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维度谈泉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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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从法法律律维维度度谈谈泉泉州州非非物物质质文文化化遗遗产产之之保保护护2009-08-30 11:03:10 来源: 闽南2008 年第 4 期从从法法律律维维度度谈谈泉泉州州非非物物质质文文化化遗遗产产之之保保护护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不同程 度上面临着损害、破坏和不断消失的严重威胁,其中尤其以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更为突出。当 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失传的重大危机,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 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而最根本、长远的有效保护方式就是依法保护。关于非物质文化

2、遗产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 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方面的协调、配合、沟通及信息共享是保证这项工作效率最大化的有 效方式。为了让宝贵的文化遗产免遭工业化建设和全球化思潮的冲击,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 体系,是延续其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有效武器。本文通过对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沿革作简单回顾,结合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的现状,着重从法律维度分析泉州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定义和保护的意义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定义和保护的意义(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定义定义的确立是保护机制的前提,只有保护对象得以明确,相关制度才能随

3、之建立。根据 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被各社区、群 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 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由于有了国际法上最高等级的法律 公约对之进行法定的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按照 该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宽泛,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 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 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公约第 2 条第 2 段)。所谓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

4、指 “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对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 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上讲具备两个特点: 第一,应当具有杰出的文化代表性,对有关群体和文化多样性具有特殊价值。第二,需要保 护的紧迫性,特别是因面临社会变革等因素缺乏保护而将消失的文化艺术形式。(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其一,这是保护和弘扬文化多样性的 前提和条件。“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1 , “人类的文化创 造和遗存, 就好像人类的基因, 包含了过去世代累积的信息和发展的可能性。有些不起眼的

5、 东西, 我们今天不知道它有什么重要性, 但以后可能非常重要, 可能会影响到人类未来的发 展。”2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别是那些弱小民族的传统文化, 在标准化、全球化的 强势商业文化蚕食和冲击下迅速衰落, 如不加以保护, 最终会走向毁灭。二、从法律维度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二、从法律维度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经济、文化全球化对传统文化形成了严重威胁,而与物质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极为丰富, 单在泉州就有“中国音乐活化石” 之称的南音、北管、提线木偶戏、拍胸舞、梨园戏等民间艺术,这些都是我国人文历史的瑰 宝,但是,它们大多正

6、在悄无声息地走向衰落,有些甚至濒临绝迹。因此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特别是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一)国际法方面1、我国于 1992 年 10 月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对我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提供立法依据。该公约第 2 条将“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 品”, 即口述作品列为保护对象, 但又规定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文学艺术作品或其 中之一类或数类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即不受保护。3也就是说,该公约对口述作品的规定对其成员国来说是选择性的,是否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此处所说的“口述作 品”应该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

7、的一部分),在我国也有许多人称为民族民 间文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作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著作权法将前述公约的内容部分转化于国内法中,确认民间文学艺术 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4这是国家法律第一次从保障民事权利的角度来具体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地位。2、我国于 2004 年 8 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在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方面在观念和法制上都迈出了重要一步, 也显示了我国政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的决心, 同时也将国际法和我国国内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二)国内法方面1、宪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

8、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 化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 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5此处规定的“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应理解为包括有形 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提供 了宪法依据。2、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行政保护最先是从地方立法开始的。20 世纪 90 年代, 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云南、贵州、福建和广西也先后颁布了省级的文化保护条例, 如云南省民族

9、民间传统文化 保护条例等。2002 年 8 月, 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 后于 2003 年 11 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 年 8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后将该草案名称调 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了专门小组,加快立法进程,可以预 见该部法律即将出台。2005 年 3 月, 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指导意见, 明确提出 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和方针, 建

10、立保护制度、工作机制等。三、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实践、存在问题和对策三、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实践、存在问题和对策(一) 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实践泉州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也是闽南文化的核心区。闽南文化上接中原、吴楚, 下续台湾、东南亚,涵盖和影响的范围相当广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仅在泉州经济社会发展、 文化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是维系两岸同胞、海外侨胞血脉亲情精神支柱和 纽带。泉州市委市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泉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但按立法法的规定,泉州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大多采用的是行政指 导的手段。例如自 20

11、04 年泉州市被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以来,先 后出台了泉州市南音保护与振兴十年规划、泉州市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这种行政指导,通常是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 政策指导、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及技术帮助等非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进行保护。在泉州市委市政府的有效指导之下, 泉州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 成果,泉州市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工作取得很大的进展。例如:有 11 项被列入首批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居全国地级市第 3 位,福建省第 1 位;入选首批省级名录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有 20 项,居福

12、建省首位;泉州市公布的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 9 大类 68 项6;正式在全市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工作培训班, 对泉 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参加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开始编纂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 产资料汇编;出版泉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以图文并茂的形式集中展示了泉州极具 代表性的 9 类 68 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吸引一大批媒体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一 定程度上增强了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二) 泉州市现行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泉州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面虽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较突出。1、虽

13、然我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应该承担公约所列举的各种义 务,但公约缺少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条款。由于这些义务还需要我国立法机关 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 而相关立法又尚未出台,致使公约对我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缺乏足够约束力, 这也不利于泉州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2、不论是全国其他省、市,还是泉州, 均有一个大致相同的情况,即:对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具有浓厚的政策性, 反而没有形成一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和全国的非 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福建省没有建立起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体系,难以使丰富的非物质文 化遗产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在整个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

14、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大多 集中在对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同时,政府工作人员也普遍缺乏明确的历史文化保 护执法思路。因此, 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有法可依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困难。3、广大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还较为陌生,对身边的一些司空见惯的传统民间 技艺、文化、习俗等(其实质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通俗易懂,常常加以漠视,当其 面临被破坏危险时,缺乏运用法律对其予以保护的意识。(三) 完善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1、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加快立法步伐, 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的体系。 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先行, 这是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首要的成功经验。我

15、们面对着一个非 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商业文化和西方文化严重冲击的现实, 日、韩也曾经过这样一个阶段,其应对前述冲击而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积累的立法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日本 传统文化在遭到资本主义大发展的剧烈冲击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重破坏后,为了保护民族 文化遗产, 1950 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 规定不仅由国家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 还着重强调由国家保护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这部法律在突出保护具有很高历史价值和艺术 价值的文化遗产的同时, 还强调优先保护那些濒临消亡的文化财产。上世纪 60 年代, 由于 现代化进程加快, 西方文化来势迅猛, 严重冲击了韩国本土的民俗文化, 使得许多

16、有价值的 文化艺术遗产濒临消亡。韩国于 1960 年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经过 40 多年施行,韩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保护和振兴, 很大一批民俗艺术被国家认定为“重要无形文 化财产”, 并使他们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传承。而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的最大 问题就是没有制定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法, 以及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全 方位保护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立法原则以及法律机制框架 方面,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双支撑,将二者同时写在同一部法 律中,是一种较理想的状态。当然,这将有较大的难度,但笔者相信,只要文化界与法学界 紧密配合,众志成城,就一定能够成功。2、应创造性地利用现有的法律(广义意义上)资源, 把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纳入到法律框架内。通过前文论述, 可以清楚地了解到,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既有宪法依据, 又有行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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