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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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正府行复决20114 号 申请人:徐霜,男, 1991 年 6 月 7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11 年 4 月 14 日作出的正县公(法) 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申请人称:2011 年 4 月 7 日,申请人受人欺骗,因好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查

2、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虽然申请人一时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11 年 4 月 21 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 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以,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正县公 (法)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被申请人答复称:2011 年 4 月 7 日 14 时许, 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遵义至道真县二级公路安场镇境内路段上将吸毒的申请人抓获,通过调查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确定申请人为吸毒,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

3、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申请人吸毒已达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2011 年 4 月 7 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 报警 人称申请人在吸毒。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现场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并对其进行检测,证明申请人具有吸毒行为。2011 年 4 月 7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处罚决定后,经被 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请人 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依据中华人民

4、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发时仍在吸食毒品, 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已经吸毒成瘾。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 式吸毒的行为,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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