加,反之

11、则需要减少,这也是保险费率制定的充足性和公平性所要求的。但在现实社会中,价格的调整不会那么及时和完全,(4)式的左右两边,即实际费率调整和所需的调整之间会存在一个比例系数 (01),使得成立。如果 =0,意味着实际上费率没有进行调整;如果=1,则费率的实际调整是完全的。在费率被监管的情况下,价格调整的幅度一般会小于费率未被监管时,即 reg(三)监管带来产品价格下降的效应分析以商业车险为例以前,对于商业车险,保监会实行严格的价格监管,统一条款、统一费率,希望能保护消费者利益,但由于被管制的保险公司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作为自利的各个公司事实上处于“囚徒困境”:只要一家公司不按监管要求进行降价,其

12、他公司必然跟进。虽然费率高度统一不能变更,但各公司在手续费上做文章,最终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于是,从 2003 年元旦开始我国对车险费率放松监管,各公司在车险费率结构中引入了风险调节系数,最大优惠幅度可达到50%,希望能使费率水平更加公平合理,与客户实际风险状况更加匹配。这种监管方式确实使商业车险费率降低,但是否真的有利于消费者,使社会福利上升,却值得讨论。1.保险公司方面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环境还不成熟,各家公司车险产品和服务同质性很强,难以形成差异化经营与竞争模式的情况下,风险调节系数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被各公司严格按规定使用,也没有发挥细分市场与区别客户风险的真正作用,反而和 50%的优惠幅度

13、一起成为参与价格竞争的手段与合规途径。低折扣带来的是违规承保,最终要么使得客户出险时遭到拒赔,有违保险的最终目的,同时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形象;要么使赔付率大幅度上升,保险公司面临着经营风险。2.消费者方面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不足,消费需求简单,存在着侥幸和投机心理,投保时对车险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注重的不仅是车险保费的最终水平,还有保险公司给予的折扣幅度,由于对价格折扣有了明确预期,价格敏感度增强,在客观上更加刺激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这种对保险的低层次消费需求难以刺激保险公司进行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同时,失去理性的恶性价格竞争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影响了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下

14、降,使原本在车险“大战”中应该属于最终受益者的消费者反而成了最终的受损害者。鉴于这种情况,2006 年 3 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 30%,将车险最高优惠幅度从 50%降低到了 30%。限折令的推出也反映了前段时间对车险费率的监管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说明在价格监管的过程中,并不一定是产品实际价格下降就能让消费者得到最大收益,而是应该引导市场走向规范。三、主要结论与启示对于竞争保险市场,费率监管,不管是限价还是实行最低价格,都会使社会福利遭受损失。笔者认为,

15、我国现阶段应逐步放宽费率监管,实现无事先批准要求的宽松监管模式,实现费率市场化,其原因为:首先,保险市场上已初步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处于向竞争型市场转型时期,一家保险公司独占市场份额的局面已不复存在。其次,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和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企业的竞争手段也在不断丰富,保险企业运用价格策略进行竞争只是暂时的。再次,被保险人日渐成熟。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消费者无论是消费能力、消费观念、消费结构,还是自我保护意识都有较大的改变。当然,费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由各保险公司自由定价,而且这项改革必须逐步推进,必须与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的变化相适应。此外,尤其要注意把握放松监管后保险公司经营的安全问题。严格的费率监管的初衷在于维护保险经营的安全性,但这种对安全的过分强调是以损失效率为代价的,往往会导致价格信号失灵及其激励机制的扭曲。但由于保险的负债性、保障性、广泛性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又不能完全放弃对保险的监管,而是要注重对监管的“度”的把握,要树立适度监管的理念,即在放松费率、条款监管,培育健康保险市场的同时,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机构、业务以及经营状况的检查,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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